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各乡镇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零星工程定点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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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招标单位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的按小额零星工程定点招标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
1.3“中标人”是指长丰县各乡镇(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零星工程定点库招标的中标单位。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相关工程服务的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资格审查文件”是指《长丰县各乡镇(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零星工程定点库招标()资格审查文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长丰县各乡镇(区)及县直有关单位零星工程定点库招标()(项目编号:
)。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资格审查文件及资格审查文件澄清文件
3.1.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用户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甲方)工程定点单位。
乙方可以按资格审查文件约定方式承接(甲方)按小额零星工程定点招标方式招标的零星工程施工项目。
4.2乙方应按投标承诺为用户提供零星工程施工。
4.2.1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合格。
4.2.2具体项目工程中,乙方必须组建满足工程项目及用户需求的项目机构。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施工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施工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期、价格等。
施工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如乙方在承接具体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以施工合同为准。
4.4办理工程施工业务程序
4.4.1小额零星工程项目中标单位由(甲方)组织抽签确定,具体办法见资格审查文件有关抽签规定条款。
4.4.2项目由用户按程序向甲方履行申报审核后,由甲方业务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通知用户抽取的时间及地点。
施工单位抽取确定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按资格审查文件约定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展施工业务。
4.4.3中标人不得放弃中签资格。
如定点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签资格的,招标人可参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定点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放弃中签资格的入库定点企业予以处理。
4.4.4乙方应根据用户的施工及现场管理的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
4.4.5乙方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开展施工业务。
4.5施工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施工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
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资格审查文件、合同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施工费用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施工费用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工程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施工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施工、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施工经费未落实或施工经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用户报送委派项目经理及其项目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施工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业务。
4.7.2.5施工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施工项目机构使用用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用户的财产,在施工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用户,并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施工合同期内或者施工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施工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定点施工档案制度。
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招投标及施工全过程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用户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
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完成施工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乙方应与用户重新协商确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项目经理或现场施工人员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违法行为造成用户经济损失,或者侵犯了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向用户和第三方进行赔偿;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转包或分包。
乙方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故延误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未达标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标人报县住建局、人社局查处,县公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联动处罚。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警告、处罚或取消资格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核。
5.9.2乙方遵循本次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定点服务期内的履约管理规定。
5.9.3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报县住建局、人社局查处,县公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予以联动处罚。
1)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
2)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3)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的;
4)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5)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
8)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9)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施工单位其它原因造成工地工人群体性上访的;
10)被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工程施工资质或投标资格的;
11)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施工定点资格的;
12)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无故延误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未达标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13)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中明确的职责与义务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
5.9.4本条中所称放弃中标资格是指因中标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服务承诺或施工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施工服务等。
6.所有小额工程抽签项目按《长丰县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库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2017〕26号)及《长丰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定点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秘〔2018〕27号)》等进行管理。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须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收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用户及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补足。
7.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留的事项,则在保证金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向长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但终止合同的通知递交给另一方时起,将暂停定点单位的抽签资格,直至双方签订终止合同的协议。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
11.3.3乙方存在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
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
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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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
或:
授权代表:
(签字)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