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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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Word下载.docx

而有的购进的材料,购进后用途发生了改变(外购材料自用、毁损等),这是就要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就是减掉),不能再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进项税金。

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借方反应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反应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如果本月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进,就体现应交增值税,然后从税金涨中转出,具体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上缴时: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问:

什么情况下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转出?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什么叫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什么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答案: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你销售货物所应该交纳的增殖税金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你购入货物已交纳的增值税,也是在你交的时候可以抵扣的金额

回复: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你销售货物所应该交纳的增殖税金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你购入货物已交纳的增值税,也是在你交的时候可以抵扣的金额(抵扣适合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增值额征的税.但是增值额实际中很难核算,为方便征税采取了抵扣的办法.简单理解进项税就是你购进来的承担了税,销项税就是你销售时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问题

有网友向我询问关于企业购进的一些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围问题,并让我看了一些网友讨论的意见,现将我个人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理解分六点表述如下:

1、税法仅是原则规定了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我的理解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税项目),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税法不可能采取全列举(正列举)的方法列举全部可以扣除的进项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反列举的,就是税法仅列举了不可以抵扣的内容是那些,如购进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没有列举的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就是可以抵扣的。

3、可以扣除的进项税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看,一是属于生产耗费的,不管是生产什么产品耗费的进项税,只要是用于应税产品的耗费都可以扣除;

二是可以税前列支项目的进项税,只要不是从其他资金渠道列支的,都可以扣除,如工作服,汽车配件等。

4、从税法的规定看,可以扣除的进项税不一定要构成产品的实物形态或实体价值(生产成本),如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5、另外,不符合抵扣条件和规定一些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6、特别要指出的是,一些税务或财务人员对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予抵扣的理解有误,将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在实务中他们往往不论是什么损失,一律不予扣除,这是错误的。

以上观点是否正确,请各位网友评论。

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

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1)“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2)加重一般纳税人负担和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同时并存;

(3)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

(4)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对策:

(1)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

(2)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增值税制改革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

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在其抵扣机制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原理上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

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施情况看,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要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税款抵扣,要么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或4%的进项税额。

这类一般纳税人即使在所经营产品(或商品)无增值的情况下,也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算17%或13%的销项税额,而其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6%或4%,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11%或13%转由本环节负担(销项税额以17%的税率计算,下同)。

  2.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收购支付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

同样,这类一般纳税人在所销售货物无增值的情况下,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不含增值税买价或收购支付金额的11.11%[=10÷

(100-10)]、不含税运输费用的7.53%[=7÷

(100-7)],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5.89%或9.47%转由本环节负担。

  3.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低税率货物进行生产经营,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在该一般纳税人所生产经营货物应当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以前环节的税负仍有4%转由本环节负担了。

  上述“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情形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转移可用下表概括,其中“税负转移”栏即是以前环节的税负转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

  

(二)加重一般纳税人负担和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同时并存

  我国经济仍不发达,中小型企业居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其中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6%或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

显然,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进项税额少抵扣。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但由于某些紧缺原材料和特殊劳务又必须依赖小规模企业来提供,这类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较少,其增值税负担必然加重,影响其经济效益。

以致于少数企业甚至想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同时,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缺乏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取折扣或让利等方式跟一般纳税人交易。

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之一。

  (三)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

  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和普通销货发票的使用,使得购进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不能全部得到税款抵扣;

另一方面,对运输费用计算扣税的规定等又使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纳入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这使增值税抵扣机制变得混乱,加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难度。

  (四)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1.中西部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在现行增值税制下,购入固定资产等投资品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等于多付一笔“投资税”,致使基础产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快速发展。

  2.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投入、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大,直接物耗比重不高,能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上升,形成一种逆向调节的负效应,不利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企业自行开发或购进无形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技术性费用投入越高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也越高,越是物化劳动大、技术投入少的企业税负反而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3.就出口产品而言,由于产品成本中的固定资本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抵扣或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更重的税负来参与国际竞争,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反映在进口产品上,由于它们比国内产品少了这一笔“投资税”,增加了在我国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加大了进出口贸易逆差,不利于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征税对象范围窄,是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的重要原因

  规范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应该覆盖到几乎是所有货物和劳务,而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仅是对有形动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致使纳税人很多购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也不能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又规定对纳税人购进某些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项目可以计算扣税,这种抵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又很容易被某些有意偷逃税收的纳税人利用,加大了增值税管理的难度。

  

(二)增值税税率和抵扣率多样化,极易造成税负转移

  目前增值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有税率和征收率两种设计,税率有17%、13%、0%三档,征收率有6%和4%两档。

其设计不够规范,仍保留有1994年税制改革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特征。

增值税的抵扣率也呈多样化,有17%、13%、6%、4%、10%、7%等。

增值税无论是按增值额计税,还是实行税款抵扣制,多样化的税率和抵扣率必然会造成不同环节间的税负转移。

  (三)生产型增值税利少弊多,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

  增值税按税基的价格构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

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从财政收入效果看,生产型税基最宽,收入最多,消费型税基最窄,收入最少;

从鼓励投资的效果看,消费型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既包括资本品,又包括一般的物质消耗,鼓励投资的效果最好,生产型增值税恰恰相反。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多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发挥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抑制投资。

这也是我国增值税从试点以来一直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所在。

但是,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关键时刻,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宏观经济呈现的通货紧缩现象都要求国家采取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鼓励投资,扩大内需,积极推动商品出口,保证经济发展。

