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章项目采购管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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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项目采购管理案例
第9章项目采购管理案例
项目采购是从项目外部购买项目所需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
采购过程涉及具有不同目标的双方或多方,各方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相互影响和制约。
通过流程化和标准化的采购管理和运作,可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作用。
项目采购管理过程包括采购计划、合同编制、招标、供方选择、合同管理和合同收尾等。
9.1案例一:
投标人资格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投标人资格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至问题3。
9.1.1案例场景
某广播电台的“广播稿件计算机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该广播电台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建单位。
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以下条件:
(1)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银行信用等级为A.
(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4)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5)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6)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7)对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的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
(8)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无亏损记录。
(9)近期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
A公司是一家面向传媒行业的软件开发公司,但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B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从未承担过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A、B两公司决定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希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其属下的系统集成部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完成过三个以上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D公司是一家上市的纺织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C公司以购买股权的方式,成为D公司的控股股乳后来又以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其系统集成部的全部资产置换到D公司,系统集成部的全部员工也与C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与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D公司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C公司决定单独投标,并与D公司签署协议,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D公司。
C公司、D两公司所签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问题1】请用300字以内文字说明,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所提条件中,哪些是合法的?
哪些是违法的?
【问题2】请用250字以内文字说明,A,B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请用200字以内文字说明,C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9.1.2案例分析
【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下面对招标公告中所列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逐条分析:
(1)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首先应该明确,该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应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要求投标人是“依法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条明显违法。
(2)银行信用等级为A。
银行信用等级可以体现投标人的资信,对投标人的银行信用等级提出要求是合法的。
(3)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要求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是合法的。
(4)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20021382号文件),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要求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指派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是合法的。
(5)从事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6)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传媒行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从事同类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可以体现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这两条要求都是合法的。
(7)对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本项目所需主要软件的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
这条要求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
(8)近两年运营状况良好,无亏损记录。
(9)近期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
这两条要求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也是合法的和必要的。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本案例中,A公司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B公司没有承担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两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因而A,B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应是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C公司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因其系统集成部已被置换到D公司,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C公司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D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9.1.3参考答案
【问题1】
该项目部分使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要求投标人必须经“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这一条明显违法。
银行信用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可以体现投标人的资信和资质,从事同类项目的时间和数量可以体现投标人的经验、能力和业绩,要求投标人项目所需主要软件拥有著作权或具有软件著作权人出具的代理(授权)销售证书可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要求投标人无亏损记录、没有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重大诉讼事项可以规避风险。
这几条要求都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
【问题2】
两个以上(含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A公司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B公司没有承担传媒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两者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因而A,B两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也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问题3】
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向他人整体转让中标项目。
C公司虽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证书,但因其系统集成部已被置换到D公司,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承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C公司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D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9.2案例二:
评标标准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评标标准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至问题3。
9.2.1案例场景
某大型报社的“新闻综合处理系统”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资金也已落实,报社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舟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和新闻综合处理专用软件(要求根据报社实际情况做二次开发)。
报社技术处草拟了以下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评估项及其权重
评估项及其权重如表9-1所示。
二、评标方法
(1)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与技术能力、经验与信誉以及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成熟性与可行性分项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底分之后,取其平均分作为该评估项的得分。
(2)通过计算得到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3)将各评估项得分与其权重相乘。
(4)将以上乘积求和得到投标人的总分数。
具体如表9-2所示。
三、报价分计算方法
(1)预先估算项目标的价格MQ。
(2)计算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AQ=所有投标人报价之和/投标人个数。
(3)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0.6MQ+0.4AQ。
(4)计算投标人报价差异X=(投标人报价一BQ)/BQ。
(5)按表9-2确定投标人的报价得分。
报社李总工程师审查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后,感觉不妥,指示将系统的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硬件和软件的评标标准。
李总工程师还提醒,在软件招标采购中,应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
【问题1】请用350字以内文字分析,李总工程师为何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
【问题2】请用250字以内文字说明,对于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原则上应该怎样修改才能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
【问题3】请用200字以内文字说明,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为防止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应该怎样修改“报价分计算方法”?
9.2.2案例分析
【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估标准用以对投标书进行评价和打分。
标准可以是客观的(例如,项目经理应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管理师证书),也可以是主观的(例如,项目经理应具有管理相似项目的经验)。
如果采购产品已经存在于一些可容易获得的渠道中,评估标准可限于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包括采购产品的成本和采购费用)。
如果采购产品还不存在,应制定其他标准,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价制度。
例如:
对需求的理解—可由投标文件看出。
总成本或生命周期成本(overallorlifecyclecost)—选择的投标人是否能提供最低成本(采购成本加上经营成本)?
●技术能力(technicalcapability)—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能获得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
●技术方案—投标人所提议的技术方法和解决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需求,或者能够提供更好的结果?
●管理方式(managementapproach)—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拥有一套确保项目成功的管理过程和程序?
●资金能力(financialcapacity)—投标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有理由相信投标人能获得所需资金?
●生产能力—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满足未来的潜在需求?
●知识产权一一投标人是否声明对于他们所使用的技术和提供的产品拥有知识产权?
