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股权质押解除质押申请表见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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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股权质押解除质押申请表见内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投资者业务申请表单

(2014.12)

CHINASECURITESDEPOSITORYANDCLEARINGCORPORATIONLIMITEDSHENZHENBRANCH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CHINASECURITESDEPOSITORYANDCLEARINGCORPORATIONLIMITEDBEIJINGBRANCH

 

证券查询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基本信息

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全称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查询市场类型

□沪市□深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查询内容

□证券持有信息

查询日期:

年月日

证券代码:

□证券变更信息

变更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证券代码:

□证券冻结信息

查询日期:

年月日

证券代码:

□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

(仅限沪市适用)

查询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

(仅限沪市适用)

查询期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人声明: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阅读并将严格遵守《填表须知》(见背面),因违法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负。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申请人(或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国结算填写

审核结果: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其他

处理意见:

□建议接收申请材料

□建议退回申请材料

□留置申请材料,暂不办理

经办人签名:

办理日期:

填表须知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柜台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证券查询业务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证券查询申请表。

申请人在证券查询申请表上签章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证券查询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

对于拒绝在证券查询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中国结算拒绝为其办理证券查询业务。

2、个人投资者填写说明:

(1)“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个人投资者填写本表时,本人查询的,填写本人姓名;投资者亡故的,填写办理查询的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公证委托查询的,填写受托人姓名。

(2)“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信息、变更信息、冻结信息、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投资者可查询一项或多项,并填写对应的查询范围。

(3)同一证券账户查询多个时点持有信息的,在“查询日期”一栏列明查询时点,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

3、机构投资者填写说明:

(1)“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名”:

填写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的经办人姓名。

(2)“查询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信息、变更信息、冻结信息、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投资者可查询一项或多项,并填写对应的查询范围。

(3)同一证券账户查询多个时点持有信息的,在“查询日期”一栏列明查询时点,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

同一法人名下有多个证券账户且查询内容相同的,经办人附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清单,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

4、证券查询费用说明

查询内容

收费标准

证券持有信息

20元/证券账户/市场/次

证券变更信息

个人账户

20元/证券账户/市场/次

机构账户

50元/证券账户/市场/次

证券冻结信息、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记录和证券账户回购登记记录

免费

注:

(1)投资者一次查询多个账户持有/变更信息的,按10个账户(不同市场账户合计)的费用为收费上限;

(2)查询证券持有变动记录等时,如果数据量较大,一般以光盘方式提供查询结果;(3)办理上述查询业务,不收取打印、复印等工本费用。

证券查询申请表(主办券商代理适用)

主办券商名称: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填写

证券账户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账户持有人名称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反馈形式

□传真形式□邮寄证券持有证明

收件地址、邮政编码及收件人的移动电话

查询内容:

□持有信息(持有日期:

年月日)

□变更信息: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冻结信息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证券公司审核栏

审核材料:

法人:

□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境内法人提供)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境内法人提供)

□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已依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材料齐备,符合业务办理要求,且所有复印件已核原件,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

主办券商预留印鉴: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注:

同一证券账户查询多个时点持有信息的,在“持有日期”列明查询时点,填写一份申请表即可。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质押

姓名/全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序号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申请质押数量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2、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次申请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3、本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

本次证券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

4、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主办券商代理适用)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质押

姓名/全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序号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申请质押数量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编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主办券商无关。

2、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次申请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3、本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

本次证券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

4、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主办券商无关。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无误,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加盖主办券商印章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质押登记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解除证券质押信息

姓名/全称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原质押证券数量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本次全部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包括原质押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3、如本次申请解除质押的证券存在司法冻结,质权人承诺已知晓申请解除质押登记的证券已被司法冻结,同意对该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将自行承担因上述证券解除质押登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主办券商代理适用)

质押登记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解除证券质押信息

姓名/全称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原质押证券数量

大写:

小写:

大写:

小写: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本次全部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包括原质押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3、如本次申请解除质押的证券存在司法冻结,质权人承诺已知晓申请解除质押登记的证券已被司法冻结,同意对该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将自行承担因上述证券解除质押登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本公司对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无误,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予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加盖主办券商印章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质押登记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部分解除证券质押信息

姓名/全称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红利是否解质并结转

大写:

小写:

□是□否

大写:

小写:

□是□否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凭证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声明:

1、现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共同向贵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质押登记。

2、质押双方承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质押双方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次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押双方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4、部分解除质押后剩余的股份,共计______(股数,含已产生送转股数量)继续质押。

5、如本次申请解除质押的证券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双方同时承诺已知晓该司法冻结情况,双方同意对该部分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将自行承担因上述证券解除质押登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主办券商代理适用)

质押登记编号

质押合同编号

质权人

姓名/全称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出质人及部分解除证券质押信息

姓名/全称

证券账户

证券简称及代码

股份性质

托管单元

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红利是否解质并结转

大写:

小写:

□是□否

大写:

小写:

□是□否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凭证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声明:

1、现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共同向贵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质押登记。

2、质押双方承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质押双方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本次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押双方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4、部分解除质押后剩余的股份,共计______(股数,含已产生送转股数量)继续质押。

5、如本次申请解除质押的证券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双方同时承诺已知晓该司法冻结情况,双方同意对该部分证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将自行承担因上述证券解除质押登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本公司对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无误,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加盖主办券商印章

注:

1、出质人栏位请根据实际出质人情况自行调配人数和账户数。

2、“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出质人姓名

(全称)

出质人证券账户号

质权人姓名

(全称)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登记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托管单元

申请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上述质押证券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

2、本质押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3、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相关约定自行卖出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主办券商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因质押双方或主办券商的原因造成处置所得资金未及时划付质权人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本表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签字盖章。

2、同一质押登记编号对应的质押证券须一次性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张”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主办券商代理适用)

出质人姓名

(全称)

出质人证券账户号

质权人姓名

(全称)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登记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托管单元

申请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现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上述质押证券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状态。

2、本质押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3、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出质人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相关约定自行卖出质押证券的,应于卖出当日及时向主办券商申报卖出证券有关数据信息。

出质人未及时申报或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4、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生效后,因质押双方或主办券商的原因造成处置所得资金未及时划付质权人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无关。

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机构审核意见:

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无误,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予以办理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手续。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加盖主办券商印章

注:

1、本表根据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签字盖章。

2、同一质押登记编号对应的质押证券须一次性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张”

主办券商受理证明(质押状态调整业务适用)

本公司与出质人___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___签署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同意根据该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协助质押当事人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质押证券的相关信息如下:

出质人姓名

(全称)

出质人证券账号

质权人姓名

(全称)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登记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托管单元

已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

 

(盖主办券商公章/报备预留印鉴)

年月日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本公司柜台适用)

过出方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过入方名称

证券账户号码

过户登记类型

□协议转让□继承与遗赠□离婚财产分割□赠与□法人资格丧失

邮寄信息

是否邮寄

□是□否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证券简称

及代码

证券

数量

过户

价格

流通

类型

过出方托管单元

名称及号码

过入方托管单元

名称及号码

备注

申请人声明:

我们已知晓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相关业务规定,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该过户登记业务;同时,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们自行承担。

过出方(签章):

过入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代办人或经办人(签字):

代办人或经办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说明:

1、因继承办理过户登记的,仅过入方(或其代办人)签字即可。

2、因法人资格丧失办理过户登记,出让方为清算组的,应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清算组公章。

3、证券数量单位:

股票为“股”。

4、本表中的过户价格是指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转让日的收市价,如上一转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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