从而决定了我国的现行税制特别是增值税制,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改生产型为消费型,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几点对策

  

(一)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

  按照增值税普遍征收的要求,其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地宽,覆盖面应尽可能地广。

所有的货物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和目前征收营业税的大部分劳务,都应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同时进行。

但受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制约,此项改革应分步实施:

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业是价格创造过程的延伸,有价值增值,对其征收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环节可以抵扣,有利于规范增值税的税款抵扣机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发票弄虚作假,偷逃国家税款,并可以解决现存的自备运输和外购运输税款抵扣不一致的弊端。

建筑安装属固定资产投资,很大程度上属于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对其征收增值税,便于建筑安装行业与上下环节之间形成内在制约关系,并可避免建安企业利用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征税界限的模糊转移税负,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和税款流失。

购进不动产和受让无形资产也属于投资行为,对其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我国增值税税款抵扣机制的完整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性投资的增长。

  第二步,选择适当时机,将邮政电信业、广告业、租赁业、仓储业等部分服务业并入增值税范围。

这些行业既是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也有很大部分是社会再生产的最终环节。

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与资本性投资、交通运输相比,在税款抵扣问题上矛盾并不是很突出。

作为再生产的最终环节来讲,不存在税款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的问题,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不大。

因此可视时机而定是否需要改征增值税。

  

(二)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

  税率不统一,一方面造成购进免税或低税率产品作原料的产品税负上升,另一方面生产应税产品供给免税产品作原料的,由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出现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因此,增值税应建立数量尽可能少的税率机制。

就目前而言,应取消对部分罚乇鹗侵屑洳访馑暗挠呕荩跎偃宋娑鄢奥实南钅浚哉嬲逑帧八案汗健钡脑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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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在目前企业的技术不断进步、不断创新的形势下,研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是税务部门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我们认为,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不仅体现在征税范围的扩大上,而且也体现在增值税征税类型的改革上。

增值税征税类型应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建议采取分类分步的办法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分类实施”,即在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型企业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而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仍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以体现对高科技产业、基础性产业的支持和鼓励。

虽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短期内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从长远看,高科技产业、基础性产业的发展能带动经济增长,也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

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的目标确定实施的产业类别或领域,对其先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所谓“分步实施”,即由于财政支出需求的限制,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要在分类实施的基础上,对可抵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范围逐步扩大。

目前可以考虑先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增量和技术类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税款抵扣的范围,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到机器、设备的存量和非技术类无形资产。

待建筑业、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时,再将税款抵扣范围逐步扩大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四)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得不到税款抵扣,因此其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额只能计入进货成本。

而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其进货成本应是销售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样,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应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另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成本中的增值税额。

从理论上讲,这两部分都应在本环节得到抵扣。

为了使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承担的增值税能得到足额抵扣,就不能仅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而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

  国家对部分货物免税或实行低税率,这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货物的特殊照顾。

但这种照顾的代价应该由国家支付。

在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由于存在税负转移,实际上这种照顾的代价是由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的纳税人承担了,这是不合理的。

因此,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或低税率货物,也应实行同率抵扣的办法。

  要实行同率抵扣,就要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所取得法定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换算其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再是唯一的抵扣依据,普通销货发票、运输发票都应成为增值税抵扣的法定凭证。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不仅允许运输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税款,在有些方面也允许以普通销售发票作为计算抵扣的凭证。

  在同率抵扣办法下,不同纳税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下列公式进行换算:

  1.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换算公式是(以6%征收率为例):

  应抵扣进项税额=税额÷

6%×

销项税率

  或:

应抵扣进项税额=含税购进金额÷

(1+6%)×

  2.向一般纳税人购进低税率货物的换算公式是(征税税率为17%):

  应抵扣进项税额=注明税额÷

13%×

(1+13%)×

  如果该企业销项税率也是13%,则不必换算。

  3.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及支付运输费用,其换算公式是:

  应抵扣进项税额=收购或支付金额÷

(1+销项税率)×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近几年,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在东北三省、中部六省优先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后,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笔者根据自己的见解,简述以下三种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待批准抵扣后从其价值中冲回

  

(一)增加固定资产

  企业通过采购、接受捐赠转入、接受投资转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入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或企业购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应税劳务和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应按照有关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确定的会计规定,将专用发票上固定资产价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等科目。

  例1:

2007年8月10日,甲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进项税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140元,其他费用1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

固定资产120000

  贷:

银行存款120000

  

(二)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持增加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定期到税务机关认证,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后,应按实际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末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如果企业直接收到税务机关以货币资金退回的进项税额,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例2:

沿用例1资料,2007年10月8日,经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8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抵扣金额为17140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7140

固定资产17140

  如果原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不符合抵扣规定,那么原记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做调整。

  (三)已提折旧的处理

  对于已按全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已按月计提折旧的,不再追溯调整,应从抵扣的当月,重新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即从原价中扣除抵扣金额和已计提折旧后的净额,按尚可使用年限和原已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出应计折旧额,并按新计算的折旧额提取折旧。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过,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

乙公司将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

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固定资产清理120000

  累计折旧80000

固定资产200000

  

(2)收到变价收入时:

银行存款100000

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时:

固定资产清理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4)支付清理费用时:

固定资产清理5000

银行存款5000

  (5)结转净损失时: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42000

固定资产清理42000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过,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

沿用例3资料,假定乙公司在取得该出售的设备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经税务机关批准在销售时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元(120000×

17%),其他条件不变。

  累计折旧80000

银行存款1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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