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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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清单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JGXX-2018

 

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为了规范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绿色建筑建设品质,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绿色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并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编制了《深圳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本规范以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作了具体规定。

本规范共14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与基础;5主体结构;6建筑装饰装修;7屋面;8建筑给水排水;9通风与空调;10建筑电气;11智能建筑;12建筑节能;13电梯;14室外工程;15施工过程管理;附录A~附录C。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

518049,电子邮箱:

luocy@)。

主编单位:

深圳市绿色建筑协会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地基与基础5

5主体结构6

6建筑装饰装修8

7屋面15

8建筑给水排水17

9通风与空调22

10建筑电气27

11智能建筑29

12建筑节能31

13电梯32

14室外工程33

15施工过程管理38

附录A绿色建筑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42

附录B现场检测44

附录C绿色建筑分部验收记录表48

本标准用词说明68

引用标准名录69

条文说明70

1总则

1.0.1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绿色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改建或扩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绿色建筑工程greenbuilding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2.0.2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3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7核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进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9复验repeattest

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检验方法活动。

2.0.10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ing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1现场实体检测in-sitemeasurement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2.0.12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guarantee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2.0.13建筑废弃物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惰性固体废弃物。

2.0.14建筑废弃物产品

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粉碎、分离、成型和固化等加工处理,形成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成分的可供工程使用的再生骨料、建材产品或工程填料。

2.0.15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syntheticsportssurface

用高分子合成材料铺装的运动场地面层,包括跑道面层、球场面层和人造草坪等。

3

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或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设计文件对其施工结果进行验收。

3.0.2在分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需要对各分部工程的绿色建筑质量同步进行验收,并参考附录A-C形成各分部绿色建筑验收记录。

3.0.3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或绿色建筑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当设计变更涉及调整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时,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其结果不得低于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划要点的规定。

3.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主控项目全部条文及设计文件所涉及的一般项目条文符合本规范要求;

3分部验收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5对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2013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仍然不合格者,应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3.0.7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在施工前应对其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

3.0.8本规范所涉及的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3.0.9绿色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实施情况填写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自验表。

4

地基与基础

4.1一般规定

4.1.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步核查建筑废弃物使用情况及场地环境健康指标检测报告。

4.2主控项目

4.2.1场地开挖前,应对场地土壤氡进行现场检测。

如不能提供场地开挖前的土壤氡检测报告,应对地下车库或构筑物的最底层室内氡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

核查土壤氡检测报告或最底层室内氡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2建筑选址选择己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核查相关检测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若建筑场地需改造处理,应审查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核查评估报告、检测报告和相关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3一般项目

4.3.1基坑回填料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其材料性能、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核查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

3核查基坑回填料使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每1000立方米抽查一次材料性质,且不少于3次。

4.3.2对场地进行生态诊断,构建场地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综合优化利用。

检验方法:

核查场地诊断报告,如:

环境安全诊断、土地开发适宜性诊断、生态敏感性诊断、土地利用价值诊断。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主体结构

5.1一般规定

5.1.1绿色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13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有关规定。

5.1.2绿色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的有关规定。

5.2主控项目

5.2.1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方法:

核查预拌混凝土发票或合同或预拌混凝土供应清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一般项目

5.3.1高强钢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400MPa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用量占钢筋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筋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2高强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的用量占钢材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钢材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3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强度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4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设计文件中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用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和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5高耐久性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设计文件中对钢材耐久性的要求、耐候钢的用量占总用钢量的比例的自查计算书、耐候型防腐涂料的用量和耐候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6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竣工图、供货合同或发票以及按照《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计算预制构件用量比例的自查计算书。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3.7主体结构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时,其用量及使用部位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核查使用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数量记录等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

3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

建筑装饰装修

6.1一般规定

6.1.1绿色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

6.1.2砌体结构墙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验收尚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和《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有关规定;轻质墙及复合墙等墙体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1.3幕墙工程尚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有关规定;门窗工程尚应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的有关规定。

6.1.4不得采用国家和深圳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施工技术。

6.2主控项目

Ⅰ墙体

6.2.1墙体工程的热工及隔声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工程当采用预制墙板等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测报告应包含热工性能、隔声性能、安全性和耐候性检测,且各参数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墙体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构造做法等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

核查型式检测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2.2墙体粘结、填充、抹面采用砂浆的,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方法:

核查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砂浆总用量清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2.3非砌筑墙体的使用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非砌筑墙体的构造做法,核查材料清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Ⅱ门窗

6.2.4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门窗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现场可开启计算表。

检查数量:

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外门窗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5外窗遮阳装置(包括遮阳一体化标准窗)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遮阳装置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4遮阳一体化标准窗检修口应在室内侧。

检验方法: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Ⅲ幕墙

6.2.6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幕墙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现场可开启计算表。

检查数量:

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开启扇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7幕墙遮阳装置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遮阳装置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2.8幕墙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保温隔热材料:

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幕墙玻璃: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可见光反射比;

3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

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5其他反光面板材料:

可见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

进场时抽样复验,验收时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1组。

6.2.9建筑造型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检验方法:

核查幕墙现场施工与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检查数量:

全面核查

Ⅳ建筑室内

6.2.10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核查以下内容: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图、室内背景噪声分析报告,依据报告结论并结合现场踏勘,选取建筑内部噪声较不利的房间及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昼间和夜间室内噪声现场检测。

检查数量:

每个建筑单体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间,检测点要覆盖高中低不同楼层、不同户型、不同功能和不同朝向,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

6.2.11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核查以下内容:

1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2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图,核查外墙、隔墙、楼板和外窗等构件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

应选取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2组;

2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

应选取具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2组。

6.2.12电梯井、机房、剧场等需要进行声学处理的场所使用的声学功能材料其品种、规格以及声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核查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声学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2.13所用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害物质含量必须低于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限量规定。

检验方法:

1检查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2检查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14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室内空气中的氡、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核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检测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

对同类型建筑进行检测时,可抽取有代表性的单体建筑,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且不得少于1栋;

2每个建筑单体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间,抽检量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且不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3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可减半,但不少于3间。

6.3一般项目

Ⅰ墙体

6.3.1建筑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观察,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外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对于D<2.5的轻质外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西外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

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6.3.2建筑室内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时,其用量及使用部位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核查使用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

3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Ⅱ门窗

6.3.3外门窗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3.4外窗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

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测报告,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Ⅲ幕墙

6.3.5可调节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

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且不少于10件(处)。

6.3.6幕墙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

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试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3.7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观察,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对于D<2.5的轻质非透明幕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

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6.3.8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检验方法:

现场检查,核查工程中的外立面材料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与设计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Ⅳ建筑室内

6.3.9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根据工程概预算材料清单、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部位及使用量一览表,核查现场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3.10装修预留孔洞和预埋装修面层固定件等应符合设计图中土建和装修一体化的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

抽检数量不低于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房间数量的5%,且各功能区均不少于1处。

6.3.11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有声学特性设计要求的房间,其声学指标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包括最大声功率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稳态声场不均匀度、语言传输指数(STIPA)、总噪声级、混响时间等参数。

检查数量:

按典型功能房间全数检查。

6.3.12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及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测量,居住建筑核查卧室及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计算书;

2资料核查,公共建筑现场检查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核查公共建筑天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现场检测报告,如有顶部采光还需核查采光均匀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窗地面积比按户型全数检查,覆盖不同外窗类型;

2采光系数检测时,对设计达标的采光最不利功能房间进行抽检,每类主要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6.3.13公共区域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主要功能房间眩光控制措施:

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计算报告,核查主要功能房间遮阳板、内饰面材料等眩光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2公共建筑内区和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

核查采光井、导光管等采光设施的位置、尺寸、性能参数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3.14采取创新性或高性能技术对主要功能房间进行空气处理时,其技术应用形式及效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空气处理措施专项报告、室内空

气品质检测报告,重点核查空气处理措施及相关设备装置较常规技术的创新性或

性能提升情况,现场核查主要功能房间空气净化装置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6.3.15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

检验方法:

核查竣工图和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

屋面

7.1一般规定

7.1.1绿色建筑工程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7.1.2本章适用于采用现浇隔热材料、喷涂隔热材料、板材、块材和反射隔热涂料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及架空屋面、蓄水屋面和种植屋面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7.2主控项目

7.2.1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以下性能参数进行复验:

1隔热材料:

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材料的燃烧性能;

2面层材料: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见光反射比、透射比。

检验方法:

检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7.2.2采光屋面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等性能参数及节点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核查进场复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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