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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财务监管制度

城管局财务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维护会计工作秩序,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第三条单位领导人领导本部门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局及下属事业单位采用集中财务管理体制,区城管局和区环卫处、区绿化处、区养护处事业帐户的经济业务,均在局财务部门核算。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五条会计核算范围: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六条办理本规定第五条会计事项:

支付申请,部门或个人用款时,须先填写用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经办人等内容支付审核,财务部门须对支付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支付审批,将填制的申请单和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支付复核,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八条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以拨代支,虚列支出和擅自扩大开支标准。

  结合各单位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区环卫处可一次领取10张转帐支票备用,区养护处可一次领取5张转帐支票备用。

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区环卫处、区养护处各留备用金3万元。

每次申请领用支票和现金前,需将上次领用的支票和现金核销,才能继续领用下次备用支票和现金。

  所有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单位主要领导可直接签字支付,超过1万元的,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支付。

一笔经济业务不得分解支付,以规避上述规定。

  下属各单位每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开支,可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签字发放。

  下属各单位发放的半年度、年终奖金,应在发放前报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下属各单位拆迁专户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专户资金,需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列支。

  局本级和下属单位基建工程款拨付审批程序:

单位须严格执行基建工程款拨付程序,拨付时一律按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施工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先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财务部门审核、工程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上报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工程有变更部分的另需按变更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对在工程施工中或验收中发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签章的合同、协议交财务部门存档。

  局本级和下属单位对于工程实施转包、分包收取管理费应统一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标准的,须通过单位班子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按照国家制定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设计会计科目进行记帐;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凭证、帐簿和报表。

  第十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处置和清查制度。

  购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大修理费用,房屋超过30万元;购置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超过10万元的,应通过市场化竞争谈判,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采购。

  各下属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转让及重大的对外投资,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前,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时做好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月末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于下月10日前报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局主要领导、财务部门。

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

下属各单位领用的行政事业性电脑票据,做到专人专管,及时做好票据台帐资料,票据存根需装订归档,保证票据的正确使用和完整性。

非税收入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开具票据的资金要及时回笼,避免应收帐款坏账。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及借阅。

历年会计档案交档案室保管,财务部门只保管上年度和当年会计档案。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计档案实行借阅批准登记制度。

  第三章会计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制定符合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考核制度。

对下列情况必须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局本级和下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需报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局本级和下属单位资产盘亏、转让的处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局本级和下属单位对外投资,必须将可行性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局财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应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对违法、虚假的收支坚决不予办理,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胁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执行局有关考核奖励上报制度。

年中和年底分别对局下达给各下属单位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兑现奖惩。

  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局财务部门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岗位,下属单位财务科长由局聘任,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工资、奖金等由局发放,涉及费用年底与所在单位结算,每年年终对聘任的财务科长进行业绩考核。

如聘期内有违规违纪或经组织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原聘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支票、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等票据。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会计电脑核算的会计人员同时必须取得会计电算化上岗证,否则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财务收支。

  参与拟定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筹资决策、投资决策。

  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参与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工作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依照《会计法》、本规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

  按照规定办理应当缴纳的税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财政收入。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经济业务,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项,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当事人的钱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完交接手续,并执行法定的监交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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