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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018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0181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二、实习基本情况

在此次实习期间,我能够认真自觉的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照法院对我们实习同学的要求,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并且认真,务实地完成了领导和法院其他老师交予的各项工作,得到相关领导及老师们的一致好评.同时,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深有感触。

此次实习,我主要是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协助工作,同时我也经常参与旁听其他民庭的开庭审理。

在实习中,我以明确的目的和端正的态度参与到工作中,努力地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平常的工作中,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这次,如此近距离地接触到法院的一线执行工作,通过旁听庭审,合议,听证会,以及阅读案卷,草拟法律文书,会议记录等,使我对法院工作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了审判工作的程序,获得了大量相关专业知识的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通过在民庭的实习我熟悉了民事诉讼程序及其相关的组织、准备工作,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和技巧,为下学期开设的民事诉讼法学课打好了基础,也取得了较好的实习效果。

我更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达到了实习的目的.在此次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局限性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以致用"这四个字的含义是多么深刻。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0182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一个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习,我确实学到了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并获得许多感悟。

在此,我谈谈我的所见所闻及所想。

负责。

法官纠纷的裁判者,只有肩负起公平正义的责任,法律的正义才可能和得以实现。

在中院,每个法官都是很忙的,他们是以正义为追求的目标,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智慧。

如一个写审理报告的细节就折射出他们负责的高尚品质。

一天我在一个办公室里看见一位法官翻了一会卷宗,然后在电脑上修改一些东西,继而翻一会卷宗,又修改不过他脸上显出繁忙而又自然的表情。

而后我试着去表示帮忙,加入了他的写审理报告的工作中。

这是一个涉及共犯、累犯、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抢劫案,同时也有学理上存在而暂时不适用于实务的连续犯。

并且用到抢劫交通工具作为逃跑工具而计入抢劫数额的司法解释。

案件可谓是较复杂的。

法官是仔细阅卷宗,惟恐有一点小小的疏漏,并在审理报告中有条理而且要求最准确地表述案件的始末。

接下来的几天,我和他一起写审查报告,并不断的修改。

当时我就很想问他,很多细节你都不必考虑也没人发现的。

但突然一愕,这就是法律人固有的高尚啊。

敬业。

这事发生在两位民事律师身上。

作为听众我坐在法庭的群众席上听审。

审判区中两位律师是表情严肃而平和,但两者的措辞都很犀利,有直刺对方证据要害的攻势。

这是一个互相交换证据的简易程序。

只有一个法官在场。

两位律师给人一种精通法律且雄辩的感觉。

两者语言流畅,术语用得较频繁而又不生涩。

因为双方的证据较多,他们互相举证和辩论都用了很多时间,当时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显得很疲惫的样子,但两为律师的兴致越来越高象是享用一顿美食。

最后法官还是发话了,建议大家休息一下,然后大家都往法庭外走走。

刚开始两位律师还很和好地交谈。

过了一会,法庭外却传来激烈的争吵声,显然是律师还在辩论着刚才的案件。

不一会儿,法官终于控制不住休息的场面,只能又走回法庭,笑了笑,冲我们说:

“这两律师真是”我补充说:

“敬业。

有人说学校就是一个知识懂得仓库,我们再里面汲取并储存自己的知识。

确实等到走上法庭的时候,要用到的课本和课堂的知识的时候,就知道原来自己还有很多知识没掌握,很多知识没有精通熟练。

再者,在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的司法程序,使我感觉中国的法制,至少是刑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还是较完善的。

总之,在一个的实习中,我以亲身经历的形式体验和熟悉了刑法的程序,了解了法院刑事庭具体怎样运作的。

同时法院里老师教给了我许多的知识。

这必将是我学习生涯的宝贵实践经验。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0183

实习单位: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

20xx年3月至4月

实习内容:

了解中级法院系统工作概况、熟悉中级法官办案流程、开庭旁听、装订卷宗、写有关文书等。

由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立案,告市政府的都转为中院审现在来中院的案子,这一年里行政的超过民事的,成为最多的,刑事的则少得多。

