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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

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确保高空作业施工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等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进行制订。

第三条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5162-2002)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危作业必须佩带双保险。

仓面临空作业、高处危险作业,凡作业平台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双保险(安全带、安全绳),且安全带和安全绳必须系在不同部位。

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第五条本规定与国家标准、行业规程、规范等矛盾处或未明确的部分,以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程、规范为准。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脚手架的设计规定

第七条施工脚手架搭设前,施工单位须明确脚手架的使用部位、范围、使用时间、功能要求、承重荷载、现场地形、地质条件,按规定划分脚手架的类别。

第八条凡高度大于12m的非承重脚手架(高脚手架)、所有承重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严格的计算、设计,提出设计报告。

设计报告应包含结构计算书、脚手架施工图、作业指导书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搭设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及上列第五条中的相关内容等),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第九条在不规则地形、边坡上使用的脚手架,须实测脚手架使用范围的地形平面图及纵横剖面图,作为脚手架设计的基础资料。

第一十条脚手架设计报告经监理审查后,不得擅自变更。

必须变更时,须重作设计并报监理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一条高度小于12m的非承重脚手架(低脚手架),可以不进行专项设计,但施工单位须按相关规定提出标准的施工图及作业指导书、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等,作为脚手架搭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十二条脚手架设计时,须保证:

(1)钢管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其中非承重脚手架承载力不得小于2.7kPa;

(2)作业平台、临空面及上、下通道处应有安全护栏或安全防护网,并钉有挡脚板;

(3)有人员上、下通道(钢梯或爬梯),且固定牢靠;

(4)底脚有可靠的锚固措施;

(5)作业平台须满铺脚手板,有脚手板固定措施;

(6)用于边坡锚喷作业的脚手架必须是双排脚手架;

(7)在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的处所,栏杆应专门设计。

第三章脚手架材料使用规定

第一十三条工程施工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连接、门式架、承插钢管、其它型钢搭设,不得使用竹子、圆木等其他材料作为支撑体系搭设脚手架。

第一十四条脚手架所使用的钢管、扣件、门式架及型钢、安全网等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货源应从正规厂家进货,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一十五条脚手架所用材料购买到工地后,须经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查、验收,签署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十六条重复使用的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门式架及型钢、脚手板、安全网等),第一次使用后,必须进行严格检查、清理、修复,保证重复使用的材料质量;二次使用的材料,须经施工单位质量检查部门检查、验收,签署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一十七条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严禁使用;扣件有裂纹、气孔、砂眼、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第一十八条木脚手板考虑到无出厂合格证,规定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cm的送木板,宽度20~30cm。

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

竹编脚手架考虑到无出厂合格证,规定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cm,宽度不小于30cm,中间应用9根直径8mm的螺栓将竹片连接在一起。

凡腐朽、霉变、固定、竹夹板的螺栓少于规定数量或已损坏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脚手架搭设作业规定

第一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单位审核、批准的脚手架设计方案,向脚手架搭设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及安全培训,并作好交底记录。

未接受技术交底的作业人员,不得进行该项目脚手架的搭设工作。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脚手架搭设人员(架子工)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所有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并按规定随身携带“架子工上岗证书”。

在有关人员检查时,须出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脚手架搭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戴好安全帽、系牢安全带、安全绳、穿防滑鞋。

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上架作业。

第二十三条边坡施工时,必须先对坡顶3m范围内的杂物清除干净,并对边坡危石、不稳定块体作必要的处理,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作业人员方可开始上架施工。

第二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脚手架搭设人员的安全带要随时固定在已搭建好的钢管上(不得固定在探头杆上),严防坠落。

第二十五条脚手架搭设现场,应设警戒带进行临时封闭管理,并指派安全人员进行警戒,严禁人员和车辆从其下方通过,以免物体坠落伤及人员和车辆。

第二十六条搭设脚手架,应尽量避开夜间工作。

如须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15m。

第二十七条在高处搭设脚手架时,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

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在随身的工具袋内。

第二十八条从事30m以上的脚手架搭设,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

第二十九条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雾和雷雨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人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或拆除部分杆件。

