食品安全信息反馈制度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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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受理管辖范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关于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和接受事故疾患者治疗机构及事故解决部门,应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事故状况。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镇政府和镇食安办报告外,应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当报告内容涉及:
(1)发生事故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事故导致死亡,要增长报死亡者死亡时间及人数。
(3)治疗单位、地址,急救治疗基本状况;
(4)事故发生后采用办法及事故控制状况和调查解决工作进度;
(5)事故因素、性质初步判断;
(6)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解决关于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尽量报告信息涉及:
事故简要通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
阶段报告应当报告内容涉及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因素等。
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状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状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阶段报告应依照事故解决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规定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当报告内容涉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发生和解决进行总结,分析其因素和影响因素,提出此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
总结报告应在事故解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方式。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关于负责人,将按照关于规定予以严肃解决。
第九条
镇食办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伤亡事故记录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食安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状况。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
为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贯彻贯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挥综合监管效能,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食安办公室作为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督办工作职能。
详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督查督办内容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及重要工作布置贯彻状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会议决定重要事项贯彻状况;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批示及交办事项贯彻状况;
(四)关于部门反馈和群众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状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反馈状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案件查处进度和解决状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状况;
(八)镇人大代表建议中涉及关于食品安全质量问题;
(九)其她需督查督办事项。
第四条督查督办程序
(一)依照镇政府领导批示和工作实际拟定督查督办事项和督查督办方案;
(二)督查督办方案要详细、明确,有详细办理内容和时限规定,并以督查督办告知书形式分送关于单位,重大事项要派人督查;
(三)及时督促、检查、催办,保证督查督办事项如期贯彻。
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与镇食品安办、镇直各职能部门互换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规定。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联合发布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运用,规范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工作,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和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等八部门颁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政府关于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管过程中获得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用工作办法等方面信息。
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在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引下,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下简称食品安全办)详细组织实行。
镇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镇政府关于食品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畴内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遵循科学原则,保证信息精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镇食安办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平台,通过镇电子政务网站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本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镇食安办应当制定规划并采用办法,逐渐实现食品监管各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镇食安办建立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存储经归集、整顿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和报送范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
可以对本镇区域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
重要是有筹划地监测获得反映本地食品安全现状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涉及有筹划、有针对性监督检查和抽检获得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涉及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布置、原则以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及信用信息。
涉及食品生产允许、卫生允许、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七)其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时限规定:
(一)各行政村、各关于部门收集到上述信息要及时报送镇食安委办。
(二)各行政村、各关于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办法、重大整治方案及实行状况、质量抽检筹划及成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
食品安全工作记录报表及镇食安办规定上报关于状况,按规定期限报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南李村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和各行政村应拟定一名信息联系员,负责本部门、本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收集、整顿和报送工作。
镇食品安全办对收集到信息综合分析后,按规定报送县政府和上级关于部门,并及时通报镇政府关于部门及有关各行政村。
第十四条镇食品安全办应当与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校及其她关于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制度,收集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评估与通报
第十五条
镇食安办负责对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和评估,依照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意见和建议。
各行政村、各部门负责对本村、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分析、评估和解决。
第十六条
镇食安办应当将整顿后信息以内部简报等形式发至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及有关办事处,并报送镇党委、镇政府领导。
对与本镇食品安全工作关系重大信息,镇食安办应当建议召开专项会议分析状况、研讨对策。
第十七条
镇食安办应当将领导小组重要负责人对信息批示,以及专项会议形成决策等,及时转交给关于部门和有关办事处进行解决,并对解决状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八条
镇重要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要建立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相通报制度。
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在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互相沟通和协调,并将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关于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
工商、卫生部门要加强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监管信息互相沟通和协调,特别对证照发放、吊销、注销等状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环保部门要将初级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要将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等重要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食品药物监管部门,食品药物监管部门要将综合收集到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关于部门。
凡涉及其她职能部门行政允许等监管信息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
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投诉案件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镇食安办负责综合发布。
详细涉及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送、贮存、销售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涉及人体健康信息,其重要内容涉及:
可以对全镇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通过有筹划、有针对性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涉及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条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涉及来源、分析评价根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涉及产品名称、生产公司、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详细项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形式依照实际需要拟定。
普通采用电视新闻发布或直接通过政府网站等对外发布。
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镇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发布会,由食安办组织实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布,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发布工作。
镇食安委办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媒体沟通与协作,及时精确发布食品安全权威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传闻。
向外发布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必要是经法定检查检测机构得出真实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关于部门需要单独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将发布内容报送镇食安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提供人对发布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规定进行发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村、各关于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指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村、各关于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导致严重后果,关于部门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二)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三)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四)报送或发布信息严重失实;
(五)违规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职责
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管工作。
组织关于部门拟订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行。
指引、协调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收集并汇总食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防止也许发生食品安全风险。
会同关于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行,综合关于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协调关于部门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研究拟订食品重大事故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关于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监督检查关于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食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监控与整治状况。
负责全镇食品办公室寻常工作。
负责镇食品药物安全委员会领导交办其她工作。
火石营镇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妥善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协调、统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真实、全面、及时、精确,增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送、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有关信息,涉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放心食品信息。
第三条凡在辖区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送、经营、消费等活动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解决关于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镇食品安全协管站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信息报送。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从来社会发布管辖范畴内食品安全信息,其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发布。
第六条镇食品安全领导小构成员单位,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按关于部门规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重要涉及:
1、食品安全事故总体状况,重要涉及各地本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中毒人数、经济损失状况;
事故发生区域、领域分布状况;
与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对比状况等。
2、特点分析,通过进一步分析本季度食品安全事故基本状况,总结特点和规律。
3、趋势预测,依照本季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布置。
4、对策建议,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及工作中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应对办法和意见建议。
对影响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带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及时总结分析,不定期以专项形式报送。
第八条报告为季度报送,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方式,于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开始当月前5天内报送。
第九条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接到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她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她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