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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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4、《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

5、《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3-2009)

6、《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

7、《国家铁路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铁工程监函[2014]60号)

8、《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铁路建设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沈铁监综〔2014〕34号)

二、安全控制目标

在起重吊装作业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杜绝铺架、起重吊装作业倾覆事故,力争消灭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三、防控重点

起重与吊装设备(吊车、、龙门吊等)防倾覆、坠落。

四、主要措施

从设计、制造等源头上控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按岗位职责管理;按卡死制度做好防护管理;按制度化检查、保养与维修;聘请设备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定期到现场协助做好检修检测和维修保养。

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1、工区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吴晓峰

副组长:

倪家明寇海军

组员:

黄金玉吴庆冬周坤叶宿峰吴敬一谢勇薛晶郭志文兰传臣张国明

2、成立的安全管理小组,责任终端落实到作业层。

3、安全小组的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安全法规规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本项目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检查等。

(2)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关键工序及风险较大工程现场把关”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可控。

(3)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规定各种安全信息的传递方法和程序,在施工中形成畅通无阻的信息网,准确及时地搜集各种安全信息,并设专人负责予以处理。

(4)安全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工区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施工生产,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员、材料、设备,及投入安全专项费用。

工区安全总监主管安全工作,负责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工区总工负责组织技术员对现场从事起重吊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工区安质部负责组织安全员监控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纠正施工人员的安全违章,观察周边环境对施工生产、工人安全的威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负责教育操作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严禁违章操作,服从管理。

六、危险源分析

1、参加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3、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到位未到终端作业层;

4、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无人指挥;

5、地质条件较差造成基础承载力不足,易造成起重机械失稳;

6、夜间施工照明设施配置不够,光照度不足,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视线差;

7、雾天、雨天、雷暴大风、台风天气及其他外力对起重机械整体稳定性产生的影响;

8、龙门吊、汽车起重机等起重机械未设置防雷装置。

9、起重机械使用前未经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及未进行试吊进入现场吊装作业。

七、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1、根据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对危险性较大、环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订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参加吊装的人员应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应立即调换或修好。

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八、起重机械

1、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持有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经验收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2、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3、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验。

在检验期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验收检验的要求重新进行检验:

(1)发生设备事故。

(2)设备大修后。

(3)遇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

(4)停止使用一年以上。

4、起重机械的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必须安全可靠,并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停车。

5、起重机械应按相关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使用中应及时检查、维修,保持正常工作性能,不应对安全装置任意改造。

九、索具设备

1、钢丝绳及钢丝绳夹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应无死弯、不起油,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数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5%,当接头采用插接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度不得短于300mm。

(2)接头采用钢丝绳夹连接时应有足够的绳夹数量,并紧固牢靠。

(3)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的折减系数应按表1的规定确定。

表1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以每根钢丝绳的直径计算。

(4)钢丝绳断丝的更换标准应按表2的规定确定。

表2钢丝绳断丝的更换标准

钢丝绳的股数及丝数

6×19=114

加麻芯一根

6×37=222

加麻芯一根

6×61=366

加麻芯一根

18×19=342

加麻芯一根

钢丝绳结构形式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交叉

绞丝

顺向

绞丝

每扭节距中不准超过的断丝数

12

6

22

11

36

18

36

18

(5)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按表3的规定确定。

 

表3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

吊索(无弯曲时)

6~7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5

载人升降机

14

(6)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9)的规定。

(7)起重机用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的规定。

(8)钢丝绳的绳端采用钢丝绳夹固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5976)的规定。

2、吊钩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钩的表面不应有裂纹。

(2)钩号为006~5的吊钩应检查开口度,其余钩号的吊钩应检查测量长度,其值严禁超过使用前实际尺寸的10%。

(3)吊钩磨损后的危险截面实际高度严禁小于基本尺寸的95%。

(4)吊钩吊柄腐蚀后的直径严禁小于基本尺寸的95%。

(5)吊钩的螺纹不得腐蚀。

(6)吊钩的缺陷严禁焊补。

(7)吊钩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

经常性检查可由操作人员执行,其周期应按表4的规定确定。

定期检查周期应按表5的规定确定。

表4经常性检查周期

机构工作级别

≤M5

M6~M7

M8

检查周期(d)

30

7~30

1~7

表5定期检查周期

机构工作级别

≤M6

M7~M8

检查周期

一年

每季

注:

表中M5~M8是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规定的机构工作级别。

十、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吊装作业中,当重物吊起、转向、走行、接近人员、重物下落时,必须鸣铃示警。

吊装物上严禁站人。

3、遇六级及以上强风时必须停止露天吊装作业。

4、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吊装时,必须捆扎牢固,多点起吊。

5、严禁在超过起重机械容许荷载、荷载不明和斜拉重物的情况下起吊。

6、起重指挥应由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严禁起吊。

7、电动起重机械作业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械动作是否正常。

8、对电动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挂上标志牌。

9、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械,当作业结束时,应将起重机械与轨道锁定。

10、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停机时,必须先将重物落地,不应将重物悬在空中停机。

11、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12、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m。

13、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准”

⑴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单位组织验收不准作业。

⑵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不准作业。

⑶起吊现场没有指挥人员不准作业。

⑷无起重吊装方案、吊装方案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⑸起吊现场周边环境不清、防护不到位不准作业。

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⑺制动装置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⑻吊具检查不合格不准作业。

⑼起吊现场不平坦坚实,起重机支腿未全部伸出、未垫方木不准作业。

⑽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准作业。

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一)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起重机的准备工作和起重作业除应严格执行履带起重机的有关规定外,根据汽车、轮胎起重机的特点,还需注意以下几项:

⑴轮胎气压应充足。

⑵在松软地面工作时,应在作业前将地面填平、夯实。

机身必须固定平稳。

⑶汽车起重机不准吊重行驶或不打支腿就吊重。

⑷轮胎起重机不打支腿工作时,轮胎的气压应在0.7MPa左右。

起重量应在规定不打支腿的额定重量范围内。

⑸轮胎起重机作业时,必须作短距离行走时,应遵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重物离地高度不能超过0.5米,重物必须在行走的正前方,行驶要缓慢,地面应坚实平整。

严禁吊重后作长距离走行。

⑹当起重机的起重臂接近最大仰角吊重时,在卸重前应先将重物放在地上,并保持绳拉紧状态,把起重臂放底,然后在脱钩,以防止起重机卸载后向后倾翻。

2、行使过程中,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不得硬性靠在拖架上,拖架上必须垫约50毫米的橡胶快,吊钩挂在汽车前端保险杠上不得过紧。

轮胎起重机应将吊钩升到接近极限位置,并固定在起重臂上。

3、全液压汽车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⑴发动机启动后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结合,在待速下进行预热,液压油温达30才能进行起重作业。

⑵在支腿伸出放平后,即关闭支腿开关,如地面松软不平,应修整地面,垫放枕木。

检查安全可靠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⑶吊重物时,不得突然升降起重臂。

严禁伸缩起重臂。

⑷当起重臂全伸,而使用副臂时,仰角不得小于50℃。

⑸作业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工作半径,亦不得斜拉起吊。

并禁止在前面起吊。

⑹一般只允许空钩和吊重在额定起重量30%以内使用自由下落踏板。

操作时应缓慢,不要突然踏下或放松。

除自由下落外,不要把脚放在自由下落踏板上。

⑺蓄能器应保持规定压力,低于或大于规定压力范围不仅会使系统恶化,而且会引起严重事故。

⑻在现场不得吊着重物行走。

⑼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按说明书有关规定执行。

4、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技术规定。

(二)龙门吊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缆、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对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确保绳卡牢固,走行系统良好,限位开关、制动器、液压系统和其它安全装置可靠。

2、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

3、起重机上禁止搁放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4.工具、备件等应放在工具箱内。

禁止随意搁放,以免落下伤人。

5、在行走起动前,要检查确认行走轨道上无障碍物,轨道地基无沉陷。

6、起重机走行起步时要鸣笛(铃)示警,缓慢起步、行走时禁止搭物。

7、起重机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

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进行起吊或走行操作。

8、被吊物体必须捆扎牢固,起吊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起吊时要平稳垂直起吊,禁止用起重机斜拉、拖拽物体。

9、起重机行走时,要确认两侧驱动是否同步。

如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

10、两台起重机合吊一物体时,应使用平衡梁。

起重量不得超过两台总起重量的80%。

两台起重机走行、吊放等动作要一致。

11、起吊物下禁止站人。

12、禁止起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13、对起重机维护和修理时必须切断电源。

14、风力达六级以上时,应停止工作,并用两侧夹轨器夹住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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