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准则全讲解学习.docx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讲解学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矿业权评估准则全讲解学习.docx(9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矿业权评估准则全讲解学习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7年第2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2007年
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1
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7年第2号发布)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由四个层次组成(详见附图),分别为:
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
包括《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ode)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Standard)
两部分。
前者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后者规范评估中的技术行为。
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
行为准则,评估师必须遵守。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道德准绳,适用于矿业权评估
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会员),是对执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
求,主要规范专业胜任能力的把握、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评估师与其他
评估师的关系、执业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行规)和义务,以及不得从事的若干事项(禁
则)等。
以后根据发展的需要,也可以对道德准则中的某些单项进一步细化规定。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各种类型矿业权评估(探矿权、
采矿权)、各种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必须遵守的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术语
定义、评估适用范围、价值内涵、评估原则、评估执业胜任能力与责任、评估报告提交责
任等强烈约束型内容。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Guideline)
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但是最佳优化的方案,强烈建议评估师采
用。
技术规范分为评估程序规范和评估方法规范两个部分。
评估程序规范,是关于矿业权评估师通过履行必要的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的制定需要与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理论研究、实践发展、行业管理要求相结合。
评估程序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范:
(一)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二)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
(三)评估工作计划
(四)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五)矿业权档案管理规范
(六)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规范
评估方法规范,是关于目前评估界使用的评估方法进行最优化约定,对各类评估方法的定义、模型、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选取原则和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规定,并推荐使用表格。
评估方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规范:
(一)收益途径评估规范
(二)成本途径评估规范
(三)市场途径评估规范
三、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主要是对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资产类别的特殊要求、重要事项进
行专门的约定,以解决各种评估业务类型特殊性问题。
评估指南是最常用的方法,积极建
议评估师采用。
《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指南:
(一)出让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
(二)以转让为目的的评估
(三)以抵押贷款为目的的评估
(四)以法律诉讼为目的的评估
(五)以上市融资、信息披露为目的评估
(六)以非正常矿山关闭补偿为目的的评估
(七)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评估应用指南
四、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矿业权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主要是
帮助理解的解释、如何运用的说明、具体操作的办法等,属于在行业内的一般做法,建议
评估师采用。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
(二)评估参数选取
(三)评估假设基础
(四)确定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六)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技术及勘查成果
(七)评估利用后续勘查设计及投入预算
(八)评估利用模拟开发方案
(九)评估利用可行性研究及矿山设计
五、准则制定的落实措施
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规划,全面部署,按照矿
业权评估行业的需要按计划逐步有序开展,不可急躁冒进,并注重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的
有机结合。
具体措施如下:
(一)以执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为主体、以研究机构和院校的理论研究和成果为依托,
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的组织协调下,有秩序开展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开始,树立行业利益高于自身利益的理念,动员所有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师以不同方式参与,团结协作,共同完成。
(三)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一国矿业权评估理论的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其制定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
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制定必须与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矿业
权评估实践发展、矿业权评估学科建设、矿业权评估教材与考试改革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四)基于我国矿业权评估业发展的状况,需要全面研究、分析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等专业评估准则、理论和评估实践。
现阶段的工作重点之一是不但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各
评估专业准则和力量的系统研究,而且要学习国外矿产评估准则,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使之与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践相结合,促进我国矿业权评估理论、实践和准则的进步,避免盲目照搬国外准则、或国内其他专业评估准则的规定和作法。
近期,技术工作委员会组织系统研究《国际评估准则》(IVS),《国际评估准则》(第七版)(2004年):
指南14-采炼行业资产评估,《欧洲评估准则》(EuropeanValuation
Standards),E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澳大利亚矿产石油资产证券评估准则(VALMIN)、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矿业资产估价标准及准则
(CIMVAL),《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01)。
(五)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确立后,技术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各准则、规范大纲。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确立评估准则体系大纲。
(六)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大纲确立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近期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逐步完善”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布实施一个。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
评估程序规范评估方法规范
范矿
定矿
评
评范矿制矿
收
成
市
业
书业
估
估
业
规业
益
本
场
权
规权
工
工
权
范权
途
途
途
评
范评
作
作
档
评
径
径
径
估
估
计
底
案
估
评
评
评
程
业
划
稿
管
报
估
估
估
序
务
规
理
告
规
规
规
规
约
范
规
编
范
范
范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用矿
估以
的以
的以为露以
偿非
的以
指业
转
评抵
评法
目为上
为正
评企
南权
让
估押
估律
的目市
目常
估业
价
为
贷
诉
的
的融
的
矿
改
款
目
款
讼
评
的资
的
山
制
估
评、
评
评
的
为
为
关
为
估
信
估
估
的
目
目
息
闭
目
应
评
的
的
披
补
的
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评
评
评
确
评
勘评投评
评
和评
估
估
估
定
估
查估
入估
估
矿估
利
参
假
评
利
成利
预利
利
山利
用
数
设
估
用
果用
算用
用
设用
企
选
基
基
资
地
后
模
计可
业
取
础
准
源
质
续
拟
行
财
日
储
勘
勘
开
性
务
量
查
查
发
研
报
方
技
设
究
告
案
术
计
报
及
及
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应遵循“动态、开放”原则,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增减。
第三条矿业权评估准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发
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准则制定的具体工作
。
第二章
制定发布程序
第五条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矿业权评估行业的需要,以及会员等提案,提出立项建议。
第六条立项建议提交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七条秘书处采取公开方式征集准则项目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单位
必须由矿业权评估师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研究组。
第八条编制单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参照技术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矿业权评估
准则〉总体思路与编制大纲》形成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
第九条编制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和准则初稿进行评审,形成送审稿。
第十条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编制
指导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通过后将在协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技术工作委员会根据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报
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CMVS00001-2008)
1总则
1.1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
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
1.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
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
