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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一事,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特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与保证

第一条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资格与条件。

第二条乙方已经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具备证券执业条件。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三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第五条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乙方代理权限、执业地域范围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如下: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乙方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为: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乙方执业地域范围应与所服务营业部的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不得跨省展业。

同时乙方执业地域还应符合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九条乙方在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乙方只能接受甲方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专门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4、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中计提风险金,若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扣除乙方的风险金。

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风险金。

第五章乙方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乙方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2、乙方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其宣传、推介或服务,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3、乙方在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始展业;

4、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5、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甲方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证券投资和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业务流程,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2)如实向客户传递证券类金融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夸大、歪曲、隐瞒、遗漏有关内容;

(3)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提示客户不要超越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6、乙方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时,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当无法避免时,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优先对待;

7、乙方应当引导客户到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场所办理开户等业务;

8、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无法律依据不得向甲方以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客户的信息;

9、乙方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

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协助解决。

第六章禁止性规定

第十六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10、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1、违反其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12、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我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甲方、客户合法权益、证券行业声誉,或者扰乱市场秩序、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反洗钱

第十七条根据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切实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1、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所招揽服务的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存在疑问,或者涉及恐怖融资,应及时向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报告;

2、协助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做好所招揽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工作;

3、有关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风险金计提以及扣除

第十八条为防范乙方执业行为可能给甲方带来风险和经济损失,甲方每月从乙方税后收入中按10%比例计提风险金,风险金计提满6个月后可从第7个月起部分发放,发放原则为:

第7个月发放第1个月风险金的50%,其余部分留存在风险金账户内,并按此办法滚动计提、发放。

乙方风险金账户超过10万元的,可于每年一季度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提取超过10万元部分。

第十九条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导致客户投诉或举报,经核实确认的,甲方有权扣除不高于25%的风险金。

经甲方警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扣除不高于50%的风险金。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半年内,乙方所招揽服务的客户转户、销户超过三分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剩余风险金的50%。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导致甲方、乙方或乙方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被证券业协会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或者被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管机关出具监管函(监管意见)、采取监管措施、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被新闻媒体作消极报道的,或者被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并造成损失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风险金。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时及时将经纪人执业证书交回甲方的,甲方有权扣除其全部风险金。

第二十条在甲方乙方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半年后,如无客户投诉或未发现其他违规事项,则甲方应返还乙方风险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第九章乙方报酬支付方式、时间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于每月日前支付上月报酬。

第二十二条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见附件。

乙方自愿选择附件所列的经纪人业绩收入计算方法来计算报酬。

第二十三条报酬支付方式:

发放至乙方银行卡。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银行账号:

第二十四条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变更解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乙方因健康原因确实无法继续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起连续十二个月内没有新增客户,或所招揽服务的客户十二个月内月平均佣金收入低于1000元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监管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

2、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约定;

3、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导致客户投诉、举报且拒不改正的,或者导致甲方、乙方或乙方所服务的甲方证券营业部被证券业协会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协会会员或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或者被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监管机关出具监管函(监管意见)、采取监管措施、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被新闻媒体作消极报道的,或者被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并造成损失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从事其他致使甲方或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严重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期满,或者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第十三章合同适用法律、生效、争议处理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乙方经过甲方执业前培训且测试合格,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执业注册登记后,本合同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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