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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专业重点

民法之哲20

第一部分命题老师预热训练24

2012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24

第二部分命题老师核心笔记35

第一编民法总则35

第一讲民法概述35

第二讲民法的基本原则39

第三讲民事权利通论42

第四讲民事主体通论52

第五讲自然人58

第六讲法人58

第七讲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67

第八讲法律行为概要75

第九讲法律行为77

第十讲法律行为的代理92

第十一讲民法上的时间106

第二编物权111

第十二讲物权的基本内容111

第十三讲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124

第十四讲物权的变动126

第十五讲物权法中的占有132

第十六讲所有权通论139

第十七讲不动产所有权142

第十八讲共有148

第十九讲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52

第二十讲用益物权160

第二十一讲担保物权总论167

第二十二讲抵押权170

第二十三讲质权183

第二十四讲留置权189

第三编债权196

第二十五讲债的概述196

第二十六讲债的一般效力201

第二十七讲债的保全205

第二十八讲债的债权性担保205

第二十九讲债的移转215

第三十讲债的消灭219

第三十一讲侵权行为之债221

第三十二讲因其它原因而产生的债240

第三十三讲合同法总论240

第三十四讲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84

第三十五讲移转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293

第三十六讲完成工作的合同297

第三十七讲给予信用的合同300

第三十八讲提供服务的合同301

第三十九讲提供智力成果的合同309

第四十讲合伙合同310

第四十一讲射幸合同310

第四十二讲结婚和婚姻效力314

第四十三讲离婚317

第四十四讲继承322

第一部分命题老师预热训练

2012年入学考试命题老师预热训练(综合二)

招生专业:

法学各专业

考试科目:

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含民诉、刑诉)各50分)

考生须知:

1、所有试题均在答题纸上写清题号作答,在试题上答题不给分、书写字迹清楚。

2、将答题纸和试题一起交回,否则以零分记。

一、单项选择题(在机读卡上作答,写在试卷及答题纸上的无效。

每题1分,共30分)

1.王某将清代青花瓷赠送给李某,并且约定李某不得出售或者转赠他人,否则王某有权收回青花瓷,后来王某实施了交付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无效,但是青花瓷应当归李某所有

B.赠与合同无效,李某不能取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C.赠与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李某只有不出售或者转赠行为,才能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D.赠与合同有效,李某直接获得青花瓷的所有权

2.下列哪个合同不可以行使留置权?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

3.宏宇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5月将办公楼卖给李某,并且约定一年后交付。

李某于2009年6月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2009年10月宏宇公司将办公楼抵押给银行贷款500万并且进行登记,宏宇公司没有将抵押事项告知李某。

后来宏宇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B.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

C.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D.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没有设立

4.甲承包草地进行畜牧饲养,并且雇用乙在牧场工作。

某日丙在牧场经过,乙认为丙在牧场盗窃,于是将丙打伤。

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乙应当赔偿丙的损失,然后向甲追偿

C.只由乙承担赔偿责任D.只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哪个事项不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第二部分命题老师核心笔记

第九讲法律行为

{考点概览}

重点掌握:

(1)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3)法律行为的分类;(4)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5)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及二者的区别。

【编者特别提示】

本讲重在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法律行为在整个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考试考查的重点。

法律行为是在合同、婚姻和遗嘱的基础上抽象出来的一个东西(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法律行为,而只有合同、婚姻和遗嘱),它类似于数学当中的公因式。

而无论是本书还是教材在讲法律行为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以分则中的合同、婚姻和遗嘱为例,因此,对于初学民法的同学来说,法律行为非常的抽象并且不容易理解。

建议大家在学习时第一遍仔细阅读本讲并记忆相关知识点,等学完分则之后再回头学习本讲,相信大家会对法律行为有很好的理解。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重点理解、掌握】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题,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教材认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不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对于法律行为应作如下把握:

1.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以区别于自然事实。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主要要素。

3.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明确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法律后果是主体意思表示中所预设的并希望发生与积极追求的,而不是法律强加于当事人的,法律只是被动认可。

法律行为的这一含义就使其同以下两种行为区别开来:

(1)情谊行为;

(2)有些人的行为虽然也产生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思及效果预设,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准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的本质为私法自治(即意思自治)。

5.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和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前者为法律行为,而后者就是非法律行为。

6.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过程。

法律行为可以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如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权、设立遗嘱等,但更多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卖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两个意思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而合伙协议则往往是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

在下列情况下,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1)在合同行为中。

如上所述,在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一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在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构成一个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两个意思表示达成合意才构成合同这一个法律行为。

因此在合同行为中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2)要物行为。

在要物行为下,意思表示+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的成立。

因此,意思表示就仅仅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3)意思实现。

它是指人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并不是通过人的表达法律行为意思的方式使法律的后果产生,而是以创设相应的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所希冀的法律后果实现。

