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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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96999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2003年4月7日)第八条。
(三)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九条、第十条。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
(五)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0385号)。
(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附表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25号)。
(七)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九)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
(十)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10号)。
(十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11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卫生部、商务部令第57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
(十二)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146号)。
(十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十四)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十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十六)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7285号)。
(十七)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61号)。
(十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取消、调整和保留的省市县联审项目目录和取消、保留许可限额的省市县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1623号)。
(十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卫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卫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审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认为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查勘,并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证件领取。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材料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要求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1份2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国土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证或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份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需另提交人员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需另提交清单)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需另提交污水污物处理方案);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4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1份由银行出具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需提交总平图及平面布局图)。
1份选址报告内容:
选址的依据;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占地和建筑面积;
地址与周围医疗机构的关系。
建筑设计平面图:
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
6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1份7设置人(个人、合伙人)身份证以及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8合伙申请设置的提交全部合伙人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份9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份10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复印件。
1份五、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