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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地调研报告

2020年最新征地调研报告

Thelatestlandacquisitioninvestigationreportin2020

(调研报告)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YB-BH-046011

2020年最新征地调研报告

说明:

工作报告是范文中的一种形式。

它是指使用的群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或对象报告工作。

报告的内容包括近一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作部署。

本内容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全县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镇项目建设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亩,其中,耕地4227亩。

所有征地涉及51个村委会235个村民小组3301户农户11094人,其中1—18岁2938人,18—60岁6881人,60岁以上1275人。

其中XX年至XX年7月共征地358亩,其中耕地341亩,占所征地的95%。

所有征地涉及9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259户农户852人,其中1—18岁218人,18—60岁563人,60岁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况。

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1284户4446人,其中1—18岁1058人,18—60岁2847人,60岁以上541人。

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

上升型120户、持平型903户、贫困型261户。

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31户108人,其中1—18岁31人,18—60岁66人,60岁以上11人。

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

上升型5户、持平型13户、贫困型13户。

  

(二)完全无地人口情况。

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44户2209人,其中1—18岁632人,18—60岁1331人,60岁以上246人。

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

上升型57户、持平型303户、贫困型284户。

其中XX年至XX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1户220人,其中1—18岁54人,18—60岁146人,60岁以上20人。

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

上升型4户、持平型33户、贫困型24户。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情况。

因项目建设的补偿情况。

1998年以前征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不等。

少部分农户采用减免农业税(费)的方式补偿;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办理农转非的方式进行安置,标准根据地块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时曾达6万元/亩,大多数为2万元/亩。

另外,落实农转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业114人。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户)。

其中XX年至XX年7月,落实农转非48人,其中安排就业16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户)。

  XX年11月以前征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等,最高达6万元/亩,大多数在2万元/亩左右。

XX年11月至XX年7月,按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征收水田、菜地的规划区内24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2XX元/亩,其它地区19800元/亩;征收旱地规划区内10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9000元/亩,其它地区7700元/亩。

XX年7月,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8号公告,对大瑞铁路永平段建设用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

一是货币安置。

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费用外,其它乡镇全部兑补到农户。

二是宅基地安置。

对部分拆迁户,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实行宅基地同面积兑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是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就业安置。

按征收0.5亩耕地办理1人农转非,共办理农转非2263人。

从XX年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农转非政策。

同时,由用地单位为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安排了114人就业,但这样安置的方式很少。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

对生活困难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户)。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失去了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如果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会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变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新的社会弱势群体。

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安置难。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居民后生活消费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

目前每亩水田的全部补偿费大约在2万多元,也就相等于一个普通公务员1年的工资。

现在农民没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断的提高,他面对城镇生活的时候需要开销,所以补偿费也是杯水车薪的。

由于现在的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解决不了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失地农民就业难。

土地依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大龄农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龄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是弱者。

面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第三,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地农民保障难。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

土地被征用后,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较大提高。

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

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有的失地农民闲居在家,打牌、打麻将,甚至赌博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

几年下来,正事没干,钱也花光了,技术也没学,种地没土地,工作又没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

有的失地农民都把土地补偿费用到住房的建设修缮、婚丧嫁娶、购置生活消费品,以及清偿债务等方面,没有将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失地后往往也就丧失经济收入来源。

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等等,导致生活水平出现很大的差异。

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的被征地农民,几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

  第四,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管理难。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

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低保,没有社保,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无创业资本的“四无”状态,造成了“种粮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情况,生活在城镇的边缘,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不仅计划生育等政策执行难,而且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制约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三、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补偿费用。

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

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

同时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续功能,只要土地在,农民可以祖祖辈辈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

因此,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

要按照“土地能换到农民的保障”的原则,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来确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

按照安置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制定出补偿安置最低标准,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完善补偿机制。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要改变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

一是预留地安置。

政府在征地时为完全失地的农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盖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二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

将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

三是实行宅基地安置。

对完全失地农民补偿0.3——0.2亩的宅基地,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另一面方面可建盖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

四是制定合理补偿费用分配机制。

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解决目前失地农民存在问题的关键。

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1、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

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

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

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

除去合理支付货币补偿以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专门的资金,开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贷免扶补”的就业带动创业政策的要求,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城乡就业体系,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

一是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及其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XX〕22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按照政府倡导、个人自愿、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缴费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参保范围。

被征地人员是指永平县辖区内有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格,其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

以户为单位,土地(指按永平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积以农经部门丈量面积为准)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

  第二、保障方式。

一是基本生活补助。

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基金来源。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是使用土地的单位,按使用每亩土地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从土地纯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益;四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其它来源。

  第四、缴费及补助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由农民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50%,由个人缴纳50%。

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有权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待遇的发放。

