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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加速员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突出经营管理人员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更新、生产员工技能提升,重视培训质量,注重培训实效,切实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快速稳步发展。

第三条培训的原则:

员工教育、培训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会技能、守安全的员工队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因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管理

第四条公司设立员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中心设在人力资源部,指定专职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员工教育、培训中心的日常管理事务,分公司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员工教育、培训管理人员。

第六条员工教育、培训中心职责

(一)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使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二)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归类、整理、制定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向公司上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岗前培训、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特殊工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技能等级鉴定等。

(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培训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分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人员职责

(一)根据当年生产、经营工作重点,在每年12月份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内容。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全年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做好本单位人员、时间、工种及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三)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员工进行在岗、转岗、上岗前培训。

(四)建立本单位的员工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需有委培单位、培训单位、员工本人三方签名,做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建立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控制额度开支。

第八条员工教育、培训按照“计划管理、分级负责、专业对口、各司其职”的原则进行。

(一)各类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由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全公司专业性强、行业性强、人员多的特殊业务培训,由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牵头,编写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公司负责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在公司统一组织下由公司负责实施。

(三)公司机关人员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外出培训,由公司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落实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办理参加培训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教育、培训的形式

(一)教育、培训的形式包括:

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学术考察交流活动和业余自学等多种培训形式。

学术考察和学术交流的培训对象一般为公司的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的主要形式有:

1、根据公司经营业务课题研究的需要和上级部门的安排,合理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及国内考察活动。

2、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的国外考察。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的内容

(一)员工岗前培训是指对新进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为:

1、职业道德教育。

2、安全教育。

3、岗位专业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职培训是指对在岗员工的培训,培训内容为:

1、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

2、安全教育、培训。

3、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

4、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5、员工技术等级培训。

6、特殊工种培训。

(三)脱产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上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干部培训。

2、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安排的脱产学习。

3、其他在岗人员的脱产继续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分公司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因材施教,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做到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第五章教育、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脱产培训及脱产学历教育实行计划管理,半年及以上脱产培训和脱产学历教育,须经用工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同意,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委托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单位办班培训,必须签订培训协议,经主要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员工参加在职学历培训及半年以上的相关培训,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第十六条新招聘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地面员工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岗位员工每年人均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对员工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上岗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是否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件。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是否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七章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员工教育经费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5%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在批准的预算内控制使用。

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员工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集中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员工教育经费的使用

(一)员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费用。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用。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费用。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用。

6、单位组织的员工外送培训经费。

7、员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费用。

9、员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员工教育的其他列支。

(二)员工教育经费使用的规定

1、下列费用可按规定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1)经公司批准选送员工到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2)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及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3)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资料费用。

(4)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5)购置的未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教学器具、仪器费用。

(6)经单位批准参加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

(7)其他开支。

2、下列各项不得在员工教育经费内列支。

(1)专职教师、职工及参加培训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

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学员的工资。

(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

(3)举办员工教育所需购置属固定资产的设备。

(4)举办员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等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用。

(5)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招待费。

第二十一条外出培训差旅费报销按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应编制教育、培训经费年度使用计划,建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登记账目,合理列支教育、培训经费。

第二十三条定向委培由分公司在每年12月份上报培训计划,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审定报公司批准后,按下达的正式培训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员工参加计划内学历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学位证时,由本人持有关证件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按比例报销学费,学费报销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70%,本科及以下学历60%。

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教育,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报销学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参加自学考试、业余学历教育,须经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毕业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网站进行学历查询审查,确认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或学位证后按比例报销学费。

第八章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应将员工教育、培训纳入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应按照教育、培训合同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八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各项公司(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按要求和安排参加培训,凡不认真参加培训及考核(考试)不合格者由本人承担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对严重违规违纪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应履行教育、培训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员工在约定服务期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为其参加培训所缴纳的培训费用应全额退赔。

2、劳动合同期满而本人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年限又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签订的服务期。

若员工不愿顺延的,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按服务协议中签订的服务期限等分,按未履行服务期计算金额,由员工赔偿。

3、未规定服务期的教育、培训费用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按未履行的合同期比例赔偿。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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