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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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概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07〕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顺利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意见的范围与对象:

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

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

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

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

若干个工资档次。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在校及国(境)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

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不含基本称职等,下同),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

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

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试用期满合格后,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

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

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

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新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县城(含城关镇)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一档;在县以下乡镇工作的,可在所定级别内高定二档;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前录用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按现任职务套改工资低于新录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的,执行新录用同等学历毕业生工资待遇。

五、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机关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资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

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

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

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

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学徒期待遇:

第一年每人每月56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580元。

招工前具有技校、职业高中(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毕业生学徒期待遇:

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9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40元。

2.普通工人。

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

招工前为普通初中、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6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每人每月580元;大专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每月620元。

(四)机关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定级工资待遇。

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满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执行以下定级工资:

1.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

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1档50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初级工2档526元;大专毕业生,定初级工3档552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中级工1档570元。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均为125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技术等级工资为155元。

2.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

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一档610元;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定普工二档634元;大专毕业生,定普工3档658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定普工5档710元。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六、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具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实施。

七、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八、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或奖励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确定的级别内,高定工资档次。

原高定或奖励了一档工资的,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过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过强制戒毒、强制收容及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定两档工资;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由原单位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上低定三档工资。

上述人员套改确定的工资档次不足以按上述规定低定档次数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受过上述处罚的机关工人相应比照此办法执行。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六)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七)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

(八)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九)2006年7月1日以前调动,工资关系未转入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十)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九、经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组织实施

我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机关套改增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组织本地区(含所辖县)的实施工作。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是一项复杂、艰巨而细致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

律,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变动或放宽政策。

同时,在实施工作中,要衔接处理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与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范围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下列事业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对象

前款所列范围的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4.岗位设置与管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

我省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实施意见,按照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三)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下同)。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亦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在校及国(境)外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管理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任命或聘用到现岗位(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岗年限,只评资格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技术工人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是指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兑现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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