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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

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2009.7

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Cargo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

一、普遍性的改变

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

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

不适航或不适运除

外条款;除外条款6:

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

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

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or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二、“双方有责碰撞条款”(Clause3:

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

09版以更简洁清楚的文字进行阐述,其并未扩大或缩小该条款的保险责任,只是82版晦涩拗口,09版将其表述得更为清楚,利于理解。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ICC(A)1/1/2009)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上有关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就承保风险应承担的责任。

在上述条款下由承运人向被保险人提起的索赔中,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ICC(A)1/1/1982)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由被保险人应负责的比例责任,视作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补偿的损失。

如果船东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辨护。

 三、除外条款4.3(Exclusions4.3)

09版条款4.3对保险标的包装不固或包装不当或配载不当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该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况:

一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者是他的雇员去负责实施积载行为,从可能由他自己的疏忽或者是不小心造成损失。

另一种情况是在风险生效前(开始货物运输前,例如离开卖方的仓库装上卡车或火车),包装本身有缺陷这一问题就己经存在,这时就不用讨论包装缺陷是否被保险人或者他的雇员去负责。

只在这两种情况出现包装有缺陷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很明显,该规定缩小了关于包装的除外责任,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其次,明确了“不固”或“不当”的标准是“无法抵挡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towithstandtheordinaryincidentsoftheinsuredtransit)。

再次,09版删除了“托盘”(liftvan),因为“托盘”从法律角度或贸易角度都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未明确之前,删除这一字眼以免造成争议。

最后,09版将“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明确了“雇员”并不包括“独立合同商”(independentcontractor),避免产生歧义。

除外条款4.3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2009

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固或包装不当或配装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此情况适用于:

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

(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集装箱;本条所称的“雇员”,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82

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不固或包装不当或配载不当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本条所称的“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托盘的,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或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完成为限)。

  

四、除外条款4.5(Exclusions4.5)

此条款是关于“延迟除外”的规定。

自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InsuranceAct1906)生效至今,关于如何认定“最近(直接)”(proximate),法律有了极大的发展和变化。

对于“最近(直接)”(proximate),法院裁决并未有统一的标准,须根据个案来进行识别。

既然没有统一标准,那就很难界定什么叫做“直接由延迟引起”(proximatelycausedbydelay),所以09版条款4.5去掉了“最近地(直接地)”(proximately)这一字眼。

笔者认为若发生延迟的事实,明确是属于新版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而无需再区分该损失和费用是否直接或间接由延迟引起,以避免认定上的争议。

除外条款4.5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2009

由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即使该延迟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1982

直接由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上述第2条可以赔付的费用除外)。

  五、除外条款4.6(Exclusions4.6)

此条款是关于“破产和经济困难除外”的规定。

09版条款4.6对保险人引用该除外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防止或降低被保险人将货物交给有财务困境的承运人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措辞与现行使用的83年协会货物贸易条款(A)(即InstituteCommodityTradesClauses(A)5/9/83CL275)以及现行使用的86年协会冷冻肉条款(A)(即InstituteFrozenMeatClauses(A)1/1/86CL323)关于“破产和经济困难”的除外规定措辞保持一致,确立了协会系列条款间的统一性。

除外条款4.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2009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难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此情况适用于:

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知道,或者被保险人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破产或者经济困难会导致该航程取消。

本条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当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1982

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难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六、除外条款4.7(Exclusions4.7)

此条款是关于“核战争武器除外”的规定。

09版条款4.7有两点显著变化:

一是规定“直接或间接造成”(directlyorindirectlycausedbyorarisingfrom),代替了82版“造成”(arisingfrom),也就是明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属于除外责任。

与现行使用的03版协会放射性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生化污染及电磁例外条款(InstituteRadioactiveContamination,Chemical,Biologi-cal,Bio-chemicalandElectromagneticExclusionsClause10/11/03CL370)和现行使用的02版协会放射性污染除外扩展条款(ExtendedRadioactiveContaminationExclusionsClause1/11/02CL365A)的相应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规定“武器或设备”(weaponordevice),代替了82版“战争武器”(weaponofwar),也就是扩大了武器除外责任的范围,除外的情况既包括战争武器,也包括其他非战争武器,既包括武器,也包括普通设备。

与现行使用的02版协会放射性污染除外扩展条款(ExtendedRadioactiveContaminationExclusionsClause1/11/02CL365A)的相应规定保持一致。

笔者认为,随着现代局部战争、政治形势和恐怖主义的变化发展,作为保险人,很难控制在全球各个角落正常航行途中面临的战争风险,也不应为此承担无法匹配的保障,所以明确除外责任,还是与现行环境相适应的。

除外条款4.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2009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1982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七、除外条款5(Exclusion5)

