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审计工作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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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银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要求,调整稽核审计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制衡的能力;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按季向理事会(董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
(五)组织按半年召开稽核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稽核审计部独立于经营管理,不兼其它职能,向理事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主要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依据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辖内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计。
(一)组织稽核人员认真贯彻执行稽核审计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稽核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按月组织开展序时稽核。
重点是现金管理(含调拨)、有价证券的账实核对;
印章、抹账、挂失、柜员卡、抵(质)押品、抵债资产、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档案、低值易耗品等保管、使用情况;
表外科目管理、核算、使用情况;
会计出纳工作的授权分责管理情况;
业务周转金的收支;
对公存款、大额资金汇划等往来业务的核对以及内外账核对;
贷款五级分类和不良资产管理情况;
中间业务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安全保卫制度及联社对员工岗位交流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组织定期进行稽核。
重点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贷款投向的合理性、手续的合规性、抵质押的有效性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的收支;
大额贷款及农户信用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情况;
固定资产的购建、管理情况;
呆账贷款认定、核销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检查。
(四)组织进行常规稽核。
重点是农村信用社年终决算和经营目标真实性稽核;
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任职期间和重要岗位的部门经理、信用社(副)主任、直管分社负责人、信贷员、主管会计等经济责任审计;
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情况等进行检查。
(五)对序时、定期、常规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罚处理意见,并撰写稽核报告,同时落实好稽核审计报告在班子及部门的传阅和后续稽核检查的安排。
(六)及时将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向联社理事会、监事会进行反馈。
(七)严格稽核审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稽核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稽核管理如期达标。
同时,要认真落实“稽核报告领导传阅制、稽核员定期考核制、领导参与稽核例会点评制、稽核工作报告制、稽核员包片制、多级复核制、稽核员工作问责制”等七项制度和“稽核检查通知书登记簿、稽核检查存在问题台帐登记簿(含销号)、风险提示书登记簿、稽核检查存在问题处理意见(书)登记簿、稽核档案管理登记簿、稽核档案调阅登记簿、稽核档案移交登记簿、稽核检查违规行为积分登记簿”等八个登记簿,夯实稽核工作基础。
(八)负责制定《稽核工作岗位责任制管理实施细则》,与稽核员签订稽核岗位责任书,并按年度进行考核。
(九)负责制定《稽核处罚实施细则》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季通报,积分结果纳入季度薪酬考核。
(十)组织实施稽核审计达标升级工作。
(十一)负责按月或按季度召开稽核例会,同时,与信息、财务部协商,安排稽核员按季到基层网点信贷系统和综合柜员岗位进行实践,主要熟悉柜员岗位和客户经理岗位业务操作,实践期限不少于七天。
(十二)积极完成上级稽核审计部门安排布置的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稽核审计总结、报告和处罚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理事会(董事会)对内部稽核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内部稽核审计规章、中长期稽核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稽核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联社按其业务量大小、机构数量、地域范围和交通状况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稽核员。
稽核员由联社统一管理、使用,信用社不设稽核岗位。
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稽核工作可采取人员派驻、分片包干、定期轮换的形式,保证包片稽核员每半年对所负责的机构、网点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第九条配备稽核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循私情;
(二)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助师(含)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内,且有5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信用社会计、财务、信贷、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具有正直廉洁、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备专职稽核人员条件,且年龄严格控制在48周岁以内,由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根据理事长提名,报ⅩⅩ联社ⅩⅩ办事处备案后进行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联社各级领导要保护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关心其工作、生活,为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创造条件,按照稽核工作上挂一级的要求,专职稽核人员的岗位工资系数要与基层信用社副主任的岗位工资系数及其它待遇等同,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岗位工资系数要高于基层社主任、其他部门负责人岗位工资系数0.2-0.5点,机构网点比较偏远的,稽核人员需乘车到网点的,联社除全额报销交通费外,还要按日给稽核人员增发一定额度的下乡补助费等,保证稽核人员各项福利待遇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稽核审计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人员。
第十三条稽核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晋级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稽核审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准越权审计稽核;
(二)不准乘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准泄露工作秘密;
(四)不准隐瞒情况,做虚假报告;
(五)不准借工作之名实行报复。
第三章稽核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五条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职权有关的会议。
第十六条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第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或理事长(董事长)直接汇报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稽核审计部门具有处理建议权和必要的处罚权。
(一)稽核部门认为被稽核单位所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应建议联社进行纠正;
(二)稽核审计部门对信用社及联社部门不适合从事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有权向联社理事会(董事会)提出建议予以调整;
(三)对具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具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稽核审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建议监事会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稽核方案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
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文件资料;
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二十条稽核审计部门有权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业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稽核部门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稽核审计人员的,有权向理(监)事会或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并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向理(监)事会或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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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稽核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根据稽核任务制定稽核检查方案,确定稽核对象、稽核方式和稽核组的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同时,当月经办业务原则上要保证在此月进行序时稽核检查,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四条稽核组要在实施稽核前七日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通知书,属不宜事先通知项目,可以即时送达即时实施。
