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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集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选编

第一章导论

案例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的全称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亚洲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一。

它是1967年8月,由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5国在泰国首都曼谷成立的。

1984年文莱加入,1995年后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加入。

1992年在第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正式提出15年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

后来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签署,促使东盟决定将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缩短为10年,于是1995年东盟首脑会议宣布将在2003年提前实现这一计划。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始于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

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

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形象。

东盟国家普遍希望中国在地区经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

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即将建成,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领导人提出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

这一想法得了东盟国家的回应。

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小组,重点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以及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问题。

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这个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性突破,将改变亚洲政治经济的全貌。

中国和东盟的谈判在2003年底进行,从2004年开始,用6年左右的时间,即在2009年最终建成。

届时双方将明显降低关税并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组成自由贸易区,将涵盖17亿人口,GDP超过20000亿美元,贸易额达到12300亿美元,将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

自1995年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已达416.15亿美元。

根据东盟秘书处的研究,中国与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55%。

分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经济增长和贸易量的扩大,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将促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关系的深入发展,符合中国营造和平、合作周边环境的长远利益。

案例2:

警惕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

新加坡《联合早报》2009年10月10日刊文指出,一股可能让复苏绿芽胎死腹中的阴影正逐渐成形,美国政府日前宣布,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展开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调查。

美国总统奥巴马刚在9月11日签署法令,宣布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从9月26日起在原有4%关税的基础上,于今后三年分别加征35%、30%及25%的附加关税。

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贸易伙伴欧盟也在10月6日宣布,对中国输欧盟无缝钢管征收17.7%至39.2%的反倾销税。

此前,欧盟已经对中国进口产品展开了一轮反倾销措施。

今年以来,中国出口欧盟受加征反倾销关税影响的产品就包括了钢盘条和葡萄糖酸钠。

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长达3年的反倾销税也可能延长。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9年1月到8月期间,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100亿3500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和121.2%。

印度、巴西、阿根廷已经启动针对中国轮胎的反倾销调查,巴西和阿根廷两国更是联手,将调查范围扩大至中国鞋类产品。

阿根廷在9月1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及其他家用或卫生用瓷器作出反倾销终裁,采用最低限价措施,有效期为5年,对价廉物美的中国陶瓷出口企业无疑是个打击。

问题:

为什么这些国家对中国无缝钢管反复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反”调查?

分析:

这是这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

G20匹兹堡峰会主张“反对任何形式贸易保护主义”,欧美等自诩为崇尚自由贸易主义国家便或明或暗地建立贸易壁垒。

在全球经济仍然没有摆脱不景气之前,各国都同样面对失业率增加,民众不满情绪高涨的政治压力,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政策的实行也会给贸易伙伴国带来多方面的利益损失,也会遭到伙伴国的报复从而可能引发贸易战,不利于世界经济的长远发展。

案例3:

长虹致力于开发“绿色产品”

2000年,在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开展的“绿色产品”评奖活动中,长虹“小清快”系列的空调机经过各项性能指标测试,均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认证标准,获“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绿色产品奖”。

长虹空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空气”为宗旨,一改传统空调的技术设计概念,采用各种先进工艺和世界顶级技术,率先涉足绿色环保空调的研制和开发。

产品一上市便以其强力除湿、除尘、除异味、超静音运转等卓越功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创下了日销售量10000台以上的历史纪录。

特别是长虹与日本东芝共同开发的“大清快”空调,其强力清新空气等功能,促进了中国空调绿色新技术的换代升级,被日本专家称为21世纪的空气清洁机。

随着世界环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空调界积极展开了对臭氧层没有破坏性的绿色产品的开发。

长虹企业在这方面走在国内外的前列,推出了一系列健康环保绿色空调,获得国际制冷协会授予的“卡诺大奖”。

分析:

企业要扩大产品销售就必须致力于产品研制和开发,做到:

人无我有,人有我精。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可,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章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

案例:

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理解

“世界上一些最贫穷的国家找不到什么产品来出口,他们没有什么资源是丰富的,他们的土地和资本都不丰裕,在一些又穷又小的国家里,甚至连劳动都不丰裕。

”用所学理论分析这句话是否正确?