第三十一条对于边坡脚手架,在脚手架搭设前,须对边坡上及坡顶5m范围内的危石进行清理,经过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搭设。

第三十二条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管壁厚度不同的钢管混合使用,严禁在钢管上打孔。

第三十三条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mm,接头使用扣件不少于两个,立杆连接必须使用十字连接件。

第三十四条边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及时作好底脚固定措施,底脚固定宜采用钢管与边坡锚杆焊接连接,连接应随脚手架的升高而升高,严禁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才来做与边坡锚杆的连接工作。

钢管与边坡锚杆的连接宜水平连接,当不能水平连接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连接点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并焊接牢固。

第三十五条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要设置围栏或挂警示标志牌、警示带,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三十六条脚手架搭设时必须离输电线路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严禁在搭好的脚手架上无绝缘设施而直接架设施工用电线路,防止发生漏电事故。

第三十七条在高处作业平台上的脚手板必须满铺(要用6#~10#铅丝固定在脚手架钢管上),临空面应设1.2m高的防护栏杆和设20~30cm高的挡脚板或全挂安全网,防止人员和工具坠落。

第三十八条脚手架须有良好的接地性,减小接地电阻在规范许可的安全范围内,避免雷击或漏电造成触电事故。

第五章脚手架检查及验收规定

第三十九条施工脚手架验收严格实行“三级”检查、验收制。

(1)高度小于等于4m的非承重脚手架(低脚手架)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实行施工队初检、技术部二检,质量部、安全部终检。

(2)高度大于4m的非承重脚手架(高脚手架)、所有承重脚手架及特殊部位的脚手架,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队初检,技术部、质量部和安全部二检,监理部终检。

脚手架验收表格参见附表1。

第四十条脚手架验收时应填写“施工脚手架安全检查、验收和使用许可签证表”。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对脚手架终检、验收时,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部门对架子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签证。

第四十二条脚手架经验收合格后,应挂“排架验收合格,可以使用”牌(牌上必须注明允许载重量)和安全警示牌后,投入使用。

脚手架验收合格牌样本见附图1所示。

第四十三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加强搭设质量检查,尤其是高度较大的脚手架、大型的承重脚手架或特殊脚手架,监理应分阶段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上升,以确保脚手架的搭设质量。

第六章脚手架使用及维护规定

第四十四条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高处临边防护栏杆处宜有夜间示警红灯,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

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第四十六条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安全部门须定期(每月至少2次)对脚手架、脚手板、人行通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位,应及时修理、加固,不得迁就使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脚手架材料的防盗管理工作,避免脚手架钢管、扣件被盗,并加强日常检查、巡视,发现被盗钢管、扣件,及时报告并修复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施工单位每次爆破作业后应对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对于被飞石损坏的杆件和扣件要及时进行更换。

第四十九条脚手架不得超过设计功能进行使用。

脚手架上的施工荷载不得大于设计要求,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将横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防止外力振动影响脚手架的稳定;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第五十条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中应检查脚手架的验收挂牌、标识牌是否到位、显眼,严禁在未挂牌的脚手架上进行施工作业。

对重点部位的脚手架,监理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脚手架拆除规定

第五十一条15m以上及附着在岩壁或建筑物上的悬空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经监理审查批准后,进行拆除工作。

第五十二条脚手架拆除前,必须将架子上的管路、线路、材料、设备等拆除并搬运到地面。

第五十三条脚手架拆除时应统一指挥,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进行或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第五十四条脚手架与边坡锚杆的连接处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接处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横杆。

如高差大于两横杆,应增设与边坡锚杆的连接,进行加固后,再逐层拆除。

第五十五条拆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十六条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须设专人警戒,无关人员、车辆禁止逗留和通过。

第八章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监理单位、公司有权采取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或通报母体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第五十八条脚手架施工及高空作业等违规行为按照以下明细表进行处罚。

脚手架施工及高空作业违规处罚明细表

序号

违规、违章情况

处罚金额(元)

