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职院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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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职院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以旷课论处,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

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各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

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量与学习期限

第十二条 

三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110-130学分;

二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80-100学分。

各专业具体学分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定。

学生在一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数的四分之三,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允许在二至五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或论文)。

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者,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办理缩短、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三月集中办理。

第三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上课、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

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和院卫生所意见),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2至7天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7天(含)以上由系部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

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节 

课程与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所在系部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也可以酌情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超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

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限选课、任选课的时间为每年五月和十一月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院选课办法进行选课。

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经审批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二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20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最小单位为0.25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军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计算学分;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经考核合格的计算学分;

技能训练课除按实训周数计算学分外,按获得技能等级证书计算附加学分。

有关附加学分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附加学分计算办法》予以规定。

第五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

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未考”或“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管理部门,由系部教学管理部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未考”或“因事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评出总评成绩。

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或重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三十四条 

公共课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一周内进行,其它课程在结束时由各系部自行安排考核。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由各系部自行安排。

第三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签名后交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并上传至学院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

成绩由系部通知学生。

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系部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系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六条 

部分公共课程考核规定如下:

(一)“思政课”为必修课,课程成绩以平时考勤、社会实践及结业考试成绩的综合成绩。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水平。

(三)基础英语为必修,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另行规定。

修完基础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并应当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水平。

(四)计算机基础和办公自动化是各专业的必修课,修完后的学生必须参加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应当达到一级及以上等级水平。

第三十七条 

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院卫生所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节 

免修、重修、缓考、重考

第三十八条 

经课程所属系部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

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

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九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四十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一)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1、属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者;

2、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修读课程成绩低于40分(含40分)者;

4、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5、已重考一次的课程。

第四十一条 

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重修(重考)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

重修(重考)课程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已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重考,重考按重修后考核对待。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次年五月,申请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但尚不足以作退学处理,则取消其重考资格,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且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者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入学选定专业后,一般不得转专业。

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二学期进行。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办理手续。

系内转专业也照此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手续,在每年6月份办理。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

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五十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每五十一条 

被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具体规定、办理程序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

第八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学生复学后编入何年级,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五)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六)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十七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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