一是基本生活补助。

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后之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按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至死亡。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

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根据云南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相应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县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从统筹账户中补足不足部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实行生活补助。

对县人民政府具体政策实施后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生活补助,其今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自行解决。

  (3)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方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4)实行最低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后在未到达领取年龄前,生活水平达不到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总之,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解好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国家重点建设、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

  改革征地制度土地状况调研报告

  一、我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北部,地处东经103°34′-104°45′之间,北纬23°45′-24°28′之间,全县土地面积经详查结果:

7585329.7亩。

  **县地处滇东南岩溶山原地区,大总山脉分支系纵横全境,地形夏杂,地势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称岩溶地貌)较多。

整个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阶梯状倾斜,海拔相对高差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

坡度一般为15°-35°。

地形有山地、山间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坝子等。

地貌类型多样,主要构造侵蚀地貌,是褶皱断裂形成的山地。

如官寨剥蚀地貌,主要表现为剥蚀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

分布在腻脚等地;溶蚀地貌,如舍得岩溶地貌,岩溶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47.8%;盆地地貌,是受断裂和溶蚀作用形成的,境内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坝子均属于盆地地貌。

堆积地貌境内较少。

全县500亩以上的坝子有40个,较大的坝子有八道哨、曰者、新沟、双龙营、普者黑、马者龙、天星、树皮等,约占全县面积的20%。

  

(二)土地现状结构

  我县各地类面积和结构如下:

  1、农用地:

6848594.3亩,其中,耕地:

1430067.1亩,占土地总面积18.8%;园地:

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0.14%;林地:

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61%;牧草地:

173048.3亩,占土地总面积2.3%;其它农用地:

604612.4亩,占土地总面积7.9%。

  2、建设用地:

92612.6亩。

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75625.7亩,占土地总面积0.99%;交通用地:

12330亩,占土地总面积0.16%;水利设施用地:

4656.9亩,占土地总面积0.06%。

  3、未利用土地:

644122.8亩,占土地总面积8.5%。

  (三)土地利用特点

  1、农业用地面积大,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全县已利用的土地中,农业用地为6848594.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0%,在农业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县耕地中,旱地面积即达1239421.4亩,占耕地面积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

旱地面积中,以坡地为主,面积为958605.7亩,占旱地面积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积为23%。

  3、林业用地不合理,园地少,林地多。

全县林地4630573.9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1%,园地:

10292.6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14%。

园地规范小,零星分布,目前还未形成规模,商品率极低低。

林地面积中,有林地3146993.5亩,全县森林覆盖率达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镇、村庄及工矿用地中,以村庄用地多,而工矿等其他用地较少,说明**县城市建设薄弱,工矿企业不发达。

  6、交通用地较少,仅占全县土地面积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水面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积大,但可开发利用的较多,队难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岩石砾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还可以开发利用。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结构不合理,主要是:

1、耕地少,非耕地多。

2、园地和水域用地少,开发潜力大。

3、城镇居民及工矿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费现象。

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开展难度大,影响畜牧业的发展。

5、林业用地面积多,但低产林地较多。

由于低产林面积比重较大,林业利用率低,开发潜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县的森林资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炼钢铁,1978年以后包产到户,开荒扩大耕地,大面积的森林遭到严重破坏。

加之人口的不断增长,资源与人口、环境矛盾日趋突出,致使全县森林面积锐减。

据有关部门记载,1952年全县森林面积为507.4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67.7%。

到1978年森林面积减到143.9亩,森林覆盖率为19.2%,面积比1952年减少363.55万亩,森林覆盖仅为1952年的28.36%。

80年代开始,全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开展居民义务植树活动,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滞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积难以补偿被毁林面积。

由于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是水土流失加剧,据统计,1994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68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库、坝塘等库容量减少,山区人畜饮水困难;三是自然灾害频繁,损失程度加重。

由于森林面积减少,高山山区、陡坡地区耕地严重受到洪水冲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涝灾害耕地质量下降。

**六独铜矿区曾经发生山体滑坡,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这都说明了森林被破坏,环境不断恶化造成的。

四是气候受到影响,常常会发生旱、涝、冰雹、霜冻等灾害性天气,且周期缩短。

  3、人口过快增长,人地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锐减及人地矛盾突出等问题。

在人地比例关系中,土地资源严格来说是不可再生资源,土地面积是个常数,人口是个变量,人口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对数量的减少。

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剧。

同时,由于城镇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农业用地增长快,耕地逐年减少,耕地质量减退。

  4、农业水利设施脆弱,农业生产条件亟待改善

  农业生产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土地质量,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物力、财力的投入等。

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譬化农业的标准来要求,**县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极不相适应。

由于水利设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

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

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

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

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

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

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

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

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

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

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

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

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

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

根据自XX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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