备注

1

对承包商的处罚

1.1

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00元/人次

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防护口罩等

1.2

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习惯性违章;从事危险高处作业未按本规定佩带双保险的。

100~300元/人次

包括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等

(5)污染防止措施能否达到要求。

1.3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让未经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职工上岗操作的,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的

50~200元/人.次

6.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4

①主体是人类;施工用电线路未采取绝缘措施直接搭在脚手架上,或潮湿环境中施工不安装漏电保护器;或脚手架无接地系统,用电安全不符合规程要求

500~5000元/次

(1)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一并报送。

1.5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施工作业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坡顶无防护栏杆及踢脚板,脚手架无防护栏杆或安全网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1000~5000元/次

C.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1.6

2)间接使用价值。

间接使用价值(IUV)包括从环境所提供的用来支持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各种功能中间接获得的效益。

高度12m以上的非承重脚手架、所有承重脚手架及特殊部位的脚手架,未报送施工技术方案就施工的,对承包商进行处罚

1000元/次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7

未按照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且未重新报送设计方案,未按照监理要求进行整改的

500~2000元/次

1.8

高度在4m以下(含4m)的非承重脚手架承包商未进行验收或没有验收记录的,或验收后没有挂牌的

500~2000元/次

1.9

高度4m以上的非承重脚手架、所有承重脚手架及特殊部位的脚手架,未经监理组织验收即投入使用;或验收后没有挂牌的

1000~5000元/次

1.10

搭设脚手架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扣件的

500~2000元/次

1.11

边坡施工时,坡顶3m范围内杂物未清除干净的,或边坡危石、不稳定块体没有进行处理的

500~2000元/次

包括坡顶马道上的杂物

1.12

酒后上架或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高边坡施工的

500元/人.次

1.13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过程中未安排安全员现场指挥,或未采取临时封闭管理措施的

500~1000元/次

1.14

施工单位未定期对脚手架、脚手板、人行通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的

300元/次

每月不少于2次

1.15

拆除过程中将材料直接从高处往下仍,且警戒不到位的

500~1000元/次

1.16

有安全事故隐患,收到安全管理部门的整改通知单后,逾期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1000~5000元/次

1.17

违反以下规定,经多次要求整改效果不理想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1)施工现场未设置足够的标识牌、安全警示牌及安全防护栏等;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和施工人行梯道等不规范。

500~2000元

2

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2.1

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视而不见的,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200~500元/次

2.2

脚手架未通过验收或未挂牌即投入使用,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制止的

200~1000元/次

2.3

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定期对脚手架、脚手板、人行通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的

300元/次

每月不少于1次

2.4

高度较大的脚手架、大型承重脚手架或特殊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监理未及时组织中间检查而造成造成脚手架返工或作较大整改的

500~1000元/次

2.5

监理单位不落实业主发出的整改通知单、会议纪要及其它书面指令,经催办(含电话催办)后仍不按期落实的,视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500~2000元/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请及时反馈到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验收挂牌标准样图(单位:

mm)

**水电工程

施工脚手架安全质量验收表

合同编号:

编号:

施工部位

桩号:

施工单位

高程:

EL~EL

使用时段

验收日期:

年月日

脚手架类型

承重/非承重

设计方案文件编号

检查项目

质量、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或设计标准)

检查结果

脚手架材料质量合格

横杆接头搭接长度不小于cm

立杆

横向

间距

单排m

双排m

满堂架不大于

m

纵向

间距

单排m

双排m

满堂架不大于

m

横杆

层高

单排m

双排m

满堂架不大于

m

按规范(设计)要求设立斜撑杆、剪刀撑;

架杆横平竖直,搭设牢固、稳定,不变形

安全

防护

工作平台脚手板铺设平严、绑牢,搭设长度不小于cm

工作爬梯、安全护栏、踢脚板、安全网设置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排架与边坡建筑物连接牢固

坡顶m范围的杂物清理干净、边坡浮渣作必要的处理

其它:

施工单位意见

质量

(技术)

部门

签字:

安全

部门

签字: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说明:

脚手架高度超过12m的非承重脚手架、所有承重脚手架必须提供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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