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办88号行业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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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安办88号行业要求
渝安办〔2010〕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261号)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和行业要求两部分组成,其中:
共性部分600分,行业要求部分400分。
经研究,现将《重庆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重庆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行业要求)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行业评估细则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4日印发
一、非煤矿山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400分)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分)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初审
(分)
评定(分)
否决项
(一)
否决项目
1.矿井不具备至少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m;
2.未按规定安装主扇风机并正常使用机械通风,采掘工作面无风或微风作业,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
3.井下无矿领导带班组织生产;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5.重大隐患整治未落实“五到位”违规组织生产;
6.严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其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的定为D类。
是
(二)
通风管理
1.每年填制通风系统图;
10
无图不得分;填制不规范或未按时填图扣5分。
2.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5
无制度不得分;制度不健全扣5分;不符合本矿实际扣10分。
3.矿井通风设备(通风能力)与通风(调节)设施的配置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20
一处不符合扣5分。
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应安装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和功率符合设计要求;
30
未安装不得分;每有一处安装位置或功率不符合要求扣5分。
5.矿井各作业面及各区域的风量、风速、风质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实施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20
有一处不符合扣5分;未按规定检测扣10分;无记录扣10分,记录不规范扣5分。
6.按规定要求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做好检测记录;
10
未检测或无记录不得分;检测少一次或记录不规范扣5分。
7.矿井配置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监测仪器设备;
15
未配置不得分;每缺一种扣5分;每发现一件装备不能正常使用扣5分。
8.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设置有测风站;
10
未设置不得分;一处不符合扣5分。
9.配备有通风管理人员。
20
无通风管理人员不得分;配备每少一人扣5分。
小计
150
(三)
采掘管理
1.矿井采掘系统布置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15
不符合不得分;无图扣5分,图纸不完善或未及时填图扣2分。
2.井巷及采矿作业面布置参数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0
每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3.按规定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掘方法及工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0
无规程不得分;每有一项采掘方法及工艺不符要求扣2分。
4.报废井巷、硐室及采空区管理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0
每有一项不符要求扣2分。
5.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现场监控措施,并严禁违规开采保安矿柱;
15
无制度、无措施及未执行或违规开采矿柱不得分;措施不符合要求扣5分。
6.严禁超层越界、超矿区范围违法组织开采;
15
有违反不得分。
7.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15
有违反不得分。
小计
90
(四)
运输管理
1.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执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0
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每有一项制度或规程规定未执行扣2分;制度不完善或操作规程不符实际扣2分。
2.行人和提升运输共用的斜井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每有一处不符合扣1分。
3.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5
不符合不得分;有一种不符合扣1分。
4.竖、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和警示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并正常使用;
5
不符合不得分;每有一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扣2分。
5.斜井运输设置有“一坡三档”设施,下部车场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10
无“一坡三档”设施、无躲避硐室不得分;无明显标志扣2分。
6.提升绞车司机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5
不符合不得分。
7.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集中检查一次;
5
未建立制度或未组织检查不得分;每少检查一次扣2分。
8.提升机和钢绳具有检验合格证,并有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5
无合格证或无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
小计
50
(五)
机电管理
1.矿井有符合设计的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
5
无图纸不得分;每缺一种图纸扣1分。
2.矿井建立有井下停、送电制度;
3
不符合不得分。
3.有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矿井,必须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0
每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4.矿井电气设备三大保护及防雷电装置符合要求;
4
不符合不得分。
5.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及传动部分有保护罩或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3
无保护装置扣3分;无警示标志扣1分。
6.电气设备及供电设备、线路检修有相关警示标志;
3
不符合不得分。
7.机电设备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及记录。
2
无制度或未执行不得分;无记录扣2分。
小计
30
(六)
爆破管理
1.放炮员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5
不符合不得分。
2.制定有爆破器材与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3
无制度或未执行不得分。
3.编制有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5
