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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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什么叫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17、什么是森林资源?
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
哪些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
18、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19、市(州)、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20、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21、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2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23、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2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25、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28、什么是宗地?
宗地“四至”界线如何表述?
2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加?
3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
31、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32、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但未签定合同或协议,该如何确权发证?
3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的,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以什么为依据?
34、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35、已划定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36、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该如何处理?
37、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如何处理?
38、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39、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40、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如何处理?
41、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又没有集体山林可调剂的,如何处理?
42、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如何处理?
43、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44、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45、企业或个人在集体林地中开矿、取土占用林地,林权权利人要求给予补偿的,如何处理?
46、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收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47、林权证持有者其家庭成员分家立户,需要重新分配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应如何办理林权证?
48、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49、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50、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
四川属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因此,要使我省集体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我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林改《意见》)明确指出: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省政府林改《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七条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六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七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4种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是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本次要确权发证;
二是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稳定完善;
三是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
放活木竹经营;
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三是落实处置权,是指依法落实林主的采伐权、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处置权;
同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
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
取消不合理收费;
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
“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三年完成主体改革,2007年各市(州)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
并同步进行配套改革。
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
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业获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
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
整个改革都要把握好“农民得实惠”这个根本,让农民得利、让农民受益,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好的服务要搞好,使之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要让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直到检查评估,都要严格坚持“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
我省山区、丘陵和平原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差别较大,即使在同类地型的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改革中一定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
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较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
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改革。
根据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任务,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操作。
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实现全过程“阳光操作”。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探索创新,又要尊重历史,不能简单地推倒重来。
在林业“三定”中责任山、自留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
对集体林权已经流转且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
(5)坚持分级负责,及时调处林权纠纷。
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好调处工作,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县与县纠纷不出市州。
对有纠纷的山林,应先调解后确权,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求成,不得核发林权证书。
对借改革之名强行低价流转山林、套取集体资产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务必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坚持科学发展,推进配套改革。
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要超前谋划,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制约林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林业发展基础。
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检验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山头绿起来,产业活起来,林农富起来,农村经济壮大起来。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
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
该法规定: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
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范了宜林“四荒”地的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并规范了流转程序。
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
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
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上述收回规定中没有包括林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
同时规定: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包括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林种共分为五类:
(1)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土保安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主要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
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地方公益林,包括未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但生态地位重要,或地方法规保护的森林,如一些未列入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
商品林,是指满足林业产业发展需要,以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它包括: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
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更新性质和抚育性质的采伐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
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2)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
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3)补偿权。
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权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4)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
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
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也就是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
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各市(州)林改方案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
各县(市、区)林改方案要报市(州)政府批准;
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按“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民主决策: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的制定。
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
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
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
三是收入分配方案。
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
二是严格把握“两个2/3”原则,即:
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
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2/3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内部招投标承包通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
属于向村外企业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期为30天。
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
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
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
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
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
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