此条款是关于“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的规定。

09版条款5有如下几点变化:

一,删除了“托盘”(liftvan),因为“托盘”从法律角度或贸易角度都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未明确之前,删除此词以免造成争议。

二,将“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明确了“雇员”并不包括“独立合同商”(independentcontractor),避免产生歧义。

三,强调了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运而导致除外的情况仅适用于:

装货在本保险生效前已经开始操作,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货物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四,明确若收货人根据本保险向保险人提出索赔,5.1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规定就不再适用。

可以理解为,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收货人,保险人不得引用不适航或不适货进行抗辩。

五,82版条款5.2是附条件的弃权,即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前提条件就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知该情况;09版条款5.3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弃权,即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和适运的默示保证,无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知道或不知道该情况。

在当今的水险市场上,要求被保险人保证船舶在开航时要绝对适航的默示保证规定对货方而言是既不公平,又不现实的,因为今天的货方没有办法对运载其货物的船舶进行控制,自然也没有能力去对其适航性进行保证。

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就有必要加上一条明示条款去改变法律对此默示保证的规定,从而要求保险人放弃对货方在船舶适航与适货方面的默示保证要求,也就是1982年条款和2009年条款第5条的相关规定。

09版条款5的整个措辞完全是借鉴了现行使用的83年协会货物贸易条款(A)(即InstituteCommodityTradesClauses(A)5/9/83CL275)不适航或不适运的规定。

综上所述,09版条款5对保险人引用该除外条款作出了很大的条件限制,提高了对善意保单受让人的保护程度,也将会使得保险人以此条款抗辩的难度增加。

除外条款5

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

(ICC(A)1/1/2009)

5.1.1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1.2集装箱或运输工具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适用于: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装货已经开始,或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货物装船时已经知道上述情况。

5.2上述5.1所说的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当保险合同已经善意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已经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

5.3保险人放弃船舶适航或船舶适合运输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保证。

5.1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ICC(A)1/1/1982)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货物装船时已知情况的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2保险人放弃船舶必须适航和适宜将保险标的运往目的地的默示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知道这种不适航或不适运的情况。

八、除外条款7(Exclusion7)

此条款是关于“罢工和恐怖主义除外”的规定。

09版有两点显著变化:

一,对“恐怖主义”做出定义,将定义范围内的行为一并纳入恐怖主义除外责任范围。

二,将任何人出于信仰或宗教目的实施的行为也纳入除外范围。

故该除外条款比82版有所扩展。

除外条款7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或费用:

ICC(A)1/1/2009

7.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恐怖主义行为,或与恐怖主义行为相联系,任何组织通过暴力直接实施的旨在推翻或影响法律上承认的或非法律上承认的政府的行为;

7.4任何人出于政治、信仰或宗教目的实施的行为。

7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ICC(A)1/1/1982

7.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九、“运送条款”(Clause8:

TransitClause)

此条款是关于“保险期间运送条款”的规定。

09版条款8进一步将保险责任期间向两端扩展至包括启运出库的装车、发运过程和抵达入库的卸车过程,对被保险人更有利。

一,从保险责任起点来看,该条款使得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开始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就生效,如何认定“开始进入”(firstmove),目的是“为了开始航程立即搬运至运输工具或其他运输工具”。

也就是说条款将“开始进入”(firstmovement)与航程前“紧接的装货”(immediateloading)紧密联系起来。

82版保险责任是自货物远离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一个是“进入”,一个是“远离”,显然09版扩展了82版的起点。

这一改变把承保的时间延伸到在货方仓库或堆场装货,体现了对作为被保险人的货方利益进行倾斜的趋势。

二,从保险责任期间来说,包括正常运输过程,09版与82版规定一致,没有变化。

三,从保险责任终点来说,82版列明有三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的实际终点。

09版列明有四个可能的终点,以最先发生者作为保险责任的实际终点。

对于各自列明的前两个终点,82版强调是“运到”,09版强调是“完成卸货”,显然09版扩展了82版的终点,对被保险人更为有利。

此外,09版多出来的一个终点,就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是限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非正常运送过程中的临时仓储问题。

如果货物仍载于运输工具(例如船舶或卡车)上,但被保险人或者他的雇员决定不继续运输而是把货物储存在运输工具内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此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性进行了强调。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所承保的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如果没有继续运输的话,保险人不会同意承担这些可能延长时间的风险赔付责任。

若货物一直存放于运输工具上,则不符合货物运输保险的“运输”要求,且会使承保期限延长。

而从表面上来看,由于存放是在运输工具上而并非在仓库里,此时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也许会以货物还是在运输过程中为理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为防止这一情况出现,就有必要对这种情形进行特别说明,并将其纳入到导致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中。

因此,2009年新条款规定货物仍装在运输工具中,且决定不继续进行运输时,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