行政案子从一审二审二百个到现在单是二审就八百个,这是翻了多少倍。

行政庭因此由原来的两个合议庭增加到了四个。

立案庭将案子分给各个法官,由于我们办公室里的法官结案很快,分下来的案子也多,三四月份立的案子往往都安排到了六七月份。

民庭有法官助理,但是行政庭没有,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就相对大了。

好多工作多亏有实习生分担。

员额制改革还在逐步推进,将使一些法官待遇提高,一些则降低。

书记员每个季度会统计工作量,工作量是按字数算的,一般一个案子一万字左右,上个季度我们办公室书记员80多万,少的书记员才20万,差距很大。

说实话,若没有实习生,这些工作单靠书记员一人是难以完成的。

每个办公室有一到三名实习生,民庭是最多的,刑庭最少,实习生大多会选择民庭。

实习生主要是来自学校和律所,实习一两个月后,一批批更换,源源不断。

实习生需要办理实习证,以便出入法院。

这两个月做了很多工作,学到很多,也有很多感悟。

接下来详细介绍一下我在实习中的经历。

一、整理裁判文书。

下来了裁判文书,每份都复印十份以上,要扣核对无异的章,折叠、装订,邮寄、填写回执单。

有一次出了8份判决,印了80份,每份好几页,这一系列干完需要好几个小时。

几乎每天都需要去立案大厅邮寄,那里为邮局工作人员设了窗口,每天四点前送去邮寄,少则两三份,多则十多份。

二、写各种文书、材料。

除了写一些杂乱的东西,我还学会了写传票,退卷函,证据目录,审理报告等。

三、写案卷封皮。

案号,案由、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立案及结案日期,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二审结果,保管期限,正副卷册数,页数。

通过看卷宗,主要是立案审批表和裁判文书才找这些信息。

每份卷宗的正副卷封皮都需要写,有的两三册正卷,就需要写好几遍。

通过这些,了解了一审案件若是作出判决,卷宗保存60年,若裁定则是20年,上诉案件都是保管20年。

另外,审理的案件大多是上诉案子,一审结果基本都是裁决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四、接听电话与来访人。

由于法官和书记员因为开庭常常不在,需要帮忙接听电话。

每天会接到很多电话,过来送材料的,交费的,领文书、上诉状等的,询问开庭安排以及案情的,来见法官的。

通过一段时间的熟悉,知道了不要跟当事人说太多,尤其是案情,你很可能说错了。

曾接到一个当事人电话,说怎么不开庭就出判决了,怎么案卷还没送到高院,我吸取教训,不能说太多,说我只是实习生,不知道不了解。

她不依不挠,竟然又问课本上怎么学的,还说要找媒体。

再就是之前对不能私下会见法官理解错了,当事人可以打电话或者来法院咨询法官的。

五、订卷归档。

案子审结后需要将案卷材料归档,但之前的准备工作很多。

实习的这段日子基本隔一周就有二三十本案卷归档。

材料齐后,要把案卷送去扫描室逐页扫描,加盖骑缝章。

一般这二十多本卷需要几天的时间,扫描后要按照目录排序,包括立案审批表、起诉书、送达回证、答辩状、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证据、传票、开庭笔录及裁判文书等等。

排序后需要编页码、编页码需要登记每样材料多少页,正副卷各多少页等信息,之后就是订卷宗。

正副卷分别钻孔,穿线,贴封条,扣章。

行政案子案卷相对较厚,订卷宗这项浩繁的任务是最费时费力的。

另外,只要开庭审理的案子都要将庭审录像可在光盘上,而且是两份,光盘上、光盘外科上以及内侧都要写上案号,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刻录人与刻录时间。

一个案子从立案到最后归档,要遵循这各种繁杂的程序,而且程序越来越严格,每个流程都需要登记。

比如之前裁判文书印好了直接去拿就好,各个合议庭互相捎带下来,后来要求必须拿着发文稿去领,而且登记。

因为行政庭大多是告政府的案子,很多都是政府不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办事,尤其是之前。

