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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13页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年修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二00七年五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处置的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其完整、有效、合理使用,以适应科研和支撑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网络中心用各种渠道的经费购置、自制、委托加工、组装或接受馈赠形成的科研和办公设备,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网络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网络中心主任负责,设备和图书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机构为科技处。

第四条网络中心设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计划采购员、资产会计和出入库管理人员,各司其职,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任务

(一)、建立健全网络中心固定资产采购审批、出入库、验收、发放领用、保管使用、盘点清查、丢失损坏赔偿、处置、核销等管理制度。

(二)做好网络中心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求对固定资产的家底核查准确、清楚;对数量、金额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手续齐全;对库存资产要定期盘点核对;对在用的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重点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做到账物相符。

(三)资产会计对资产账务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应和财会处、使用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保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六条职责

科技处及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用于科研、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在库、在用科研及办公设备,实施统一的验收与管理,努力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设备管理细则;

二、负责设备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设备计划的编制,按设备采购审批制度明确的各级主管人员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采购、出入库和验收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在用设备清查、变动登记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设备的回收、利用与处置(调拨、转让、报废报告)的报批手续及具体实施;

六、负责资产账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八、负责ARP所级系统科研条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界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3)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科技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入库

第十三条用各种经费渠道购置的设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非标准设备,自行组装的装置,接受捐赠或进行合作研究获得的各种实物,及随产品转移的机、电、仪成品留网络中心使用的,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均建账登记,实物进行编号,严格财务手续和出入库制度,实施分类、分级、在库与在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设备办理入库必须手续齐全。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需携带如下材料:

(一)设备采购申请表及采购合同;

(二)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单和发票原件;

(三)采购部门签字后的验收单(或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四)所购设备的全套技术资料原件(含说明书、保修卡等);

(五)设备的产品序列号等。

第十六条科技处对上述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核实验收情况,必要时科技处固定资产管理员现场查验设备。

手续完备的,由科技处办理入库手续。

办理入库程序: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录入固定资产信息,固定资产资产信息包括设备资料(名称、规格、配置、序列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成本信息、领用人信息等。

并按网络中心统一编号规则给出固定资产编号、标签号、入库单号等。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出库单》各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入库单和出库单上签字。

入库单随报销单到财务报销,出库单留科技处作为资产建帐依据。

(三)固定资产管理员打印《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卡片》,并由设备保管责任人在“领用人”栏签字,签字人即为该设备保管使用责任人,承担保管、使用、维护等直接责任。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制作固定资产标签,由设备保管使用责任人将标签张贴在设备上,张贴位置应便于检查。

(五)建账后的设备技术资料由科技处处存档,使用单位保留使用说明书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20万元以上设备的归档。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对于单台(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需要严格进行设备档案归档工作。

归档内容包括:

(1)订购设备的论证报告、项目任务书、申请表单或上级批准文件;

(2)招投标书、采购合同、进出品免税单、发票、装箱单、运单、合格证;(3)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一切技术文件;(4)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记录、性能鉴定书;(5)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

上述材料在办理入库时交科技处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组卷,每年年底将当年网络中心所购设备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处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科技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业务部门参与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条科技处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

业务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保管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负有安全使用、定期维护保养、防止丢失和非正常性损坏的直接管理责任。

当机构和人员变动(包括研究室调整,课题结束,责任人调动、离退休等),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在用科研和办公设备进行清点,办理交接、退库、变更等手续。

发现丢失、损坏等问题时,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丢失的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按比例折价赔偿,最低不低于总价的20%等,以满一年为计算单位。

第二十二条大型科研设备到货后,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验收。

对不各格的科研设备,国外订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索赔,国内订货要及时拒付货款并退货。

对合格的科研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和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为提高设备的利用率,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网络中心各部门应建立协作共用,并到科技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大型科研设备应保持系统完整。

如需解体使用,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后报网络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享受免税进口科研设备,在海关5年监管期间,业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向海关申报时的承诺使用,一律不得转移、转让、挪着它用。

第二十六条科研设备的出租,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写《设备租借申请》,网络中心领导批准后,到科技处办理租借手续。

设备出租要合理确定租金,应有规范的出租合同或协议,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第二十七条设备出借或转移到网络中心外,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写《设备借用申请表》,网络中心领导批准后,及时到科技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科技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网络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院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注销产权及产权转让的一种行为。

具体的处置方式包括:

报废、报损、出售和无偿调出(捐赠)。

(一)报废是指经过科学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科学和办公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1)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科学器材;

(2)超过规定的存放期限,严重朽损、锈蚀,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科学器材;

(3)虽未超过使用期限,但已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改制价值的通用、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4)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报废的科学器材。

(二)报损是指科学器材的自然损失、非正常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需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

(三)出售是指使用单位有偿转让科学器材。

(四)无偿调出是指科学器材以无偿计价转让方式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设备处置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一条审批权限

(一)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和材料每批帐面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经网络中心技术鉴定,科技处与财务处审核后,由网络中心领导审批。

(二)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和材料每批帐面价值在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元),网络中心内部审批后,报院综合计划局审批。

(三)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l00万元)和材料每批帐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网络中心内部审批后,经院综合计划局审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设备单台(件)帐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网络中心内部审批后,经院综合计划局和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网络中心审批处置科研和办公设备,须提供如下材料: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处置原因;

(2)填报《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1份);

(3)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报告/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报院申请处置固定资产,须提供如下材料: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处置原因;

(2)填报《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2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局需3份);

(3)资产价值的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4)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报告/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资产评估报告书(只适用于科研设备出售);

(6)网络中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7)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的职称/职务证明。

第三十三条网络中心处置固定资产时,须成立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

技术鉴定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工作需要可聘请其他专家参加。

鉴定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处置科学器材的性能进行技术鉴定;

(二)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网络中心成立资产处置小组。

处置小组应由网络中心领导、科技处、财务处、纪检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资产处置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网络中心经过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清点处置资产、招标拍卖等;

(二)对处置固定资产的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将收入统一交网络中心财务处;

(三)出具固定资产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财务处理。

科技处凭网络中心资产处置申报表、或《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科学器材处置批复书》、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帐目,并到财务处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低值易耗品(含工具类)、材料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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