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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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

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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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推进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建议袁静1,于献青2,陆锦法3,沈林昌4(1.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6;2.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浙江杭州310005;3.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浙江嘉兴314050;4.桐乡市同德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桐乡314512)摘要:

在政府有利政策的带动下,浙江省部分城市已初步具备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条件,而对应的管理政策相对滞后。

为此,提出了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首要条件;针对建筑废弃物来源、生成量特点,确定了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示范企业的宏观布局原则;以对应现状政府机构布局的联席会商制度为基础,提出了有效管控建筑废弃物流向的全过程管理和总量管理政策建议。

关键词:

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全过程管理;总量管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产业化指围绕建筑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再利用而进行的各种产业行为。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根本目的。

通过近年来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试点研究[1-2],浙江省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被授予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省称号,省内数家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企业成为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示范基地。

在此条件下,适时制定和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有助于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处置由点至面,覆盖成网,有助于建筑废弃物的全面再利用,并最终推进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产业化。

1初具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条件1.1政府相关政策的推动浙江省直至21世纪的前十年,建筑废弃物处理基本仍以简单填埋为主,建筑废弃物利用率低。

近五年来,随着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加强,政府推行了以下系列政策[3]:

1.1.1“三改一拆”三年行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三改一拆”的三年行动,使得自2013年起自发收集的建筑废弃物数量有了数倍增长,为处置主体的产生创造了丰富的原料来源条件。

1.1.2严格管理城市填埋场,严禁装修垃圾混入建筑废弃物填埋方式的严格管理,迫使其产生单位主动寻求合法、正规的倾倒场所,为后续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或处置中心的形成创造了基础条件。

1.1.3关停城市周边采石场该政策使得浙江省内原材料资源受限,原生材料价格上涨,减小了原生和再生材料的价格差,提高了建筑废弃物再生材料潜在的价格竞争优势。

1.1.4要求传统、老旧建材企业转型升级政府对于传统、老旧建材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增加了相关企业进入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业的主观能动性,间接推动了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的形成。

上述政策分别对应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三个环节——来源、处置和应用,有效拓展了建筑废弃物生成量,扩大了潜在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的数量,增加了市场对再生产品的潜在需求,促进了建筑废弃物处置试点和示范基地的建设。

1.2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处置中心初步形成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重要环节的主体——建筑废弃物处置或再生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由以下企业转型而来:

1)房屋拆迁企业;2)建筑渣土运输企业;3)以粗、细骨料为原料的建材生产企业;4)石矿开采企业。

四类企业均位于建筑废弃物处置产业链中,分别对应产生、运输、处置和再利用环节,转型从事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成本低,具备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原生优势。

目前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已初具雏形,既有处置企业,也有再生产品及其试点工程应用实例。

2016年桐乡市进一步开展了全市零星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及再利用试点。

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合作,政府负责零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再利用。

桐乡市关于零星建筑垃圾再利用以及政府部门与企业合作模式的探索,对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深入开展,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可见,随着时代发展、技术进步以及人们观念转变,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条件已经具备。

2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推进亟需政府制定管理政策,建立机构间的协调机制浙江省建筑废弃物再利用初具规模,成为相关管理政策制定的重要实体依托,为管理政策和条例制定提供了契机。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不同于普通商品,由高低强度、粗细粒径混杂的不同材质原料构成。

只有及时制定和实施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政策和条例,加强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推进全省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促进其良性循环和产业化。

2.1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资质需要认定和管理再生骨料外观与原生骨料具有相似性,但物理力学性能、吸水性能等均有差异,强度有所降低。

目前,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已有一定数量,其外售再生骨料的市场用途是管理的盲点。

若任由企业将再生骨料出售给下游单位,且对下游单位再生骨料用途没有追索。

一旦低等级产品高等级使用,或将再生骨料等同于原生材料使用,将带来工程安全隐患。

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建筑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对其处置设备性能、再生骨料质量检测、产品标识管理等进行全面认定,管理再生产品的应用流向。

2.2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相关政策和条例亟待制定和实施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是实施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相关政策和条例的核心基础条件。

初期建筑废弃物处置方式为简单填埋,使得政策制定成为无本之木。

各地市均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条例,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近五年来,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或企业相继形成或建立,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消纳有了明确的归属地。

尽快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的奖惩管理政策,可以实现分类收集目标,大大降低分选难度。

尽早形成规范建筑废弃物从生成至处置流向的政策,可以杜绝建筑废弃物乱倒现象,确保处置中心或示范企业拥有稳定的建筑废弃物来源。

2.3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的充分应用需要制定细分的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2.3.1细分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用途要充分利用建筑废弃物,应基于材料特性对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加以细分,界定优、中、低不同利用价值再生骨料的适用范围[4]。

高等级再生原料,如优质再生粗骨料用于生产再生混凝土,优质再生细骨料用于制备砂浆等。

中等等级再生原料用于生产中等等级产品,如生产低强度的再生混凝土或再生砂浆、非承重墙体材料等[5]。

低等级再生原料用于生产中低等级产品,如砖胎模、基础垫层或道路垫层等。

高等级原料高等级利用,低等级产品低等级利用,才能使其再生利用价值最大化。

高等级原料低等级利用,本身也是一种浪费。

2.3.2细分建筑废弃物再生应用的标准目前关于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只有高等级应用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2011)》。

