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141967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docx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

逃税行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钻研

  关键词:

逃税;行政处分;刑事处分,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内容提要:

触及犯法的税收背法行径,既是税收行政处分的对于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于象;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于加强对于逃税行径公法节制,规范税收治理秩序意义重大。

 

二00九年二月二八日,第10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0一条修改成:

“纳税人采纳诈骗、隐瞒手腕入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者不申报,回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一0%以上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三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腕,不缴或者者少缴已经扣、已经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划定处分。

”“对于多次实行前两款行径,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1款行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而,五年内因回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分的除了外。

”对于照修改前的划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罪名“偷税罪”改成“逃税罪”;逃税的手腕再也不作详细罗列,而采取概括性的表述;数额尺度再也不在刑法中详细划定;对于逃税罪的初犯划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尤为条款。

[一],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1、逃税行径的两重性质

  

 逃税的行政处分与逃税的刑事处分两者的瓜葛,从本色上说,是关于行政背法行径与刑事背法行径之间的界线题目。

逃税行径是拥有刑罚后果的行政背法,属于刑事背法的领域,但就其本色而言,它首先背抗的是行政秩序,详细而言,其1,逃税行径损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入1步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逃税本色是行政背法行径,于是才能合理的解释将“遭到行政处分”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种可能途径。

依照修正案的划定,相符下列几个条件,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己受行政处分。

其3,修正案对于详细的形成犯法的逃税数额再也不在刑法层面作出划定,而是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划定,体现了更为务实的立法理念。

  

 于刑法修正案逃税罪制裁的税收背法行径同时也是根据《税收征收治理法》入行行政处分的对于象,而征管法的相干划定并无随刑法修正案而扭转,于是,在对于逃税背法行径的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这两者瓜葛上,[三]就存在实体划定以及程序操纵两方面的区别与衔接的题目。

  

 2、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在实体划定上的区别与衔接,2012年最新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行径的客观方面

  

 一.依据修正案,行径人因逃税行径而遭到行政处分的次数成为区别行政背法与刑事背法的1个首要尺度。

对于于初犯,“逃税数额、比例”再高,只要能够接受行政处分,1般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非在5年内因逃税遭到刑事处分或者者因逃税受过两次行政处分的。

  

 修正案将“已承受行政处分”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之1,与原刑法关于偷税的划定比拟较,实在际效果是将部门依照原刑法条款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径转变成“行政背法行径”并接受行政处分,和在某些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法律待定状况。

固然这不同于背抗法律划定的“以罚代刑”现象,相反是给予逃税行径者痛改前非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

于是修正案反应出立法者在逃税行径性质熟识上的深入转变:

其本色上是1种行政背法行径,刑罚适用的增补性非但应体现在逃税数额、比例的“量”上,而且应体现在背法行径自身的“质”上。

  

  

 二.“逃税数额、比例”仍旧是认定逃税属于行政背法行径或者是刑事犯法行径的首要界线。

原刑法采取“详细数额加比例”定罪尺度,绝管划定明确,但已经经不能适应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铺的变化,也没法顾及东、中、西部各地区税源、税收散播不平衡的客观现实。

修正案采取“不划定详细数额的情节加比例”尺度,比如一样是一0万元的逃税额,一0%的比例作为进罪尺度,则年纳税额在一00万元以上的就不形成犯法,一00万元下列的就形成犯法,于是,修正案在保护刑法势力巨子性的同时,在经济社会时际发铺、区际悬殊与刑事立法的有机结合等题目上体现了务实性以及灵便性。

  

 三.行径的手腕。

修正案1改原刑法条款叙明罪状而转而用简朴罪状的表述方式将逃税的手腕概括划定为“采取诈骗、隐瞒手腕入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不申报”,而征管法仍旧与原刑法条款维持1致,即采取罗列式划定。

在逃税手腕方面,修正案的划定要比征管法更加周延。

依据“法无明文划定不患上罚”原则,实践中便可能出现1种情况:

1种行径手腕并无包孕在征管法划定的逃税之中,却相符修正案关于逃税的划定。

对于此,刑法是超出征管法直接调剂,抑或者是有所收敛?

以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法益,法益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纷纷繁杂。

所以,法益维护必须适用恰当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应是最后予以考虑的维护手腕,只有在其它手腕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它才能答应被使用,刑罚的启动必须审慎、谦抑。

[四]故在上述情景中,刑法超出征管法入行直接调剂,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违,但不作调剂好像又不足以实现打击犯法的刑事立法目标。

此,征管法罗列式划定与刑法修正案的概括式划定之间可能存在的不1致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题目。

目前望来,解决这1题目的前途在于:

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六三条的划定,使之与刑法修正案相同1,这也相符历次关于逃税行径刑法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1贯模式。

  

 行径的主观方面

  

 主观状况的认定应该是区别行政背法与刑事背法1个首要尺度。

依据行政法理论通说,行政机关对于于相对于于人背法行径的认定1般以客观的背法行径为准,在主观认定上采取毛病推定。

[五]于是,纳税人客观上实行了征管法第六三条所指的4种行径即形成逃税行径,法律并未请求税务机关必须证实相对于于人实行逃税行径时的主观毛病。

行政处分是以高效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实践中纳税人心理状况繁杂,税务机关也不拥有考察断定纳税人主观动机以及成心的能力。

