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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合同心得体会

合同范本之合同心得体会

合同心得体会

【篇一:

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是我自己精挑细选的一门课,学到现在我觉得我自己选对了,从对合同法完全陌生到现在能基本懂得合同的一些要点,我认为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变。

与其说这是一门法律课,倒不如说这是一门常识课,一门人人在社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的生活常识课。

这里我简单谈一下我对学习这门课的一点心得体会。

由于我是学生,平时在学习生活中还没机会接触到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在学习合同法之前,有一个经历就是在和中国电信公司签订电脑上网宽带合同,那是去年的时候,我们一个宿舍的人通过同学的关系与帮电信代理的学生之间达成了这个要约,就是通过办理电信手机号送手机还有电脑宽带上网的协议。

在我们意思表达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来到电信营业厅办理,那时业务员让我们签订一份合同,由于本身对这也不是太懂,我想一般人都会直接签吧!

那是还有一些要求都是对我们顾客的,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电脑能上网,我们也只有同意。

而今年,我们又和电信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要求还是一样,在这次合同中,我们还画了押。

当时我们知道这画了押就不能随便违约了。

心里还是有点余悸,这毕竟是我们第一次作为一个成年人签订这样一个比较正式的合同。

在学习了合同后,我真的了解了不少关于合同方面的知识,从以前一个对合同一无所知的人,现在我知道了合同的分类,我前面说的与电信公司之间的就是要

式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性。

这种合同是提前拟制好的针对大众的,因为像

电信公司这类公司不可能对每位顾客都拟定一份合同,如果要考虑到每位顾客的不同需求,这样的要求是无法满足的。

我还知道了什么是要约邀请,电信公司张贴的海报就是一种广告,就是要约邀请,还有我们去超市买东西时货架上的物品对我们就是一种要约邀请;什么是要约,学生代理向我们询问要不要办这个业务时就是要约;我们答应办理,就是合同法里的承诺。

随之我们就与电信公司开始签订合同,我们签订了两年,我们也很清楚这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我们在这两年内不用这个电信手机的话,就要赔付一定的违约金。

这种合同是书面形式的,还有通过电子邮件等网络交易这种数据电文也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合同还有口头形式,我们坐公交车,出去买东西,等等与社会上的一切进行互利的时候,其实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口头合同形式,

我自己还有曾经一个关于合同受骗的亲身经历,那是去年上半年,我才大一。

当时面对很多的兼职都想尝试去做,而自己对很多这方面的经验又是知之甚少。

当时遇到一位姐姐,来到我们寝室,和我说想不想做兼职,她说他是广州一个什么公司的,蚌埠有家分公司的业务员。

具体我现在也不记得了,还给我出示了工作证。

兼职就是在寝室开个小卖部,当时我还是很开心,心中似也有一分疑惑。

而令我惊奇的是她居然还说要和我签订合同,对这我根本没接触过,就这么被这能说的姐姐给骗了,当时两千块钱就换回来一些假产品。

事后我们发现时还打电话报了警,警察拖拖拉拉半天被我们催促着才赶过

来,来后询问了下根本不给我们立案,就走了。

我们还想过找记者,可是最后由于我并不想公开,我不想让爸妈知道,家里条件并不好,又何必让他们跟着受累呢!

后来才找了份外卖兼职度过了一学期。

事后一看,才想起了好多问题,那份合同也是提前拟制好的。

首先一个问题,我根本不知道是否有这么一个公司的存在?

虽然合同里写的条件还不错,可是我才发现那上面盖的公司的章都是打印出来的,根本不是现盖的。

另外签名只有这个业务员的,并没有公司的其他人物。

我并没有搞清这个人的真实身份。

另外就是这个合同根本没有任何担保,也就不用谈什么违约责任了,所以都没法告。

现在想想,那时太没有法律意识了。

因为无知,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我感觉到自己的可悲。

其实我还是很喜欢法律的,我一直很想多学点法,在这个有点混乱的社会让自己更有知识些,才不至于对什么都一无所知。

在这个合同法课后,我学习到了很多常识,对我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帮助,我相信我不会再盲目的傻呆呆的去被人骗,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一定会谨慎地对待合同,小合同里有大学问,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与研究的。

【篇二:

学习合同感受】

合同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是法律的依据。

无论是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还是组关系,都离不开合同的条款约定。

在处理各个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合同是最有力的裁判者。

所以,合同管理是统揽全局的管理,是渗透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方方面面的约定的规矩。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

