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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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Word格式.docx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A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二、三款,专职辅导员只需具备第四款: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二、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

或独立讲授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

或在本学科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项目,取得多项成果;

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或创作、设计、展演多项高水平艺术作品,或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重大体育、艺术比赛获得突出成绩。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

指导青年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结题证书,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自治区级以上精品课程主要成员、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

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

六、艺术类技术专业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或主持(或主要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或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

七、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或担任省(部)级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第九条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七款之一者:

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二、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

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

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论文、著作:

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三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体育赛事获前3名(一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或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

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

(四)作为海外人才引进回国具有国外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等奖项二等奖、或省(部)级其它专业奖二等奖。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2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不能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及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六)体育类“国家级赛事”、“自治区级赛事”、“市级赛事”:

1、“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2、“自治区级赛事”是指全区运动会、全区民族运动会、全区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全区性单项体育比赛。

(七)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

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

或是由自治区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八)著作、论文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

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10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万字以上)1部,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九)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

“国内核心期刊”是指: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2010年修订)评定标准:

高等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35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外语条件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成绩合格。

二、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和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

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一、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或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成绩(担任自治区级精品课程主要成员、示范性实训基地主要成员、优质专业主要成员、优秀教学团队主要成员)。

二、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星火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二等奖以上,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以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

七、艺术类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

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

八、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

或担任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九、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市(厅)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一、在公开出版物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

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提交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或指导学生获自治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人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

或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并作为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赛事获前6名(二等奖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第十条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或铜鼓奖二等奖以上;

或其他款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或五一劳动奖章者。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的该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

(一)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社会科学奖、或教学成果奖、或星火奖;

或其它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三)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和艺术类增加1篇(部)。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以上。

(五)体育类专业人员指导学生参加自治区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社会服务中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年纯利润达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附则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三、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或本人撰写专著、译著2万字以上,教材8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字以上)1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2010年修订)评定标准:

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

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

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参加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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