无规程不得分;规程不符实际扣2分。
4.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要求;
5
不符合不得分。
5.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器材与爆破材料;
4
不符合不得分。
6.建有爆破器材与爆破材料领退登记制度。
3
未建制度不得分;记录不完善扣1分。
小计
25
(七)
防火管理
1.建立符合设计要求的矿井消防系统,并按规定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5
未建立不得分;每缺一件消防器材扣2分。
2.制定符合矿井实际的井上、井下防灭火措施;
4
未制定不得分;不符合实际扣2分。
3.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
3
不符合不得分。
4.矿井地面及井下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符合规定要求。
3
每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扣1分。
小计
15
(八)
通讯管理
1.按规定安装矿井通讯设施,并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采掘作业地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泵房、主扇风机房等通讯畅通;
3
未安装通讯设施不得分;每有一处通讯不畅通扣2分。
2.通讯器材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
不符合不得分。
小计
5
(九)
防尘管理
1.井下防尘管路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4
不符合不得分。
2.井下凿岩打眼采用湿式作业;
5
不符合不得分。
3.对井下产尘点及爆破后的作业面采用喷雾洒水;
2
不符合不得分。
4.井下个体粉尘防护符合要求。
4
不符合不得分。
小计
15
(十)
监测监控
1.按规定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8
未安装不得分;不能正常使用扣2分。
2.制定有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
2
不符合不得分。
3.按规定配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8
未配置不得分;不能正常使用扣2分。
4.制定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制度。
2
不符合不得分。
小计
20
注:
上表各大项中的每一小项扣分,仅限本小项分扣完为止。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400分)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分)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初审
(分)
评定
(分)
否决项
(一)
否决项目
1.采用陡壁、掏底等方式违规开采的;
2.未实施机械铲装作业,采用人工装运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4.重大隐患整治未落实“五到位”违规组织生产的;
5.严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
其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的定为D类。
是
(二)
采场安全
1.采面上方的不稳固表土、岩石、树木等应按规定超前剥离,严禁不剥离开采;
20
未剥离扣20分;剥离宽度不够扣5分。
2.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
30
不符合不得分。
3.台阶开采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坡面角应符合设计规定;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平台宽度、坡面角、上下分层开采超前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30
每有一项不符合扣10分。
4.及时清理宕面存在的悬石、浮石、危石,手持式凿岩采面上方应安装稳固的保险绳桩,采用质量合格的保险绳,并正确佩戴使用;
20
每发现一处未及时清理扣10分;未安装绳桩或未佩戴保险绳不得分。
5.严禁超层越界、超矿区范围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20
违反任何一项不得分。
小计
120
(三)
边坡管理
1.边坡角符合设计规定;
15
全部超标不得分;局部超标扣5分。
2.边坡按规定留设安全平台;
10
未留设扣10分;留设不符合要求扣5分。
3.对有潜在滑坡危险、顺层边坡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发育顺层边坡制定措施进行治理;
20
未实施治理不得分;未制定措施扣10分。
4.制定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建立边坡检查记录;
15
未建立不得分;记录不完善扣5分。
5.对边坡坡面和内部位移、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并建立观测记录。
5
未实施定期观测不得分;记录不完善扣5分。
小计
65
(四)
爆破管理
1.编制爆破说明书或爆破方案;
8
未编制不得分;不符合实际扣5分。
2.爆破员、爆破安全员必须取得资格证;
8
不符合不得分。
3.相邻矿山爆破作业签订安保协议;
8
无协议或未执行协议不得分;协议不完善扣3分。
4.爆破器材领退记录、爆破作业记录是否建立齐全;
8
无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5.炸药雷管不得混放,配备防爆箱并按规定存放。
8
不符合扣5分。
6.按爆破作业规程要求装填雷管炸药、撤人设岗,严禁违章处理瞎炮;
10
违反规程要求扣6分;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扣4分。
小计
50
(五)
周边安全
1.相邻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10
不符合不得分。
2.爆破点与房屋及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15
不符合不得分。
小计
25
(六)
机电设备
1.碎石机、给料机、皮带机、空压机等机械设备传动轴、皮带轮应设保护罩或栅栏隔离;
5
未设置不得分;每有一处不合格扣2分。
2.电机是否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装置;
5
一项不符合扣5分。
3.电气设备和装置的外壳或框架、电缆和金属包皮应按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
未安装接地保护装置不得分;每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4.机电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
5
未建立记录不得分;记录不全扣2分。
小计
20
(七)
供电管理
1.供电负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5
不符合不得分。
2.供配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
6
每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3.变压器安装、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6
不符合不得分。
4.开关、插座是否符合规定;
3
每有一处不符合扣1分。
5.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四周应设围墙或栅栏;
5
不符合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扣2分。
6.停送电应采取工作票制度。
5
未建立或未执行制度不得分。
小计
30
(八)
排土场管理
1.严禁对下游的民房、公路等重要保护设施、建筑物构成直接威胁;严禁选择在有洪水威胁的冲沟地带;
15
有一项不符合均不得分。
2.排土场堆积高度、边坡、排水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15
一项不符合扣5分。
小计
30
(九)
防尘管理
1.设立水池、防尘管路等设施,破碎筛、粉碎机等易产生粉尘部位配备防尘装备;
5
无防尘设施不得分;有一处未采取防尘措施扣2分。
2.打眼、钻孔、装岩、破碎、筛选等作业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5
无防尘设施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小计
10
(十)
防水管理
1.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5
不符合不得分。
2.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水设施。