可能体会最深的是施工索赔。

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没有施工索赔的概念。

有的时候活干多了,看得见的支出建设单位一般会同意补偿,但是那些间接的支出可就难说了。

有一些是约定俗成的费用项目,还可以,可是不属于这一类的就很难说了。

有一些理由是大家认可的,但是有一些合理但讲不清楚的就难免损失。

而且索赔意识的淡泊,也造成了我们的损失。

所以,我们需要合同。

规范包括我方在内的所有参与单位的行为。

我们需要统一游戏规则,减少或完全避免认识上的差异产生的纠纷。

trai一般来说,合同产生于实施开始之前,达成合作意向之后。

现在通行的建筑行业的合同形成方式,也就是寻找可能的合作者,筛选,报价,询价,合同谈判,签订。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是寻找可能合作者的行为,资格预审,筛选出能力满足要求的合作者,然后报价,比较,询价,谈判,签订合同,这些就是最常见的合同签订模式。

当然也有直接委托的,这是业主的权力。

合同的内容是操作的依据。

具体就是条款。

blog.mypm.ne

钱是大家最关心的。

多少钱,怎么付钱是最重要的条款。

因为工程量不能准确确定,或者是现场经常会与图纸有所差异,结算价款经常与合同价款不同。

这个时候,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规定就有着重要的作用。

总价包死把变更的风险从业主转移到了施工方,但同时业主也承担了总价下降的风险,虽然可能性很小,单价合同,把价格的风险转移,成本+酬金则风险均在业主。

这需要大家的协商。

blog.m承包范围是合同要明确的,否则我认为是工程甲,你说我们签订的是已,闹不清楚。

对于建设单位,他将面对不同阶段的合同。

如设计阶段签订设计合同,在此之前要签订勘查合同,在此之后要签订施工合同。

当然也有人要干很多活的,因为他能力强,所以,就有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还有那种连运行也承包的叫什么特许全协议即bot合同。

当然除了最常见的施工承包,还有分包。

监理合同肯定也是要签订的,国家规定。

采购合同有时包括在施工合同内了,有时建设单位也想自己玩一下就自己和供应商签订。

工程保险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到底谁来投保。

在水利项目中,一阵台风刮走几个亿的事情经常发生,1还是保险的好。

担保合同有的时候会有,在一方对另一方有担心的时候。

工期、质量标准一般应该在合同中规定。

钱的问题,预付款以及进度款支付比例常成为谈判的焦点。

变更容易引起纠纷,合同中应该规定变更的处理方式。

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是出现纠纷,不能获得满意解决时的办法,一般可选择仲裁和诉讼。

来源:

河南造价论坛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

建设市场多年前僧多粥少的现象如过眼云烟,一去不返。

甚至出现了工程项目待嫁闺中找不到婆家的现象。

这一现象总体上来说是积极的,将促进

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过去对施工单位来说如噩梦般的工程款难讨的局面也将被历史的洪流卷的无影无踪,对信誉度较差的建设单位来说其后果更象是一个噩梦的来临。

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的越来越重要,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仅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

简单的说已经变成了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

至少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管是否有意识,对对方的信用程度、财备状况的考察已变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而合同模式的选择,对合同双方建立合作、信任的关系尤为重要。

现在我以自已在工程合同管理及招标中的实践,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合同总价的确定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据实结算的合同类型:

该类型的合同,合同总造价以双方最终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算为准,施工单位风险最小,几乎所有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缺点是:

①、在招标时发包方的选择范围小、往往最终确定的造价比较偏高;②、由于在前期双方很难对工程总造价取得共识,可能因此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展步履维艰;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对总造价的核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此类合同的优点:

①、招标程序简单迅速,双方仅约定一个优惠幅度,既可进场组织施工。

非常适于工期紧、工序简单、总金额小、双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施工项目,应用范围包括区内道路、管网等配套工程。

(2)合同造价一次包死的类型:

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造价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同总造价,工程结算时除工程量变动外其余均不调整。

此类合同的缺点:

①、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合同在施工单位的潜意识中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往往发包方的每一个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才能选定施工队;②、在市场价波动较大时,施工单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场的冲击,而致使工程搁浅,最终造成承发包双方两败俱伤。

此类合同的优点是:

①、双方对合同总造价都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了最大的便利。

该类型合同比较适合工期较短的项目。

(3)除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种据实调差外,总造价基本包死。

这种模式为第二种模式的合理补充。

此类合同的优点是:

①、在招标时,由于施工单位风险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单位中间加大竞争,比较有利于降低造价;②、这种合同模式下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