而建筑废弃物的充分利用,需依靠大量中低层次产品的应用。

因此,和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差别化的适用范围对应,制定差别化的材料产品标准和应用标准,特别是补充制定中低层次再生骨料的产品和应用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再生骨料的应用,杜绝低等级产品高等级应用的弊端。

2.4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场需要引导和培育经调研并结合其他省市的应用经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达标时,产品的应用单位仍对产品质量存在疑虑,间接导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滞销。

没有了应用市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最终成为空话。

针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特点,政府可出台相关限制、鼓励和推广政策,鼓励再生产品在市政道路、市政管道、河道驳坎等的应用,培育再生产品的应用市场。

2.5建立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就目前政府机构设置而言,其产业化全过程流程——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中,住房和城乡建委主要和流程的头(原料收集)、尾(再生产品应用)相关;城管委主要负责中间环节(运输)的监管;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则与前期建筑废弃物产业规划、处置中心的布局等有关;环保局负责运输、处置的环境监管。

就运输而言,市政部门仅发放运输许可,对机械类型、装载量等作出规定;城管部门则对运输的违规行为作出监管。

可见,建筑废弃物处置涉及政府多个管理部门,没有专属管理机构。

现阶段各部门之间就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管理是空白,建筑废弃物的弃置点及再利用方式是政府管控的盲区。

在专属管理机构短期建立难度较大时,应急早建立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协调会商机制,尽快落实、贯彻和监督相关管理政策和条例的实施。

3处置中心的规划布局是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基础3.1处置中心规划布局的必要性在关停城市周边采石场,严禁建筑垃圾进入城市垃圾填埋场,以及老旧砖瓦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推动下,1.2节所述的四类企业均有较大的转行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积极性。

然而建筑废弃物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每年的生成量有限。

在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市场有利可图的形势下,任由大量传统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必将因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足量的废弃物原料,最终使得再生骨料生产难以为继。

除此以外,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因增加了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产品成本高于原生材料。

若处置中心或企业数量不加以限制,纷纷争夺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则必然导致建筑废弃物供不应求而价格上涨。

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因高额的生产成本丧失了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最终伤害了建筑废弃物再利用产业化的形成。

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只有获得免费的建筑废弃物资源,才能降低再生产品的价格,解决再生产品的出口问题。

免费、有限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分配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宏观布局、合理规划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可以为有效管控建筑废弃物流向打下基础。

3.2处置中心合理的覆盖半径处置中心的布局受限于建筑废弃物生成量,需结合城市规模、分布特点、运输半径等统筹规划。

以杭州市为例(见图1)。

图1覆盖半径示意(杭州市)3.2.115km半径覆盖圈以武林广场为中心,15km可基本覆盖主城区范围:

南至滨江区南部,东至江南新城和下沙城,北至余杭、良渚,西至闲林,西南越过西湖、梅家坞、龙坞风景区到达之江新城。

15km半径圈边界距离主城区有一定距离,可考虑在远离密集住宅和办公区的半径圈边界,设置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

3.2.230km半径覆盖圈以武林广场为中心,30km可基本覆盖外围已建或待建开发区、高新产业园。

南面可覆盖富阳东洲、萧山临浦;东面可到达绍兴柯桥西、萧山义蓬、海宁长安;北面覆盖德清、到达桐乡西;西面覆盖临安青山镇。

可结合城市规划,在15~30km环状带内合理布局固定的建筑废弃物处置中心。

不同城市的平面布局不同。

浙中地区的金华、衢州受金衢盆地地形限制,城市布局基本呈东西向条带布置。

尽管如此,根据现有省内城市布局和规模,15km可基本覆盖主城区范围;30km可覆盖城市未来开发区范围。

综合生成量、运输成本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处置中心的覆盖半径宜为15~30km。

3.3处置中心的布点原则建筑废弃物资源有限,处置中心布局应以“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为前提,兼顾行政区划和废弃的采石场、采石坑等非农耕地优先原则。

3.3.1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建筑废弃物处置成本中,废弃物从生成地至处置中心的运输成本占了较大比例。

合理有效地缩短运输距离,成为处置中心布局的首要条件。

根据覆盖半径的合理性分析,仍以杭州为例,见图2(灰色圆圈为覆盖区域,其中心点为处置中心)。

其宜在15km覆盖圈边界,东、西、南、北各布置一所处置中心,4个处置中心均衡布局,可覆盖东西向、南北向60km的区域,兼顾主城区和未来规划发展的开发区;可使运输距离缩短1/4,运输成本降低,而效率显著提高。

图2处置中心规划布局(杭州市)上述处置中心布局,适合一个中心,四周均匀发展的都市。

当具体进行处置中心布局规划时,可根据城市布局特点,按照“运输距离最短”的全覆盖原则,因地制宜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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