在用于正式招标之前,每一项评估标准被赋予了不同的权重,以表示招标方对该项标准的重视程度。
硬件招标与软件招标的评标标准通常相差很大。
本案例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均属于标准通用设备,有明确质量要求,检验也比较容易,价格因素一般可占7%~80%的权重;而新闻综合处理软件属于报社专用软件,技术含量较高,个性化较强,需要二次开发,质量要求难以量化,测试评估比较困难,价格因素一般只能占40%~60%的权重,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技术实力和以往的案例,尤其是供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成熟性,均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报社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大致适合于需要二次开发的非通用软件产品的招标采购,但不适合于通用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其评标标准是有道理的。
【问题2】
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通常属于“价格驱动”(price-driven)的采购,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报价是最重要的因素。
另外,标准通用设备的市场价格通常是透明的,基本上没必要考虑投标人报价均值(AQ),评标基准价格(BQ)主要由项目标的价格(MQ)决定。
标的价格(MQ)通常可由以下几种方式决定:
(1)设备市场价减适当折扣。
(2)估算的设备成本价加合理利润。
(3)综合考虑设备市场价和估算的设备成本价,通过某种公式算出。
本案例中,为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做如下的原则性修改:
(1)在明确建设项目对于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投标报价所占权重,而相应减少其他评估项所占权重。
(2)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大幅度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有时甚至可以将AQ的权重降为0,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格BQ=项目标的价格MQ。
【问题3】
在硬件设备或者通用软件的招标采购中,由于价格透明度高,投标人通常不敢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
而且因为此类招标采购的投标人一般会有许多,即使有个别投标人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也不会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
但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由于价格透明度低,投标人一般也不会太多,个别投标人的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很可能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
恶意抬价,通常由几个关联公司或伙伴公司联合实施,让最有希望中标的那家公司以略低于其他公司报价的价格报价。
一方面提高了投标人报价的均值,另一方面也让最有希望中标的那家公司的保价最接近报价均值。
有时候几个竞争对手也会联合抬价,目的是这次让A中标,下次让B中标。
恶意压价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其一,个别资质较低、实力较弱的投标人明知无希望中标但又心存侥幸,万一以低价中标,往往会利用软件质量难以度量的特点,“偷工减料”,最终受损的还是招标单位。
其二,个别投标人确信自己不可能中标,抱着“我得不到也让你赚不成”的心理,以恶意压价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有时甚至会出现几个投标人联合恶意压价的情况。
为防止恶意抬价和恶意压价,可采取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
本案例只考虑如何通过完善投标人“报价分计算方法”的办法防止恶意抬价和恶意压价。
可在投标人“报价分计算方法”中规定:
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如果投标人总数低于某个确定的数,应该适当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9.2.3参考答案
【问题1】
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分开招标是有道理的,因为硬件招标与软件招标的评标标准通常相差很大。
本案例中,项目建设所需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均属于标准通用设备,有明确质量要求,检验也比较容易,价格因素一般可占70%~80%的权重;而新闻综合处理软件属于报社专用软件,技术含量较高,个性化较强,需要二次开发,质量要求难以量化,测试评估比较困难,价格因素一般只能占40%N60%的权重,投标人的资质、信誉、技术实力和以往的案例,尤其是供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成熟性,均应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报社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大致适合于需要二次开发的非通用软件产品的招标采购,但不适合于通用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所以李总工程师指示将系统硬件和软件分开招标并分别制定其评标标准。
【问题】
为适应硬件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将技术处草拟的评标标准做如下的原则性修改:
(1)在明确建设项目对于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投标报价所占权重,而相应减少其他评估项所占权重。
(2)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大幅度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甚至可以将AQ的权重降为0,也就是说,评标基准价格BQ=项目标的价格MQ。
【问题3】
在非通用软件招标采购中,投标人一般不会太多,个别投标人的恶意抬价或恶意压价,可能会影响评标基准价格(BQ)的合理性。
为防止发生此类情况,应该在“报价分计算方法”中规定:
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格(BQ)时,如果投标人总数低于某个确定的数,可适当增加项目标的价格(MQ)的权重,而相应减少投标人报价均值(AQ)的权重。
9.3案例三:
技术采购
阅读以下信息系统项目采购管理中关于技术采购问题的叙述,回答问题1至问题3。
9.3.1案例场景
A方,某IT公司;B方,某大学信息工程学院;C方,另一家IT公司。
A方在开发数字图书馆系统时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难题:
随着数字图书馆容量的不断扩大,全文检索速度明显变慢。
当容量加大到一定值时,检索速度令用户无法忍受。
为解决这一难题,A方委托B方为其研究一种可显著提高数字图书馆全文检索速度的智能化检索技术,双方签订委托研究合同,规定了研究时限、经费和详细的技术指标,但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
B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该项研究工作,A方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所开发的数字图书馆系统。
经检测,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合同要求。
A方按规定向B方支付了全部研究经费。
事后,B方在未告知A方的情况下,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A方认为,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但B方的该项研究是受A方委托的,全部研究经费也由A方提供,其研究成果应归双方共同所有,B方无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B方则认为,虽然研究经费由A方提供,但自己作为该项技术的研究发明人,有权独立申请发明专利。
C方也在从事数字图书馆系统的开发工作,同样被检索速度问题所困扰,得知B方拥有一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发明专利后,向B方提出购买该项专利权。
B方将此事通报A方,指出A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A方认为,自己作为研究委托人,无须再购买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B方也无权将该项专利权转让给C方。
C方则认为,自己受让该项专利权之后,A方将不能继续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1】请用150字以内文字分析,B方是否有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问题2】请用150字以内文字说明,B方是否有权将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转让给C方?
在C方受让该项专利权之后,A方能否继续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3】请用300字以内文字说明,A方应从该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9.3.2案例分析
【问题1】【问题2】
技术采购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
技术咨询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本案例主要涉及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有很大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案例中,A方委托B方研究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双方在委托研究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问题,B方作为研究人有权单独为该项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在研究委托人放弃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之后,B方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将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的专利权转让给C方,但A方作为研究委托人,仍有权继续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问题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可以看出,如果A、B双方当初采用的是合作开发模式,B方就无权单独为该项智能化检索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也无权将此专利转让给C方。
这是A方作为研究委托人和投资人应该吸取的第一个教训。
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当事人均应签订详细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