分析:

不正确。

原因在于没能正确的理解要素禀赋理论的概念。

要素禀赋理论强调的资源的丰裕或稀缺是相对而言的,就是最贫穷的国家,也会有相对丰裕的资源用来出口的。

第三章保护贸易理论

案例1:

美国与墨面哥金枪鱼贸易纠纷

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命令,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金枪鱼及其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

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

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以国内作业规范为标准,以墨西哥的捕鱼方法不符合美国规定的作业规范为由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这实在是太霸道。

如果认为这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随便找一个借口,立一个法就可以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口。

美国也自知自己的做法不合适,认定自己违反了GATT的有关规定。

但美国又借口自己的做法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即采取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进口国境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

即该国进口的产品损害了本国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该国有权利对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

而本案中的金枪鱼对美国境内来说,显然不存在这样的例外问题。

至于说,金枪鱼在进口国的生产过程中是否有这样的问题,与进口国是否进口是没有关系的。

当然,美国的一些消费者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在生产过程中危害了海豚的安全,基于强烈的环境保护意识,对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可能有一种讨厌的心理,反对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不愿意购买来自墨西哥的金枪鱼,甚至美国也可以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生产方法提出批评,但不能禁止墨西哥金枪鱼的进口,因为这样做就违反了GATT的规定。

分析:

这是美国为了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而找的借口。

案例2:

美国实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限制金枪鱼进口

在太平洋东部热带地区,黄鳍金枪鱼群通常在海豚群的下面游泳,用大型拖网捕金枪鱼时,海豚也会被捕进网,不释放的海豚就会死掉。

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为国内美国捕鱼船和太平洋地区用捕鱼船捕获黄鳍金枪鱼的国家规定了保护标准。

如果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国家不能向美国政府证明他达到了美国法律规定的海豚保护标准,美国政府将禁止来自这个国家的所有鱼类进口。

这个禁令是墨西哥向美国出口的金枪鱼遭到禁止,同时也适用于将金枪鱼从墨西哥运到美国的中间国家,如意大利、日本、西班牙等。

试讨论美国的禁令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请说出不合理之处。

分析:

不合理。

关贸总协定不允许一个国家以试图在另一个国家执行自己国内法为目的而采取贸易行动。

如果美国的禁令可以执行,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禁止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

第四章关税壁垒

案例1:

欧盟对中国出口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飞利浦是节能灯的发明者,但中国生产的节能灯因为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成本下降,款式多样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而且,节能灯是绿色产品,在欧洲市场大受欢迎。

面对大量中国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飞利浦等欧洲大公司感到不利,于是给中国厂商设计了一个圈套。

其办法是,飞利浦伙同另一家德国厂商向中国大量收购节能灯,其要求是数量要大,价格要低,质量要求也极低。

这样挑起了中国厂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互相削价,从而导致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

当大量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激烈竞争、大打价格战时,飞利浦早巳伙同其他厂商,从容收集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

2000年4月,飞利浦与其他两家公司向欧盟提出诉讼,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这三家欧盟节能厂商的诉讼请求。

此时,许多中国企业意识到被飞利浦公司“耍”了。

从2000年5月开始,他们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准备,但是结果对中国是很不利的。

如果最终裁定中国企业倾销成立,中国节能灯产品将被赶出欧盟市场。

分析:

飞利浦此举的作用有二:

第一,用质量更低、价格也更低的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排挤其他中国产品,从而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二,由于其产品是通过中国的进出口公司作代理,欧盟有关机构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

中国产品在欧洲市场大打价格战,其结果是自相残杀,使飞利浦等外国公司有机可乘,教训极为深刻。

可见,反倾销是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而采取的一种重要手段。

案例2:

输美虾产品引发的贸易纠纷

美国2003年一年就进口了42.5万吨虾产品,占其虾产品消费总量的90%。

2003年1~10月,美国虾进口量同比上涨20%。

然而,就在2003年12月底,美国南部虾业联盟向笑国商业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申请对来自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等6个国家的虾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理由是“这些国家给虾农以补贴,并以低价将虾产品输往美国,在美国市场倾销”。

同时要求对相关产品征收119%一267%的反倾销税。

此案一出,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引起各方反应,被诉6国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应对,并希望联合起来一起应诉。

