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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国际贸易理论及其发展

1.表列出了加拿大和中国生产1单位计算机和1单位小麦所需的劳动时间。

哪个国家具有生产计算机的比较优势?

哪个国家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

两国如何参与分工贸易?

计算机

小麦

中国

100小时

4小时

加拿大

60小时

3小时

答:

①加拿大具有生产计算机的优势,加拿大具有生产小麦的优势。

②根据比较成本理论,加拿大生产计算机的比较成本为60/100=0.6,生产小麦的比较成本为3/4=0.75,0.6<0.75,所以加拿大生产计算机,中国生产小麦。

2.假定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20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1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

如果国家1有120单位劳动和200单位的土地,国家2有40单位的劳动和50单位的土地,两国自由贸易后的贸易模式是怎样的?

答:

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的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20/4=5,而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1/4=0.25,所以奶酪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葡萄酒是土地密集型产品,而国家1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120/200=0.6,国家2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40/50=0.8,0.6<0.8,所以国家1生产奶酪进口葡萄酒,国家2生产葡萄酒进口奶酪。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1.在自由贸易下,本国汽车售价为10000美元,其中,投入成本为8000美元。

假定政府对汽车整体征收50%的进口关税,而对其生产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只征收25%的关税。

试比较该种关税结构的有效保护率和名义保护率。

解.名义保护率=名义关税率=50%,

有效保护率=(10000×50%-8000×25%)/8000×25%=150%

 

四.品名包装

1.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2.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易。

在订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是大蒜主要产区,通常我方以此为货源地,所以BR公司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山东大蒜”。

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胶东半岛由于灾害欠收,货源紧张。

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

但KM公司称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要求BR公司做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问:

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并评述此案

答:

KM公司的要求合理。

因为品名条款上明确规定是“山东大蒜”,所以KM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1品名必须明确具体

2针对商品实际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3.我国某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冻北京鸭700箱,10公吨。

合同规定:

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我方在屠宰时,采用了科学的“钳杀法”,即从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从而保证鸭子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

随后,未经伊斯兰教协会的实际查看,就由该协会出具了“按照穆斯林屠宰方法”的证明。

货到国外后,对方拒收。

我方最后以货物运回,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损失结案。

除经济损失外,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理解:

《公约》:

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

如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4.有一年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5%,杂质不超过3%。

但我方在成交之前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成立之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之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赔偿60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

这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

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对对方的检验证明表示怀疑。

问:

是否可以以该批货物并非按样品成交为由不予赔偿?

此案中我方可有过错?

答:

不可以。

①对“相似”没有规定上下浮动比例;

②我方在成交后又修改合同,使合同具有了双重标准

我方有过错。

①因为自己的错误操作是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②对“相似”无法解释,给对方有机会要求赔偿

5.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

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

答:

不妥当。

①误差范围需要经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方能生效。

②这种误差范围没有经买卖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以不能生效。

6.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

但到出口装船时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

因此发货人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理解:

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条款不适用

7.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

金额为20万美元,单价为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数量为1000公吨。

信用证内对金额和数量即未规定“约”或允许多或少于x%,也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性条款。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装运出口时,实际装货为995公吨。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拒绝付款。

问:

银行是否有拒付理由?

答:

无理由拒付。

①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②实装995公吨没有超过5%的限制。

8.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

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

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意味着数量可以有10%的浮动,但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22×400=8800>8000,所以银行拒付。

9.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答:

将信用证打回,告诉买方我方已出好唛头。

第五章.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

不应负责。

①按FOB术语成交时,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

②在此例中货物已经装船,所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货物在航行中发生了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责任。

2.我国内一出口企业2000年3月向美国出口一批包装货物,合同规定采用FOBShanghai术语,我方在收到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按期装船,但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后不慎跌落甲板上,致使包装破裂。

请问上述损失应由何方来承担?

答:

应由卖方承担损失。

①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

②虽然风险以船舷为界,但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

③因为货物需要完好无损的装到甲板上,所以船方不会开出清洁提单

3.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如果该批已特定化的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答:

应由买方承担。

①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②但是在4.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仍未到达装运港,所以应由买方承担风险。

4.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

买方做法是否合理?

答:

不合理。

①FOB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也可由卖方代为租船订舱

②我方积极反应情况,但卖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由买方承担责任

5.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

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

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

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答:

不合理。

FOB术语下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问:

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

不可以。

因为如果买方有要求或者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意见,卖方可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7.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

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为什么?

答:

不可以。

①FCR术语下卖方要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此例中卖方没有在货物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要承担责任。

8.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问: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

有。

①CIF术语下只要卖方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并不负责将货物运到对方港口

②CIF术语下风险以船舷为界,所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9.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以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

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如何处理?

答:

1.应买方要求,卖方应投战争险,并且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

2.运输途中为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所以我方应拒绝买方要求并追讨

10.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

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USD80/MTFOBHK。

问:

我方可否接受?

答;不接受。

CIFHK中,香港是目的港,卖方只需承担到达目的港的成本和运费以及保险费,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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