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
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2基本术语和定义
2.1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
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2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为矿业权评估主体。
2.3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矿
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2.4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对象,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权利客体为已查明或潜在的矿
产资源储量,权利主体为矿业权人,权利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
2.5本准则所指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是指除矿业权评估业务外,围绕价
值评估和咨询、或为价值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通常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
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2.6本准则所指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
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上述两种情况应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评估结论,并按限制使用条件合理使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及其结论。
2.7矿业权评估结果是基于一般市场条件,由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对矿业权在特定交易目的、确定时点的价值估计数额,质、量均不等同于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
实际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对矿业权交换价值认可的结果。
矿业权评估结论不得作为矿业权实际成交价格的保证。
2.8在特殊方式交易条件下(如拍卖、招标)成交的矿业权,其成交价格直接取决于参
与竞买人和投标人的数量、交易环境、购买动机等特定因素。
通常,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不能预知并设定这些因素,成交价格与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同。
2.9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通常情况下,同一矿业权在同一基准日,不同的经济行为其矿业权评估结果并不必然等
同。
2.10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基准日,是指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
矿业权评估报
告日是指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是指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
的时限。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知晓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和矿业权评估报告日是评估报告中两个不同的日期。
在矿业权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出具前可能存在的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合理利用评估结论。
2.11矿业权评估特定假设,是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
确定信息作出的用于评估的前提。
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评估结论不同。
2.12本准则所指现行的、有效的,是指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现行的,是指评估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是现时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
有效的,是指评估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2.13本准则所指引用专业报告,是指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专业
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
引用专业报告应遵循矿业权评估相关指导意见。
专业报告通
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2.14本准则所指专家,是指在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地质要素评序法是专家协助的一种评估方法,所聘请专家的专业资格、专家数量和专家工作程序的规范,属于方法构成内容,应按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的要求利用专家协助工作。
本准则所指其他专业人员,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相关领域中的业务助理人员。
专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可以从评估机构外部聘请。
2.15本准则所指委托方,是指评估业务需求者(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通常包括委
托评估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准则所称相关当事方,是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2.16本准则所指合理性,是指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
本准
则衡量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假设合理,依据可靠、推断理性、计算正确、披露充分。
3评估原则
3.1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包括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和经济原则。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3.3矿业权评估经济原则,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进行技术处理的原则。
一般包括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遵循的重要原则。
4评估方法
4.1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判断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等构成矿业权评估方法。
成
本、收益和市场途径是被公认的反映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三种技术途径原理、计算模型及其参数的细化。
4.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评估方法规范中具体评估方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矿业
权价值评估。
4.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评估方法。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并确保得出的评估结论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
4.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理解评估方法与评估参数的对应关系,以及参数内涵与计算口径的对应关系,并按照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确定与评估目的相适应的、评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
4.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特殊要求,选择不
同于评估方法规范中的具体评估方法,但应当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方法原理、来源、选取理由。
5评估程序
5.1矿业权评估程序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
的工作步骤。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
5.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受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履行既定的
评估程序时,应当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中止评估业务。
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执行评估过程中受到的客观限制、无法履行的具体评估程序及其原因和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并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因委托方的特殊要求,未履行完
整的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的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实际履行的具体程序及理由,并确信所采用具体评估程序足以支持评估结论。
6评估结论
6.1评估结论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般基于假设和限定条件形成。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及其涵义、形成的假设条件和使用条件等构成。
理解假
设和限定条件是正确使用评估结论的必要条件。
评估报告应提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全面理解和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2不同评估价值涵义下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如压覆补偿、价值赔偿等),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结合评估价值涵义、按照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评估结论。
6.3评估结果,应当以文字与数字形式完整表示。
评估结果通常应是一个明确的数值,并标明货币单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价
值咨询业务,可以与委托方协商,采用其他评估结果形式(如区间范围、数学表达式等)。
7评估报告
7.1矿业权评估报告,包括探矿权评估报告和采矿权评估报告。
是指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在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7.2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执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
咨询报告。
7.3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
事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出具限制使用性质的矿业权评估咨询
报告。
但在矿业权评估咨询报告中应提示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其结论作为参考依据的
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时,且所受限制已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
方在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拒绝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或矿
业权评估咨询报告。
7.4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矿业权评估报告内容应满足全面、客观、准确和概括的基本原则要求。
7.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格式,
编制矿业
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报告出具和生效要件出具。
7.6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基础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特殊
委托方、委托方的特殊要求、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繁简程度,但应
满足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规定的基本内容要求。
8工作底稿及评估档案
8.1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