被稽核单位(个人)应做好准备,配合稽核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稽核人员按照稽核检查方案,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会议及向有关单位与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工作,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稽核组对稽核事项检查结束后,应撰写《稽核发现问题事实确认书》,征求被稽核单位(个人)意见和进行事实确认,由被稽核单位(个人)对所涉及的问题及稽核结论签署意见,然后拟写书面《稽核报告》,提出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根据研究批准的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个人)送达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
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被稽核单位(个人)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稽核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意见后的30日内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个人)和原稽核部门。
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整理稽核工作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报告
第三十条稽核审计部应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向理事会(董事会)提出建议,但不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稽核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稽核审计程序和稽核方案实施稽核审计项目,对稽核检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失职等问题,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
第三十二条稽核审计人员在办理稽核事项时,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稽核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三条联社稽核审计部要建立稽核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制度,保证稽核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一周的业务培训,鼓励稽核审计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保证稽核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联社要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稽核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稽核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稽核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稽核审计部在稽核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向理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报送包括稽核概况、稽核依据、稽核结论、稽核决定、稽核建议、稽核对象反馈意见等内容的项目稽核报告。
每半年向理事会(董事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稽核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稽核工作报告。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六条县联社理事会(董事会)和经营层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稽核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联社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联社经营管理层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联社要建立稽核审计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建立内部稽核审计管理工作问责制度,明确内部稽核审计责任追究、免责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稽核审计人员对所稽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一)稽核审计工作履职尽责,工作质量高,业绩突出,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按年度奖励稽核人员2000元;
(二)按照办事处稽核审计工作达标升级计划,完成达标升级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理事长、分管稽核审计工作的领导各3000元;
稽核审计部负责人2000元,稽核人员1000元;
经上级验收未取得优秀单位的,分别处罚理事长、监事长各1000元,稽核审计部负责人3000元,稽核人员各2000元;
(三)未按规定备足配齐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兼职、稽核审计部兼顾其他职能的,处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00元;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应对具有以下情节的稽核审计委员会、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对稽核审计部提交审计委员会涉及重大事项稽核检查责任追究报告,审计委员会未能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处理,并不能给予完满答复的,未能尽职尽责,导致存在问题屡纠屡犯,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3000-5000元;
其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不能定期(按季或年)向理事会报告稽核审计工作,同时未要求联社按年召开一至两次稽核审计工作会,履职不到位,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000-2000元;
(三)不能定期组织召开稽核审计委员会会议,不重视稽核工作,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000-1500元;
(四)不能及时组织稽核人员对稽核检查过的业务开展再稽核、再检查,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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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人员因业务检查而受到他人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稽核审计委员会不能正确处理,不闻不问,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其他成员各1500-3000元;
(六)检查虽执行稽核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但方案内容简单,未能延伸到业务各个风险点或检查不到位因查未查,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审计委员会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发生经济案件,不论案件金额大小,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000-2000元,稽核审计委员会委员各500-1000元;
(七)在上报稽核报告时,对存在问题指示稽核审计人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隐瞒事实,怕暴漏问题,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3000-5000元;
(八)对稽核人员不能按季提供到基层网点综合柜员岗位学习新业务,不重视稽核人员岗位学习,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000元;
(九)由于联社稽核审计部工作安排不到位,审计委员会监督不力,导致检查不深不细,发生案件,经济处罚稽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500-1000元。
二、稽核审计部负责人:
(一)
第三十六条稽核审计部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据实、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没有对问题进行处理,或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风险加剧或造成损失的,稽核审计部门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七稽核审计人员按有关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职权做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据实上报,由于稽核审计部、理事会(董事会)未能及时处理导致问题发生、扩大或造成损失的,稽核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或有关人员确有违规违纪问题的,稽核审计部门根据问题性质及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事项;
(二)赔偿损失;
(三)没收违规违纪所得;
(四)罚款;
(五)建议降低职级或撤销荣誉称号;
(六)建议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七)通报批评;
以上条款可以并处。
有犯罪线索或犯罪事实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ⅩⅩ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ⅩⅩ办事处负责解释并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