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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出示证件②说明来意③现场检查④作出记录⑤交换检查意见

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⑧整改复查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①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②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③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④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⑤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⑥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八、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九、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①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②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③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十、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十一、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①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②妨碍监督检查的。

③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④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⑤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二、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①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②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③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④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被检查单位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①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②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③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四、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十五、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十六、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二篇: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整改报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检查整改情况:

已经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检查。

2、压力表均逾期未检定整改情况。

压力表已送检合格。

3、容器、管道无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叉车无维修记录

整改情况。

容器及管道、叉车已经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并填制记录表。

4、压力管道作业人员无证照

整改情况: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证照已办理

xx年9月30日

第三篇: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xx-12-27)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

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

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

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

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

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报告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xx年4月21日贵单位组织安全人员对我单位进行电动单梁起重机特种设备检查、指导,并提出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安装安全扣问题,针对提出的问题我司于xx年5月10日委派专业人员完成安全扣安装。

整改情况详见附件。

上海久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xx年6月1日

附件:

第五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程序1.0目的:

本标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2.0范围全公司3.权责

ehs:

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及法定检验。

仓库:

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采购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的购买。

hr: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4.内容

4.1特种设备采购、安装、大修与改造

2.1采购部门选购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资质的生产厂家,保证所采购的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要求

2.2仓库在进行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时,应选择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单位。

2.3仓库在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ehs携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管理按照施工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4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其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持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

2.5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移交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并报至ehs备案3.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3.1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的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手续由施工单位办理,不需安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手续,由ehs办理。

3.2仓库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牌照固定在特种设备显着位置。

3.3仓库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使用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设备的点检,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有相关职业禁忌的人员不得操作特种设备,人员资格证书至公司hr备案。

3.5ehs按期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特种设备的检验由相关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3.6各种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验。

3.7检验后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8特种设备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由公司ehs联系市质监局指定的监督检验部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仓库进行特种设备报废处理时,应通知公司ehs,同时由ehs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许可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废。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同时报告公司ehs,进行应急救援。

3.11仓库应妥善保管特种设备档案,不得遗失,特种设备档案保管的期限为特种设备的寿命期限。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4.1公司内的特种设备作业的范围包括: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4.2公司适用的特种设备作业类型及资格定义如下:

a.电梯操作:

需持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电梯操作证b.叉车驾驶:

需持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叉车证c.锅炉操作:

需持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司炉证

d.压力容器操作:

需持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压力容器操作证e.起重作业:

需持有国或地方办法的起重作业证书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4员工进入公司被安排在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上,必须持证上岗;若没有相关证书,hr必须在2个月内让员工完成委外的教育训练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让员工上岗,并定期安排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复审。

4.5外来厂商进厂施工作业涉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必须满足4.2的要求,持证上岗。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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