如抛弃动产所有权。

(4)社会典型行为。

它是指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权利义务的行为,如乘坐公共汽车、打投币电话等,又成为事实行为。

【附:

意思表示的相关论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对概念的理解:

(1)意思表示的意思,是指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一个表示过程;

(3)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可以发生当事人期望实现的目的,否则发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不是当事人所意欲追求的。

2.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与默示。

区分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

有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发生效力。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前者如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后者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完成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前者如承诺、债务免除;后者如悬赏广告。

(4)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其区分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

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法律采到达主义。

如《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意思表示的瑕疵

(1)欺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

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③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

④须对方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2)胁迫。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一)准法律行为的概念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结果的当事人的表示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从概念上说,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

2.虽然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共同点在于都具有意思表示,都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但法律后果发生的根据却存在较大的不同:

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产生这种法律后果的愿望,并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而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行为,但这种后果并不包含在意思表示中,该表示行为的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三)准法律行为的种类

1.催告;2.通知或者告知。

(四)关于法律行为规则对于准法律行为的类推适用

我们认为,日本学者提出的一般性原则可以采用,即有关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等是否准用于准法律行为,应根据准法律行为规定所关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答案。

具体来说、:

①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当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立法目的也适合于准法律行为时,允许类推;②有关意思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当法律规定的有关意思欠缺、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也适合准法律行为时,允许类推适用。

三、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误读(结合教材大概了解即可)

四、法律行为的分类【重点理解、掌握】

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2012年必考指数★★★★★)

(1)概念:

所谓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者另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

(2)区别

①法律后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后果,即直接产生请求权;而处分行为则产生权利直接变动的结果,有的是物权的变动,有的则是准物权的变动。

②使用的法律原则不同。

处分行为要求处分的课题在处分前必须确定;而负担行为,特别是种类物之债,并不要求特定。

③对处分人的要求不同。

法律不仅要求处分人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其处分行为才能生效。

于此相反,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负担行为,法律仅仅要求其具备行为能力。

④是否要求公示不同。

对于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法律一般要求公示,即处分行为必须通过某种公示手段表现出来;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

★判断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关键是看物权是否发生变动。

例子,买卖:

①签订买卖合同,达成买卖协议:

负担行为。

②交付买卖物与交付货币:

处分行为。

(3)问题的说明

①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划分是债编与物权法编分列的必然结果。

②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划分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行为。

③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仅是从一方当事人定义的。

④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区分,即独立性加无因性,是法律行为理论中最复杂、也是最具有争议的问题。

【难点辨析】有同学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很有代表性。

我把它引下来希望对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

问:

前几年的真题说房屋租赁时的交付不属于处分行为,只是对原先租赁合同里所负义务的履行,不引起权利变动,这不是房屋租赁不是使用权发生了变更么?

还有,这属于物权吧?

答:

首先回答一下这里的“使用权”是不是物权?

我认为不是。

我国物权法中很少用“使用权”这个概念。

“使用权”在物权法中仅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中的一项权能。

我们说,所有权的内容中包括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积极的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以你这里所说的“使用权”是指的所有权的一项积极权能,而非权利本身(因此在这里用了“”)!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物权法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定义及内容见“江平《民法学》”第299页。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中我们找不到一种物权叫做使用权。

因此,你所说的使用权并不是一种物权,而只是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

再来回答一下“房屋租赁时的交付是否属于处分行为?

”我个人认为答案应该是正确的。

我在上面说了,这里的“使用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因此在交付房屋的行为只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让渡给了承租人,此行为并未发生权利归属的变动!

“对于转让权利这种最重要的处分行为来说,它们的法律后果是对有关权利的归属作了变更,进而改变了财产的归属。

最后,还想额外说几句。

在判断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地认为订立合同的行为都是负担行为!

例如,订立有效的地役权合同行为即是处分行为。

因为,物权法中规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为对抗要件。

因此,订立有效的地役权合同的行为设立了地役权,是一种处分行为。

又如债权转移合同也是一样。

【2012年重点考点预测】甲到一个商场购物,看上了一件名牌上衣,于是和售货员讨价还价最后将价格砍到860元,甲将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上衣包装交付给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售货员讨价还价最后将价格砍到860元的行为属于负担行为

B、甲将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上衣包装交付给甲的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C、甲与售货员讨价还价最后将价格砍到860元的行为属于处分行为

D、甲将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上衣包装交付给甲的行为属于负担行为

【命题考点】法律行为

【试题解析和参考答案】负担行为是指是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者另外若干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就是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是支配权行使的具体表现。

题中甲与售货员讨价还价最后将价格砍到860元的行为是二人达成买卖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并不涉及所有权的变更,仅使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属于负担行为,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题中甲将钱付给售货员,售货员将上衣包装交付给甲的行为可以分解为甲付钱给售货员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行为和售货员包装上衣交给甲的转移上衣所有权的行为,二者都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这两个行为都属于处分所有权的行为。