对一些较大型的项目比较适用,如多层住宅楼、小高层住宅楼等,可采用钢材、水泥据实调差,其余材料不调差的模式。

(4)装饰工程我做的较少,没有太多的经验。

与同行人员交流时,普遍感觉太黑暗了,管理起来真的是很伤脑筋。

这也是相关的施工行业信用严重缺失的体现。

对刚进入市场的施工单位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只要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就可以占有属于自已的一片蓝天。

目前甲方对这一块的管理重点应放在装饰材料质量和价格上,确保在结算时不当冤大头。

装饰工程主材从总量上看类型很多,主要有板方材、吊顶材料、灯具、洁具、石材、地板砖、涂料、五金锁具、玻璃等。

在一般的专业店里配套的产品都比较全,比如经营板材的商家一般都有大芯板、夹板、木楞、饰面板等。

一个比较大型的工程,甲方只需要指定大约七、八家销售商既可。

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综合性的装饰材料超市,价格透明度很高,信誉也很好,对大型的商业工程一般还都有折扣价,相应的甲方采购风险大大降低,质量、售后服务也有保证。

以上各种确定合同价的模式,很难说哪一种更好一些。

应该按具体工程的类别、大小、特点清来确定哪一个模式的合同更适用于该工程。

二、工程分包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向专业化的方面发展,专业化的施工更能保证工程质量。

从建筑法上看,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但工程分包普遍存在,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单从这一方面来说建筑法一定要修改,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工程中的门窗制作一般由专业厂家完成,现场安装工作量很小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分包项目。

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是除结构外保修期限最长的施工内容,也就是甲方风险最大的分包项目,特别是倒置式屋面,由于工序很多,如出现漏雨,单独一个防水公司根本维修不了,维修费用又高的惊人,最终造成扯皮现象。

更可气的是我以前供职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对挖土方工程也进行分包,当时的挖土方市场价为3元/立方米,按定额为5元左右,由于总承包队伍的刁难,最终挖土施工队自行放弃。

一项工作是否适合分包,主要看市场上相应的配套厂家是否较多(有利于降低造价),与总承包商的保修责任能否界定清晰。

如果与配套厂商确实有很难推脱的关系,可以通过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的方式解决,决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违背原则,否则就要交学费了

三、材料供应建筑材料采购,主要有甲方供应、甲方指定品牌、施工单位采购三种模式:

(1)甲供材:

是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在结算时按供应价调整材料价格、并按该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部分材料。

因为是甲供材,所以该部分材料对与施工单位来说一点市场风险也没有,同时不用垫付一分钱,等于是白白的拿甲方的资金来做自已的生意,且按现在的计价模式丝毫不减少自已的利润,甚至也可因此免除对甲方做出的让利承诺,一般情况下,在质量出现问题时还可从甲方取得经济补偿。

有一次我做了一个室外电缆敷设工程(没有甲供材)的标的,按电缆厂家的报价计入标的,总造价108万元,最终施工单位的报价为78万多一点,对此我感到十分疑惑,把标的又重新核了一遍没有错误,总觉得施工单位这次肯定砸锅,可是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表情上看这一次他们又赚大了。

苦思瞑想后终于知道了答案:

施工单位竞标时的让利主要是由于定额中存在的水分很大而非材料价格因素,而施工单位在报价时一般情况下考虑的是按总造价优惠几个点来竞标工程的,但如果主材由甲方供应,从逻辑上看,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必定要考虑甲供材我一分钱不挣,但我也不能往里赔钱,肯定按扣除甲供材金额后的基数优惠,如果我们招标时把电缆定为甲供材,其结果肯定要比78万高得多。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场上因产地、规格、质量不同而价格相差比较大的产品,。

如灯具、开关、插座、洁具、防盗门、散热器、石材、高档涂料等。

(2)指定厂家的材料:

指由甲方在招标阶段指定厂家、规格,由施工单位购买的部分材料。

这种模式不占用甲方资金,一般也不会因此产生经济纠纷,这种模式适合各种主要材料的采购。

如果甲方对建材市场比较熟悉,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尽可能多的约定好在将来的工程中拟采有的材料品牌、规格,这对以后的工程质量管理非常有利---有好的材料才能做出好的工程。

如屋面防水工程中的防水卷材我可以不指定分包,但材料厂家我必须指定。

(3)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原则上只需现场监理控制好质量既可。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预防纠纷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

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

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

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

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篇三:

合同签订的体会与心得】

合同签订的心得

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做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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