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区百草园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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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北区百草园小学章程

常州市新北区百草园小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新北区百草园小学;住所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1号,邮政编码为213022;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为常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 36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1620人。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2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学理念:

让每一个生命都幸福绽放

学校办学理念为让每一个生命都幸福绽放。

学校教育关注学生成长的需求,构建为学生主动健康发展的校园生活,让学生享受童年的幸福;关注教师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引领激发教师发展自觉,让教师在主动发展中享受职业的快乐与生命成长的幸福。

教育倡导创造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使人更幸福是教育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办学愿景:

学校成为丰富、有趣、生长的教育百草园

学校秉承“让每一个生命都幸福”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学校成为丰富、有趣、生长的教育百草园幸”的教育理想。

百草园是鲁迅笔下儿时充满自由、快乐和无限遐想的园子;百草园小学成为悦纳所有生命个体,呵护生命成长,成就师生幸福人生的教育乐园、幸福家园。

校训:

志存高远见贤思齐

我们把“志存高远,见贤思齐”作为校训,旨在让百小人有高远的志向、和谐共进的情怀。

为人治学能取长补短,博采众长,兼容并蓄,在传承优秀文化和不断学习中找到前进的方向。

校风:

高情远致抱素怀朴

遵从朴素的教育哲理,呵护朴素的儿童天性,以高尚的品格和情趣、淳朴的秉性和心灵,追寻教育的真谛,享受学习的乐趣,为自身和他人的幸福人生奠基。

教风:

春风化雨诲人不倦

教师的教育方式是契合儿童的成长规律的,给儿童良好的熏陶和滋养,促进他们自觉地生长。

百草园教师相信每个孩子都能获得成长,并为之付出锲而不舍的努力,将自己的生命幸福与学生的生命幸福紧密联系,在培育新人和传递文明中体验到自我价值实现的幸福。

学风:

笃志好学博文约礼

作为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国公民,百草园学生具有积极的价值观,保持好奇探究的天性,发展多元的兴趣爱好,专心致志,勤奋好学。

既能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能吸纳现代文明中的先进元素,纯真仁爱,彬彬有礼。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为深入践行“让每一个生命都幸福绽放”的办学理念,以促进师生主动健康发展为核心目标,走转型发展之路,展内涵发展之美。

通过三年办学实践,优化管理机制,彰显“Yuan”文化,完善课程体系,深化课堂转型,创新培养机制,彰显师生特质,整体提升学校发展内涵与办学品质,让每个生命在其间幸福绽放。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

塑造具有“博、毅、善”三项核心品格的学生形象:

1、海纳百川之博——博览广纳、慎思明辨;2、千锤百炼之毅——弘毅致远、力学笃行;3、诸子百家之善——向善怀德、合作共生。

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培育具备“广、精、仁”三项核心素养的教师队伍:

1、虚怀若谷之广——大气、包容;2、研精毕智之精——勤学、善思;3、高山景行之仁——敬业、爱生。

第九条学校明晰建设百草园文化的目标愿景:

以“Yuan”文化为核心,管理求“远”,环境塑“园”,课程探“源”,师生学“渊”,制度循“圆”,成就师生幸福圆满人生。

管理求“远”。

学校倡导“人人都是学校的管理者”,要实现学校的发展愿景,学校的每一位教师既要脚踏实地做本真教育,又要仰望星空树高远理想,形成求“远”的管理文化特质。

环境塑“园”。

“百草园”是悦纳所有生命个体,慷慨给予生命勃发成长的地方。

学校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花园”、活动丰富多彩的“乐园”、学习趣味盎然的“学园”、师生心灵栖居的“家园”。

课程探“源”。

教育的过程成为师生探寻知识本源、对话交流、同生共长的成长经历,课程要让师生发展成为可能。

师生学“渊”。

师生不仅博览群书、学识渊博,更是学习、生活充满期待与自觉行动。

学生能具有“博、毅、善”三项核心品质,教师能凸显“广、精、仁”三项专核心素养。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绩效考核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设有教导处、总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分管教学的副主任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分管教科研的副主任负责学校课题研究、校本培训等教师专业发展和心理健康、卫生教育工作;分管德育副主任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二)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

总务处设主任1名。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行政、工会、食堂等财务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财务处设主任1名。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行政、工会、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学校膳食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基础课程、拓展课程、特色课程“三级课程体系。

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与转型,通过“共生课堂”的持续研究,打造高效课堂。

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班主任在每个教学班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

班主任教师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三十条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据课程标准,通过多种形式评定教学质量。

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余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学校对学生实行“等级+评语+特长”的评价模式,采取与学生对话式的评语模式,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实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制度,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不以此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行历安排学校工作。

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

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重视教学的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倡导学生作业改革,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回家作业量。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报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学校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体育节。

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在每年的三月份举办“生命教育月”系列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所有图书按《中图法》分类,所有图书上架。

图书、音像资料、期刊等均按规范著录。

图书上有藏书章、书标、条形码。

保证开放时间、全开架借阅,学生借阅数量有保证。

学校在每年的五、六、十、十一月份分别举行成语文化艺术节、体育节、科技节、读书节等主题教育系列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逐步实施高评低聘,评聘分开。

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教师法》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等法规制定本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各条线、各实验处室、食堂门卫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十四条全面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教师岗位设置制度,实行教师工资与岗位设置相一致。

鼓励教职工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调度实行教师合理流动交流。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各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八要十不”“五条禁令”“五项严规”等法律法规、师德要求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或免职流动等处理。

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凡按九年义务教育规定进入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通过参加“雏菊行动”、“格桑花行动”、“映山红行动”等一系列的“百花行动”,使每个学生在百草园这个丰富、有趣、生长的校园中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人民。

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好学多问肯钻研。

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三)勤劳笃行乐奉献。

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四)明礼守法讲美德。

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五)孝亲尊师善待人。

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六)诚实守信有担当。

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七)自强自律健身心。

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八)珍爱生命保安全。

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九)勤俭节约护家园。

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活。

 

第七章总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六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十三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六十四条组织成立学校安全保卫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等工作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学校食堂坚持为师生服务的原则,保证师生吃得卫生、满意,并随时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善伙食。

第六十六条切实加强饮水管理,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努力做到师生满意。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七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八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

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靠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

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常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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