因此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而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

AB。

2、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要因法律行为,不要因法律行为。

3、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对意思表示的依赖为标准→单方、双方、多方。

(1)单方:

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再有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

例如,委托授权行为、立遗嘱的行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等等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即使遗嘱中所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领遗赠,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

(2)双方:

双方当事人相对应得两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一般的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特别注意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多方:

当事人多个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而形成的。

(4)决议:

是人合组织、合伙、法人等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

★对此知识点的考查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考查,如以下05年真题;第二种是案例考查,此种考查方式较为隐蔽,大家在做题时要多加留心。

【历年真题】(2005年)下列哪项不属于存在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

【命题考点】单方法律行为

【试题解析和参考答案】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无须再有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

例如,委托授权行为、立遗嘱的行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等等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事务,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即使遗嘱中所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受领遗赠,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

参考答案:

D

【2012年重点考点预测】甲欠丙800元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

“这800元就算给你了。

”甲称将来一定奉还。

事后甲还给乙500元。

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甲应再还300元

B.乙应退还500元

C.乙不必退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命题考点】法律行为

【试题解析和参考答案】乙代为清偿替甲还款后,取得丙对甲的标的为800元的债权,乙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的表示属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称将来一定奉还否定了赠与合同并确认了对乙的债务。

因此甲偿还500元钱的行为有效,乙无需返还,甲还需再还300元。

本题对法律行为分类的考查十分隐蔽,大家首先要看出是赠与合同还要知道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A。

4.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1)区分的标准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区分的实益

这种区分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①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身份关系上的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

②基于对人格的尊重,身份法上的许多权利不具有支配性或者可转让性。

③身份行为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5.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重点掌握】

(1)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法律行为有无对价性(而非等价性)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2)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

无偿法律行为与有偿法律行为在具体制度上有重大差别,主要表现在:

①在无偿契约,债务人不负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情况例外);但在有偿契约,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买卖契约的有关规定。

②当事人所负的过失责任的程度不同:

在无偿契约中,给付只对一方有利,对债务人自身无利益,所以他只负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在有偿契约中,给付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利益,债务人对此应负抽象的轻过失责任。

③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不能订立有偿契约,但可订立无负担的无偿契约,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

④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对于有偿法律行为,适用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而对于无偿法律行为,一般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6.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

(1)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标的为一次性给付抑或连续性给付为标准,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分类。

(2)分类的意义

当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非连续性合同一般可以恢复原状,即具有溯及力,而连续性法律行为不能恢复原状,即无溯及力。

7.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1)分类的标准及概念

这是以法律行为的成立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是否尚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2)分类的意义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以合同为例):

①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契约当事人一经达成合意契约即告成立,要物契约除此之外,尚要交付标的物;②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契约成立的时间即是合意达成的时间;而要物契约成立的时间为物的交付时间。

8.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1)区分的标准及概念

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死亡为条件而作的分类。

(2)分类的意义

这种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对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说明方面:

生前法律行为能够在生前发生效力,而有些法律行为只能发生在行为人死后。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2012年必考指数★★★)

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行为完成,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客观存在。

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问题。

生效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着眼点在于法律是否对某一已成事实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给予积极评价。

生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法定的标准)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1.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一般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我们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即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应含有以下含义: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即必须有效果意思;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内容;(3)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足以为外界所识别。

特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学者一般都认为,在要物法律行为,其成立除了意思表示外,尚需要有物的交付。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要物法律行方的实证规定与分析:

(1)实证规定。

《合同法》第210条,《合同法》第367条,《担保法》第64条,第90条

(2)分析说明。

我们认为,这些以物的交为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显然是对要物法律行为理解的疏漏,应将“生效”理解为“成立”。

(详见江平《民法学》169—170页)

2.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即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待法律行为经法律评价生效,生效之效力自成立时计算。

绝大多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间并无真正的时间间隔,一成立即生效。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才不一致。

例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具有成立效力,在条件成就前不具有生效效力。

当然,法律行为成立的目的在于生效,如果一项成立的法律行为生效则产生当事人欲想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的具体效力仅仅是当事人不能撤回或者撤销其意思表示。

但如果仅仅是成立而不生效,将不产生行为人欲想的法律后果,而是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缔约过失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④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⑤法律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012年重点考点预测】甲与乙在北京王府井地铁口碰面进行毒品买卖,卖家甲说:

“我的货质量较高,每克500元”,买家乙说:

“300元一克怎么样?

”甲犹豫了一下说:

“好吧,成交。

”就在此时警察赶到,将两个人抓个正着。

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乙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B、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

C、甲乙的买卖行为属于自始无效

D、甲乙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警察的赶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命题考点】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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