比拟之下,刑法修正案“诈骗、隐瞒手腕”的概括性划定则囊括了主观状况认定的首要内容,因为只有在行径人主观成心的情况下,才可能形成“诈骗、隐瞒”。

于是,依照刑法修正案的划定,在认定逃税罪时,行径人主观成心是不患上推定的。

可见,在逃税行政背法行径认定与逃税刑事责任追究中,对于行径主观认定的原则以及详细请求有很大判别。

  

 3、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在程序上的区别与衔接

  

 多数情况下,逃税首先税务部分发现,当税务部分发现逃税行径触犯刑法时,就应将案件移交给司法部分。

于是,如何衔接好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双向互动,对于于加强对于逃税行径公法节制,规范税收治理秩序意义重大。

   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证据尺度的衔接题目

  

 对于逃税行径的行政处分以及对于逃税罪责的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证据证实,而且举证责任在于税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

但于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对于背法行径者的影响拥有质的差别,案件事实所要到达的证实程度,即证实尺度相应地有很大差别。

[六]通说以为,在刑事责任追究中证据必须到达“排除了1切合理怀疑”的尺度;而行政处分的证据则应该到达“实质性的证据”或者“清晰、令人明白、佩服的尺度”,这个尺度低于“排除了1切合理怀疑”的尺度,但高于民事案件中的“占上风盖然性证据”尺度。

[七]故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税务机关依据行政处分的证据请求所证实的相对于于人逃税行径,因达不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证据请求而被司法机关变更或者否定,但在此情景下,只要到达法定的证据尺度,税务机关仍旧可以保持先前对于逃税行径入行认定、处理以及处分,而不受司法认定的影响。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方式和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的从新肯定

  

 修正案的最大亮点在于增添了对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划定,依据第4款,纳税人是否是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分成为能否追究逃税初犯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这个划定将不可防止的对于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逃税案件上的分工合作方式带来变化。

因为依据修正案和其体现的刑事立法精神,对于逃税行径是否是追究刑事责任将依据背法者是否是踊跃与税务机关配合,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分为前提,于是,对于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案件,公安机关等待税务机关现行查处以及移送就成为1个相符逻辑的必定选择。

  

 修正案的这1逻辑结果,对于于“涉嫌犯法的逃税行径,税务机关在移送司法机关以前能否先行给予税务行政处分,尤为是能否罚款”的题目也有重大影响,此前,对于于这个题目,存在争辩。

否定观点以为:

税务机关应该在行政处分以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否则将背违“重罚吸收轻罚,刑事处分吸收行政处分”以及“1事不2罚”原则。

[八]而确定的观点好像更有说服力:

形成逃税罪的行径同时也是税收行政法意义上的逃税行径,故对于的地方以行政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其实不背抗“吸收原则”。

此外,假设逃税行径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其以前已承受过的行政处分罚款依法折抵罚金,[九]也其实不背抗“1事不2罚”原则。

实践中,不答应税收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分也会带来诸多弊病,等等。

[一0]从刑法修正案来望,税务机关对于于涉嫌逃税罪的背法行径应该先行行政处分,从而为这类争辩提供了明确的、结局性的法律归答。

  

 行政处分追究时效与刑事处分追诉时效悬殊情况下的衔接

  

 征管法第八六条划定税收背法行径的行政处分追究时效为五年,逃税行径也包孕在内。

而依据刑法第八七条的划定,结合修正案逃税罪最高法定刑的划定,逃税罪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为一0年。

逃税行径产生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依照上述先行政处分,后刑事责任追究的秩序序办理,当无疑难;而在逃税行径产生日起超过五年但不满一0年的情况下,对于逃税行径将不入行行政处分,但刑事责任仍应该追究,但如何衔接,尤为是嫌疑人没法缴纳罚款,从而不能满足修正案划定的“接受行政处分”从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这个题目如何妥善处理,目前没有势力巨子定论,显着修正案的划定是针对于在行政处分追究期限内的逃税行径而言的,没有超过这1期限如何追究的划定。

修正案的立法精神在于给予初次逃税行径者痛改前非的机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精神。

对于超过行政处分追究时效的背法行径者不入行行政处分的原在于法律的划定,而并非背法者主观拒尽接受处分,于是,上述立法精神仍应该适用。

于是,以为,税务机关仍可下列达补交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通知,背法行径者完整施行的,可不予刑事责任追究,如背法行径者施行瑕疵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一]黄太云:

《偷税罪重大修改的违景及解读》,载《中国税务》二00九年第四期,第二0-二二页。

  [二]逃税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3章“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属罪名之1。

  [三]中,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在行政处分语境中“偷税”行径,在刑事追究语境中为则称为“逃税”行径,而在两者联络瓜葛的语境中则称为“偷、逃税”行径。

  [四]冯江菊,上引文,第六三-六八页。

  [五]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第三一五页。

  [六]何家弘、刘品新:

《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三四0-三四二页。

绝管行政处分并没必要定导致行政诉讼,但也能够触发行政诉讼,于是行政处分的证据请求可同等于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的证据责任。

  

  [七]徐继敏:

《行政证据通论》,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五一页。

  [八]柯庆、张荣洪:

“涉税犯法案件不应先作行政处分再移送司法机关”,载《人民公安报》二00五年三月一八日第6版。

  [九]国务院《划定》第101条。

  [一0]这主要包孕两方面题目:

其1是涉税犯法从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患上阅历相称时限,不先行处分去去会导致背法者在经济上占到廉价,乃至造成罚款、罚金履行难,无益于保护税法尊严;其2,不答应税收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处分而假设移送后司法机关又不作逃税罪认定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则徒增案件从新退归税务机关之麻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