5
不符合扣不得分。
小计
10
(十一)
装载运输
1.运输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5
不符合不得分。
2.溜槽倾角、尺寸、安全防护设施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6
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3.运输道路符合设计规定;
4
有一处不符合扣2分。
4.装载、运输车辆是否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
5
不符合不得分。
小计
20
(十二)
防火防爆
1.维修设备时应建立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并有记录;
5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动火作业记录不完善扣2分。
2.油料库、炸药库等地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备足消防器材。
5
未建立措施不得分;消防器材每缺一处扣2分。
小计
10
(十三)
安全标志
矿山边界、边坡危险地带、变电所、机械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部位、炸药库、运输道路、排土场等应设立相应警示标识。
10
每有一处未设立扣2分。
小计
10
注:
上表各大项中的每一小项扣分,仅限本小项分扣完为止。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400分)
类别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分值
(分)
评分标准
自评(分)
初审
(分)
评定
(分)
否决项
(一)
否定项目
1.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存储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3.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闭库的;
(二)
工程档案
1.建立有尾矿库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价、审批文件等工程建设档案;
20
建设档案缺一项扣5分。
2.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有放矿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尾矿坝稳定性检测、尾矿堆积坝定期检查与维护记录、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事故处理记录、安全现状评价等;
20
运行档案缺一项扣5分。
3.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包括安全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闭库后再利用、审批文件等。
10
闭库及闭库后再利用档案缺一项扣2分。
小计
50
(三)
库区环境
1.尾矿坝上和库区周边严禁乱采、滥挖和在安全距离范围内爆破等现象;
10
违反任何一项不得分。
2.库区周边山体应无滑坡、坍塌、泥石流等迹象;
10
违反任何一项不得分。
3.尾矿库下游是否建设有民居、生产、名胜古迹等建构筑物。
10
尾矿库下游有居住、生产、名胜古迹等设施,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得分。
小计
30
(四)
尾矿坝
1.尾矿的堆积是否超过设计的库容量;
20
超设计能力堆放不得分。
2.尾矿坝及尾矿堆积坝坝坡比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分。
3.坝体防、排水渗漏设施完好可靠;
10
有一项不符合扣5分。
4.尾矿坝结构、材质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不符合不得分。
5.尾矿坝下游坡面上是否有积水坑;
10
有积水坑不得分。
6.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10
未按照要求设计的不得分。
7.尾矿坝坝下渗水是否清澈;
10
坝下有混水渗出不得分
8.四级以上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10
未建立观测设施的不得分。
9.尾矿坝安全超高应满足规范要求;
10
不满足安全超高不得分。
10.尾矿坝或尾矿堆积坝是否有裂缝、坍塌等不良迹象;
20
有任一不良现象扣10分。
11.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10
一次未采用交替作业扣5分。
小计
130
(五)
防洪与排水
1.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
10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2.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
5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3.排洪系统现状应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5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4.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5
未设置水位标尺不得分。
5.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排洪设施是否畅通。
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10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6.洪水过后是否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尾矿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10
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5
未按照要求封堵不得分。
8.尾矿库按照要求修建截山水沟,截山水沟应完好、畅通;
12
一项不符合扣6分。
9.排水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12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6分。
10.排水斜槽的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是否符合要求;
12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6分。
11.排水涵管的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是否符合要求;
12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6分。
12.排水隧洞的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12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6分。
小计
110
(六)
尾矿库其它设施
1.尾矿水力输送系统或尾矿车辆运输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分。
2.尾矿回水泵站、回水管道和回水池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5
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分。
3.尾矿水处理站、截渗、回水设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一项不满足设计要求扣5分。
4.尾矿库防渗处理应满足设计要求;
10
不满足设计要求扣10分。
5.排放尾矿和筑坝的操作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放矿位置及筑坝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
一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6.尾矿库监测或观测设施是否按照设计配备,并保留记录;
10
不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分。
7.尾矿库照明与通讯系统是否按照设计配置。
5
无照明系统扣3分,无通讯系统扣2分。
小计
60
(七)
现场管理
1.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
一人未持证扣2分。
2.尾矿库是否建立了值班室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5
无值班室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