有经验显示,只要各方一致应诉,结果很有可能是很乐观的。

其实,美国对虾产品的进口限制前几年已经发生过,不过当时是以环境壁垒的方式进行的,1996年有过类似纠纷: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的《濒危物种法》增加609条款,规定:

“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

”1996年美国把新版609条款延伸适用于所有外国捕获的虾。

1996年10月,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联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此事提出磋商申请。

1997年4月,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后认为:

第一,美国的政策措施将虾这一特定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在出口成员采取某种政策(包括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将威胁到WTO多边贸易互惠互利、降低贸易壁垒、消除歧视待遇等目标和宗旨影响出口国的国内政策,甚至造成成员对同一产品政策的冲突。

第二,新版609条款是美国为保扩海龟这一全球共享资源在国内的适用法律。

各成员国有制定自己环境政策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政策。

1998年4月,专家组最终裁定,美国新版609条款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有悖于WTO的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威胁。

专家组建议,美国需修改自己采取的措施,以便同WTO的有关法律规定相符合。

第五章非关税壁垒

案例1:

美国实施《清洁空气法》企图限制汽油进口

美国于1963年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在该法中颁布的《汽油条例》确定了精炼汽油的成分标准和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的执行,影响了委内瑞拉和巴西等国向美国的汽油出口。

他们认为美国新汽油标准对他们所产的汽油施加比美国国产汽油和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的汽油更高的技术标准,违反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且美国此种贸易壁垒的措施也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经专家组的裁决,美国应采取措施,使其所指定的规则符合美国所承担的义务。

问题:

(1)该争端中涉及到了那种非关税壁垒形式?

(2)我国面对环境问题应采取什么措施?

分析:

(1)涉及到技术贸易壁垒的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应该采取:

(1)抵制贸易保护主义;

(2)树立环保意识,完善贸易法规;(3)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环境规范。

案例2:

法国与日本录像机的“普瓦提埃之战”

日本录像机大量流入法国,严重冲击了法国市场,因为日本的录像机质量好,价格又便宜。

1981年头10个月,进入法国的录像机每月清关64000台。

为了阻拦日本录像机进口,1982年10月,法国政府下令所有进口录像机必须经过普瓦提埃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并且所有的报关文件和录像机说明书都要用法文。

普瓦提埃是法国北部港外的一个偏僻的内陆小镇,原来只有4个海关人员,后来增加到8人。

日本录像机到达法国北部港口后,还要转用卡车运到普瓦提埃,并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所有的文件应为法文的,使原来的说明书要临时请人翻译,而且每一个集装箱必须开箱检查,每台录像机的原产地和序号要经过校对。

这一措施出台后,每月清关的进口录像机不足1000台。

日本被迫实行对法国录象机出口的“自愿”出口限制

分析:

当日本录像机以每月清关64000台冲击法国市场时,法国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态不准进口日本录像机,而是巧妙地改变清关的海关和清关手续。

这就增加了日本录像机的运输成本,而且由于普瓦提埃海关人手很少,再加上要办理繁杂的海关手续,使每月通过清关的量只有1000台,这就延长了录像机的滞留时间和放慢了进入市场的速度,必然增加日本录像机的费用,使日本企业无利可图。

由此可见,一国政府在保护本国市场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章鼓励出口与出口管制政策

案例1:

美国对钢铁企业的补贴引起的纠纷

2000年10月2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比尔德法案》。

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

美国政府可以把对外国公司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提供给那些受损害的美国公司作为补偿。

2002年1月,美国政府将征收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款2.07亿美元作为第一批年度补偿分发给一些大的公司,其中多数发给钢铁企业。

美国对于补贴和倾销的调查程序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进行的,由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产业受到的损害,由商务部决定出口国的产品是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倾销,一旦裁决为倾销,则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律,可以对进口商征收3倍的罚款。

2001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巴西、日本、智利、泰国、韩国等指控美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起诉。

2001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后做出裁决,美国的法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反倾销的规定。

美国不服提出申诉。

2002年7月17日,世界贸易组织再次裁定美国败诉。

2003年1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报告,支持2002年专家,中关系小组的报告中有关美国《针对持续倾销和补贴的补偿法》(又称《比尔德法案》)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裁定。

分析:

补贴是提高国内出口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必须使用适当,不能违反WTO有关规则。

美国的《比尔德法案》违反了WTO关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案例2:

中国为什么要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并努力掌握主动权,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和开拓两个市场;鼓励国内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养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努力促使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

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了以“引进来”为主的战略,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我国有效利用大量的国际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引进来”战略的成功,为“走出去”创造了条件。

“走出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滚滚而来的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企业只有“走出去”,才能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最大限度享受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利益。

案例3:

阿根廷电信市场的开放模式

阿根廷电信市场开放起步于1989年。

当时政府决定将国有电话公司私有化,两家外国公司将它买下,平分天下,一家经营北方市场,一家接管南方业务,各有各的地盘。

10年来,两家公司共投资约180亿美元,更新设备,改造线路,使阿根廷的电信行业有了显著发展。

到2000年,阿根廷固定电话从310万部增加到近800万部,普及率达到每百人23部;电话初装费从1750美元降低到150美元;移动电话用户从1.5万户发展到570万户,平均每百个居民有14部手机,移动电话实行单向收费,外地漫游不加价。

现在阿根廷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250万,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着。

1999年,政府决定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这一次是从长途电话。

除两家固定电话公司以外,移动电话公司也可以经营长途电话,用户可以任意改换提供长话服务的公司,只要打个电话就行。

各家公司之间展开了价格大战。

结果一年之内长途电话费下降了30%一20%(因通话目的地不同而不同)。

平均每个月有近10%的用户改换公司,其中当然也有改过去又改回来的。

每个月有80万~90万用户“移情别恋”,造成一些混乱,政府不得不对此做了限制。

2000年6月,阿根廷政府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迈出了最大也是最后一步,颁布法令,从2000年11月9日起全面开放电信市场。

无论国内国外,有兴趣的企业都可以在阿根廷经营电信业务,没有业务范围和地域限制,对投资额也没有要求。

阿根廷1999年全国固定电话营业额为110亿美元,移动通讯营业额是27亿美元,电信业盈利率高达14.6%,几乎是世界排名前10位的电信公司平均盈利率的3倍。

这个大蛋糕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分食。

法令颁布后就有26家企业提出申请,准备在阿根廷大展身手。

这些公司已经允诺在未来3年投资50亿美元,政府预计在未来18个月内就可以创造1.5万一2万个就业机会。

这对长期受高失业率困扰的阿根廷来说,也是一个福音。

分析:

政府对本国的服务业采取何种开放模式,会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谈成一笔进口业务,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每公吨500美元”,后中方派船去美国纽约港口接货,却不见卖方公司来交货,经中方催间,卖方认为FOB纽约只是在纽约城交货,而没有义务把货物装到港口的船上。

卖方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不成立。

原因是合同规定:

“FOB纽约每公吨500美元”,很显然,交货地点是纽约港而不是纽约城。

案例2:

199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己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公吨的损失不负责任。

卖方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

不成立。

卖方不能够证明损失的损失2500公吨小麦是出售给买方的。

案例3:

1998年,苏州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英国某进口商签订一批刺绣工艺品的出口合同,价值6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

货物于6月8日(周二)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当天工作较忙,忘了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9日上班时才补发了装船通知。

英商收到我方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触礁沉没而拒绝承保。

英商立即来电称:

“由于你方迟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遇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6000美元。

”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

英商的要求合理吗?

我方是否要赔偿?

分析:

英商的要求合理,我方应该予以赔偿。

原因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案例4:

1998年,我某出口商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帽及草制工艺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商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完毕,并凭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货款。

第二天,出口商接到客户来电,称得知装货船舶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被烧毁,要求我方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出口商退回全部货款。

试分析,客户的这种要求,出口商会同意吗?

分析:

出口商不会同意。

原因是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案例5:

我方同外商洽谈一笔出口业务,双方同意以CIF价格条件成交并就具体价格达成一致。

签约时,客户认为该批货物季节性强,因此,要求在合同中定明卖方须于当年10月份在中国上海港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请问:

这是CIF价格条件吗?

为什么?

分析:

不是CIF价格条件。

因为CIF属于象征性交货,而合同要求卖方须保证货物于11月底之前到达目的地,是实际到货合同。

案例6:

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分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

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7:

2003年1月份我国某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出口商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我方要求卖方凭借全套合格单证完成交货义务。

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

案例8: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由于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巴西出口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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