虽然改善了,但涉及到拆迁,还是问题百出。

六、旁听。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

在严肃的庭审中,审判人员审查明事、总结争议焦点、适用法律、控制局面的能力,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同时,有的法官会表现得很不耐烦,有的法官则会很亲切,有的法官审理中很拖沓,有的法官则干脆利落。

审判人员的形象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很好的的展示。

书记员做庭审记录,同步到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电脑上,可以随时纠正,免去了审完后再去一一核对,打印出来各方签字即可。

庭审结束,审判人员会讨论案件,我们实习生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请教他们一些尚不懂的问题。

去听了一个比较少见的评烈士的案子。

原告是死去男士的父亲,为儿子申报烈士没被批准告到了中院。

觉得因为抢劫被杀害就要评烈士,确实很不合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烈士毕竟是少数人,比较神圣的。

如果按评定标准,在这样的年代没多少人。

可是发现一些省真的给抓小偷的,遭报复的交警评了烈士,法官马彩云被杀后被评为烈士也是备受争议。

发现评定是多么的主观,地区差异,价值判断差距如此之大。

原告的儿子被杀了是可怜,但是该去提起民事赔偿以及工伤抚恤金,结果都没有,被公司一味蛊惑去评烈士,老人这些年来到处喊冤。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到底是自卫被杀还是为了保护集体财产被杀。

法官们觉得不能通过刑事判决以及抢劫犯来认定被害人的动机和客观行为,原告的证据则是公司、村委会觉得是烈士就该评为烈士。

法官们意见不一,整个行政庭还讨论了这个案子。

案子首先是合议庭讨论,意见不统一整个行政庭的法官会一起讨论,还是难得出结论的则上报审委会。

审委会每周二开会,一个法院审委会就一个,每周二集中讨论提交的案子,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

除了旁听行政案子,还去旁听了一个聋哑人告珠宝店的民事案子,那么大一个法庭,就四个实习生旁听。

刑事和行政案子旁听人员多些。

法官、被告代理人说完那个手语老师都要翻译给原告,原告表达意见后那老师再翻译给我们听,时间多了一倍以上,大多是在等待。

很多法律术语当事人是不太懂的,也不好表达,就写在纸上,太不容易了。

民事案件,流程省了很多,不像刑事和行政,宣读法庭纪律、请审判员入庭,宣读身份,总之能省则省。

翻译费了那么多时间一个小时就结束了,而行政的案子大多一个多小时,调查都超过一个小时。

而民事案件开庭的少,大多是调查,而且二三十分钟就完事,差距很大。

八、其他。

法官在不同庭的待遇相差很大。

在民庭,当事人往往很尊重法官,很配合工作。

而在行政庭,很多当事人不尊重法官,扰乱庭审;有的是是闹事专业户,告状专业户,没事就过来告,反正就50块钱,告着玩或者出口气或者捞点钱。

课本上课堂上学到的都是民告官难,实践中才知道不仅仅如此。

实习时遇到法官在做调查时,旁听的人坐满了,拍手,起哄,一直扰乱法庭,法警都过来了。

调查后来没进行下去,据说他们是专门过来找茬儿的。

每个政府机关都有固定的参加庭审的代表,隔三差五来一趟。

而政府一般居高临下,也不积极配合,原告或上诉人往往觉得法院与政府机关是一伙的,偏向政府,对于法官很不尊重与信任,往往喜欢闹大出一口气。

原告一方的律师也利用委托人不懂法律撺掇闹事。

有一次组织双方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行政案子往往证据很多,组织证据交换是为了开庭审理提高效率,原告的律师竟然说交换证据不就是过来交换一下证据就行了。

