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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选择)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培训、准入、运行、退出)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表彰奖励) 4.会计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注意理解)客观(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融资租赁)、重要性、谨慎性(不应高估、低估)、及时性原则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虚假的;

变造——涂改、挖补

(三)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与我国的纳税、预算等年度保持一致。

(四)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只能为人民币。

(五)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外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文。

(不是必须使用民族文字、外文,如果认为没必要,也可只用中文)

(六)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发生销货退回的,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2)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应有原出具单位重开。

★★★

(4)原始凭证的审核处理:

★a、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b、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5)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

2、记账凭证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将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根据汇总后原始凭证开填制记帐凭证。

(3)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七)会计账簿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账目核对:

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

注意:

如在会计基础中考对账应为三方面,不包括账表核对。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它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不需要可以不编。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向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编制基础应当一致。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5、半年——半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

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6、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7、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九)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

A、会计凭证类,B、会计账簿类(固定资产卡片),C、财务会计报告类,

D、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注意派2、3、4人情形)。

销毁后签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单位内部监督;

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监督的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4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不相容职务】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10天内作出决定)★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

还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没有工商部门。

会计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及任职资格(不是专业技术资格)。

⑤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

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审计和验资业务;

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新增考点,注意多选题)★★

  

(1) 区别:

(6条)不需记

(2)联系性:

在审计内容、方法上有许多一致性;

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记住联系即可做区别的选择(排除法)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影响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

经济业务繁琐;

经营管理要求)★★选择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它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指定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会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出纳(不得)。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同时应由3名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人具备会计师资格)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与委托方义务的区别(多选)

(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免考:

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陷阱:

货币银行学)

(2)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假账、经济类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90日注意不同管辖范围的调转程序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选择)①针对性,②适应性,③灵活性。

(没有“强制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原则:

(1)会计工作岗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不是所有的账目都不能登记,可以登记入固定资产等账目)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2、岗位范围:

不属于——档案机构内从事会计档案保管;

收银(费)员;

审计岗位

3、总会计师

(1)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而会计机构负责人则是中层领导人员。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3)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移交点收:

(多选)★★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帐户余额核对相符,(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交接

3、会计监交的规定:

(1)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3)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交接人员的责任——谁做谁负责。

六、法律责任——(可以)罚款

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类)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从事

(2)(3)

(5)单位负责人

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财政部门

通报

×

罚款

对单位并处罚款

3000——5万

5000——10万

对责任人员的罚款

2000——2万

5000——5万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情节严重——吊销

直接吊销

恢复会计人员的名誉、

原有职务、级别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轻重—行政处分

应当行政处分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银行不予垫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无效:

①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上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

(1)金额大写规范:

①中文(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

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②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票据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的签章:

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的签章:

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和虚构他人签章的行为,②变造是指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

③票据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则票据无效。

其他签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伪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

  1、单位对个人:

工资、奖金、福利、劳务报酬、差旅费、农产品(这两项不受1000元限制,其他都受1000元限制)2、单位之间: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支付(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

边远不便的开户单位,可适当放宽到15天。

(开户银行审核各单位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2.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3.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三、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特征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2)按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一般存款账户无需核准★★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撤销

(1)撤销情形:

企业没了,企业搬了需改变开户银行;

(2)办理变更和撤销的时间:

5天内。

银行应该在2天内报告人民银行。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多头开户。

1、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2、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如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一般存款账户——3天内通知基本账户银行,5天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判断)

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没有数量限制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特定用途资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1个项目只能开1个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九)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四、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4、票据权利

(1)付款请求权,

(2)票据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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