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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四章Word文件下载.docx

(三)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较为简单。

一般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也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一定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比较强调维系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因而,其股东转让出资往往受到一定限制。

(五)公司的封闭性或非公开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其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非公开性。

除限制股东随意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体现了公司的封闭性外,还有两点需要强调:

其一,设立程序不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其公司资本额只能由法定数额内的公司股东认缴,不得采取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

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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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章第二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程序简便,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通过登记成立。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从现行公司法来看,除对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人之资格作了规定,即必须是国家外,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这表明,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是共同行为形成,即应由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而且,制定公司章程的行为又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参加制定章程的股东都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当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司的其他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一公司区别于他公司的特定标志。

2.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分别不同情况建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是设立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二是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

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三是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

同样,股东人数减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不设监事会而设l~2名监事。

3.住所。

 

二、第四章第二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确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表明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而且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司名称使得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

为此,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

其次,公司名称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与表彰。

因为公司名称具有主体识别的作用,凡诚实信用、业绩优良的公司,其公司名称便广泛传播、家喻户晓。

(二)公司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3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三)股东依照章程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是使公司取得法定资本并依法成立的基本要件。

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折中授权资本确定原则。

因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不一定要一次全部缴足,可以分期缴纳。

(三)申请设立登记

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按约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可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担任,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是为公司法人成立之日。

二、第四章第二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

(一)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由成立后的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出资及相关权利的证书,也可称为股单。

1.内容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内容采用法定主义原则。

依公司法的规定,需记载下列内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32条)

2.性质

(1)股东出资证明书具有出资凭证的性质,即出资证明书对证明股东出资具有证据力。

(2)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表彰股东的股东权之证书。

出资证明书不是设权证书,只是表明股东所具有的股东权,如出席股东会并可进行表决的权利,分配红利的请求权等。

(3)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

3.效力

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主要有:

(1)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凡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出资人,一般应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2)证明股东权、义务的范围的效力。

股东是否有权权利、义务,皆因股东资格而生,但权利、义务的范围,则由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出资数额决定。

(3)交付出资证明书,是出资转让的要件之一。

(4)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事项为发生法定效力的基本要素。

(二)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记载股东及其出资有关事项的记录,其记载内容为法定事项,由公司法做出规定。

股东名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的必备账册,但其内容不反映公司营业情况,也不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而只记载“出资人”的情况。

股东名册即为法定账册,它当然具有特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的根据。

公司向股东发出通知,仅以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及其地址为根据。

(2)确定股东的依据。

由于股东均应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因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都应推定为股东。

(3)确认出资转让的效力。

二、第四章第三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设置作了多元制的规定:

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特别的规定。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的非常设权力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这意味着:

首先,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

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

换言之,股东会不是常设的公司机构,它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股东会才作为公司机关存在。

再次,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权力机关,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决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股东会的11项职权。

(三)股东会的种类

1.股东会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定期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时间,并应依章程规定按时召开。

一般地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

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

技术实现方式(本栏由技术开发小组填)

二、第四章第三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四)股东会的召开

1.股东会的召集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的决议

在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做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定”原则。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

但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时,则采取“头数主义”原则,即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通常,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做出。

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有关这些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2条)。

股东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其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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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章第三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凡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该类公司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第一,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但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

第二,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第三,董事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不同于股东会,它不仅以会议形式存在,而且是负有使公司正常运营任务的工作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公司法》第45条)。

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

我国公司法没有限制非股东任董事的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允许非股东担任董事。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的种类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董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通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会的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

二、第四章第三节第四页教学内容

(四)董事会的召开

1.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长和执行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股东会的主持人、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则还具有经理的职权。

二、第四章第三节第五页教学内容

三、经理

(一)经理的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二)经理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我国《公司法》第52、53条对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作了明确规定。

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关,专司监督职能。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权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有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五)监事会、监事的费用。

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第四章第四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公司的设立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三、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公司与法人人格否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四章第五节第一页教学内容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65条)。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主要特征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种新的公司形态。

我国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原则。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出资人,必须是国家。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

通常,以下两类企业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一类是国家投资必须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如从事机密尖端技术研究、生产的企业;

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企业,稀缺贵重金属企业;

造币企业。

另一类是非竞争性或竞争性不强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如以生产军工产品为主的企业。

二、第四章第五节第二页教学内容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仍然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和监督机构。

但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却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惟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惟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主要有:

(1)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法》第68条);

(2)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公司法》第67条);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公司法》第67条);

(4)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67条)。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

第一,董事会的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3至13名董事组成。

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

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董事会的任期。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这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三,董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多。

《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规定行使职权。

这表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职权,即本法第47条规定,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一部分是因授权而行使的职权,即本法第67条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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