委托人觉得律师做得很对,盲目听从。

时间久了,法官会出现倦怠,觉得民事刑事案子是真的在解决问题,能解决问题,有些成就感。

可是对于行政案子,原告一方一般证据不足,请求得不到支持,明明政府理亏但是很难判其败诉。

总结

经过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这两个月短暂的实习生活,我不仅巩固了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还锻炼了法律实践能力。

通过与该法院各位老师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了我的实践能力,人际交往往能力,增长了社会经验,开阔了眼界,令我受益匪浅。

我也深深地感触到自己对所学的知识掌握的不牢固,和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实践经验的不足。

4月份熊秉元老师来我校做讲座,强调要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联系到最近的实习,课本课堂上跟实践中的法律真的差很远。

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倍加努力、勤奋学习,以掌握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0184

内容提要]认识实习报告由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组成,案情介绍主要介绍庭审的全过程,案例分析介绍自己对整个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绍自己通过这次认识实习活动。

动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案情介绍]

时间:

XX年3月28日地点: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事法庭

第一上诉人:

某省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第二上诉人:

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

第一被上诉人:

张德成

第二被上诉人:

石静

第三被上诉人:

白淑琴

一、开庭审理阶段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刘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的年工程总造价的2%。

1998年4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了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

1998年4月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

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

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了事实真相。

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个人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

1998年4月2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73.18平米,每平米造价4000元,三人共计878160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付总价款的50%,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

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10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付了10万元,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

购房款,至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计73452.92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

事实和理由:

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

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

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

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

三、法庭辩论阶段

第一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

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

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

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

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

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

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

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

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

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

(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善意地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合同效力及于联发公司,请求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轮法庭辩论:

(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上诉人自行委

托测量单位测量房屋使用面积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疑问,认为其未经金都市场的许可,况且又未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方法计算,测量结果非法;针对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其内部帐目提出指证,金都市场的内部帐目只是为了内部结算之用,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该帐目已经失窃,金都市场对被上诉人取得该帐目的合法

性提出疑问。

当时刘智万因急等钱用向三被上诉人提出如果三人当时立即交付6万元(减免13452.92元)双方之间的购房款视为结清,三被上诉人当时并未立即交付6万元,第二上诉人的诉讼

代理人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即未生效,所以三被上诉人尚欠购房款73452.92元。

(二)审判长经询问当事人刘智万查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就他一人,因承包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挂靠联发公司,且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工程开工时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在销

售房屋时亦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其当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系木兰县政府各部门协调不力的结果,迟早会给办的,只是时间问题。

四、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限第一上诉三日内向法庭提供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宣布合

议庭经合议后择日宣判。

[案例分析]

综观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我们不难发现本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是共同投资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只是挂靠联发公

司,每年向其缴纳管理费,二者之间并无实际资金往来;2、三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这两个问题解决了,那么整个法律关系就明晰清楚

了,我们根据现有的证据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1.联发公司称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是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联发公司却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共同投资关系

,如果休庭后联发公司仍不能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将不能认定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共同投资关系,则根据双方的投资比例来划分二者的收益。

2.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工程的建设,其内部承包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联

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仍是一个整体。

联发公司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其之间是委托

代理关系,其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建设金都市场的工程而非委托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出售金都市场的摊位,所以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越权代理。

我们知道联发公司尚不能证明其是否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工程,如果完全由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投资,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建设金都市场工程,那就根本谈不上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如果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建设金都市场,那么二者都对金都市场拥有所有权,构成民法上的共有关系,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以自己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

买卖合同而没有告知联发公司则侵犯了其共有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是对于标的在1200余万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销售摊位是必然的,联发公司应该关心自己的收益与利润,依此推

定联发公司应该知道二者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做出否认表示则应视为同意;如果刘智万只是挂靠联发公司而由自己单独投资,则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讨论的范围。

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是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刘智万,二者为同一主体,刘智万想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我的思考]

本次为期两周的认识实习活动我们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有关民事、刑事的一些案件,结合自己的切身感受,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了一下初步的探讨:

一、舆论监督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法院审理案件除法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权,公民个人

和各新闻媒体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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