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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笔记

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规范的种类

1.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①

义务性规范②命令性规范③

禁止性规范④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

律规范。

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

“权……”,“享有……权利”,“可

以……”,等。

2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3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

''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等。

4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

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

“禁止……”,“不

准……”,“不得……”,“严禁……”,等。

1・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强行性规范①

任意性规范②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1・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①

非确定性规范②委任性规范③

准用性规范④

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

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供用

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2、法律渊源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咼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查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3、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

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3.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

人。

在国内法上,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

券)。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

2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3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对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v18

2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v10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2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一一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根据该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相关,分为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客观)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如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主观)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即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即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

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

4、民事行为的效力

4.1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4.1.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

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能力范围外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民事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4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1.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3)推定形式,即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4.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4.2.1基本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撤销,行为有效

1.无民事仃为能力人独立头施的民事仃为①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仃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6.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仃为

8.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0.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后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

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

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欺诈,指当事人一主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人利益的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了一古董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4・2・2撤销权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4)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

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当事人可以附延缓(生效)条件/期限,附解除条件/期限注:

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2)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3)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

为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权利和义务则

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代理制度

5.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5.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

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行纪)

(2)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区别于无权代理、传递信息、居间)

(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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