最后一个终点,即货物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09版和82版规定一致,没有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

除了对保险责任起迄期限的规定有所变化外,09版特别表明该条款仍需受本保险合同“可保利益”(Clause11:

insurableinterest)的规定。

运送条款(ICC(A)1/1/2009)(注释:

8.1属于正常运输,8.2和8.3属于非正常运输情况)

8.1按照下述条款11的规定,本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为了开始航程立即搬运至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的目的,开始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点)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从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完成卸货;

8.1.2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目的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或在中途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从运输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完成卸货,上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选择用作:

在正常运送过程之外的储存货物,或分配货物,或分派货物。

8.1.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选择任何运输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储存货物;

8.1.4自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满60天为止。

上述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果,保险标的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但本保险责任终止前,需被转运至非保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在依然受条款8.1.1至8.1.4有关终止规定所制约的同时,截至于该项保险标的开始转运之时;

8.3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运输延迟、任何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以及承运人运用运输合同授予的权力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单仍然继续有效(但需要受上述条款8.1.1至8.1.4有关终止的规定和下述条款9的规定制约)。

运送条款(ICC(A)1/1/1982)

8.1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1.1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在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分配或分派货物,

8.1.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如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但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单,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至于该项货物开始转运之时。

8.3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航、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力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需受上述有关终止的规定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制约。

十、“航程变更”(Clause10:

ChangeofVoyage)

此条款是关于“航程变更”的规定。

09版有两点变化:

一是考虑了发生航程变更后的实际操作问题,对“仍然有效”作出了一些限制。

有可能被保险人虽然已经通知保险人变更情况,但确实还没有和保险人就变更后的条件最终达成一致时就出现保险事故的情况发生。

这种情况下,只有在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符合合理的市场行情情况下,保单才会仍然有效。

二是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不知道运输保险标的的船舶驶向非保单载明的另一目的地时,保单仍然被视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航程开始时生效。

(此项规定增加了对善意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航程变更ICC(A)1/1/2009

10.1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商定保险费率和条件。

在此费率和条件达成一致前,出现保险事故,只有在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符合合理的市场行情情况下,本保险才会仍然有效。

10.2当保险标的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航程规定开始航行时(与条款8.1相一致),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该船舶驶向另一目的地不知情,那么本保险合同仍然被视作是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航程开始时生效。

航程变更ICC(A)1/1/1982

10当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经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本保险仍然有效。

  

十一、“保险利益”(Clause15:

BenefitofInsurance)

此条款扩展被保险人包括收货人。

保险利益

15本保险ICC(A)1/1/2009

15.1保障被保险人,包括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的人员或收货人;

15.2除非有特别说明,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15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

ICC(A)1/1/1982

  十二、“注意”(NOTE)

此条注意事项是置于协会条款的底部。

它不仅是一个良好的提醒,而且表述了普通法中一条确定的规则,就是被保险人可以“续保”的先决条件是知道后应迅速通知保险人,以防止被保险人观望不报,在发生损失后才寻求续保并逃避支付附加保险费等情况。

09版将“续保”的事件认为是“根据条款9发生需要要求延长保险期限”或“根据条款10发生航程目的地变更”,更为清楚确定。

注意

根据条款9发生需要要求延长保险期限或根据条款10发生航程目的地变更,被保险人有义务应迅速书面通知保险人,其对本保险的权利取决于是否履行上述义务。

ICC(A)1/1/2009

当被保险人获悉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必须迅速通知保险人,其对本保险的权利取决于是否履行这项义务。

ICC(A)1/1/1982

  综上所述,一旦保险人采用新版协会条款,必然会导致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相关方权利义务的改变。

笔者列举了新版协会条款的主要变化,希望无论对于国际贸易方,还是对于保险合同方,都能对各自所要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有更清楚的了解。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自2006年起就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研和咨询,在集中了多方意见后最终在2008年11月24日出台了新版的协会货物运输条款。

所以,新版条款也是各国法律法规和全球经济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产物。

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中,对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目前使用的还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或者是82版协会货物运输条款,是否需要使用新版协会条款,如果使用新版协会条款会对自己的保险责任产生怎样的影响,新版协会条款内容在国际上有如何的通用解释,产生争议后如何根据中国本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操作,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笔者认为,基于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以及中国保险市场日益与国际保险市场融入和协调,亟需我们多方面了解国际游戏规则的变化,以促进我国货物运输保险业的不断发展。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1/1/2009

承保危险

第1条危险

除下列第4、5、6及7条除外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第2条共同海损

本保险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或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之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而其发生系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除以下第4、5、6及7条除外条款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损失。

第3条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有修改,表述更清晰)

本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之任何「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所肇致之责任,按照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危险予以理赔。

倘船舶运送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得自备费用为被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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