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善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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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善途径》

《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及改善途径》

公务员考核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长处,在多年的实施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与做法,得到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凸现出,制约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一、考核指标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进行有效量化

尽管《公务员法》对考核指标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但并没有针对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特点差异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

并且这样的考核内容看似全面,而且突出了重点,但是这五方面的所占比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会造成考查机关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其他方面的现象出现。

考核指标的抽象和笼统使得考核很难具有实际操作性。

二、考核等极少,考核结果中庸问题严重考核结果共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等级,这种等级划分过于粗化,优秀和不称职的界定也比较模糊,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风气。

此外,一些部门由于人数较少,优秀名额很少甚至没有,而另一些部门则由于人数众多,出现优秀名额成为“轮流坐庄”的现象,这使得考核难以起到奖勤惩惰的作用。

三、考核主体责任不清,无法追究失职失误《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仅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规范其在各个环节应负的具体责任及履行职责后的奖惩,以致于在考核过程中,考核人碍于面子做好人,或者与被考核者有私交而使得有问题者轻易过关。

考核主体责任不清容易使得考核这一重要把关环节没有任何意义。

四、考核方法较为单一,无法保证其客观性

绝大多数考核采用的方法都是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以及领导“写评语”的方法。

这种方法主观性随意性强,无法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五、结果反馈缺乏沟通,考核效用不明显

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改善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但是

我国的公务员绩效反馈只是简单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者,并未就绩效考核的情况进行面谈,更谈不上对被考核者提出改进的建议。

综合以上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当重视公务员的独特性,在设计考核指标体系时,充分考虑被考核者的具体职务,将考核指标具体细化,并且避免使用程式化、概念性语句,使得考核指标不产生歧义,不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第二,调整考核各等次比例,进一步量化细化各等次标准,完善考核结果的使用规定,认真兑现考核结果,通过考核使每一个公务员受到震动,增强考核的激励作用。

第三,明确规定考核主体在各个环节的责任,使考核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适当增加考核方法,形式多样化。

第五,实行公示制和举报制,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

任何局部的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所以,要想解决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应当完善考核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考核流程和精细的考核标准,并且严格执行。

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提升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

应当在平时注重考核,认真对待,使公务员考核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篇。

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我局的考核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认真组织下,考核工作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考核效能的充分发挥。

首先从制度方面来说,尽管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都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出了实施办法,但《规定》和省、市制定的实施办法都很概括,缺乏实用性,难于操作。

具体说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虽然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定性说明,但过于笼统,忽视了定量考核方法的运用。

相较而言,定性考核虽然简便易行,容易操作,但它是以考核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缺乏科学性,准确度不够;而定量考核则可运用量化指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地分析测量,并可以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考核结果进行标准化处理。

因此,该规定显得定性有余,定量不足,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二)考核结果的等次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规定》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规定》中虽然明确了四个等次,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了。

对那些工作表现差,应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只要不是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大都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其姑息迁就,做个好人,勉强定为称职了事。

(三)优秀等次确定不够合理。

《规定》中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一是在优秀名额的分配上,一般的做法是,按照部门的实际在编人数和优秀控制比例,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分配,这样部门工作优劣没有区别,助长了平均主义,同时有的单位部门因人数少而沾光,因而也有失公平,因此这一办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

二是优秀人员的确定,通常情况是单位主要领导年年有,一般同志轮流坐庄;再者“老好人”容易被推荐优秀等次,而工作突出,原则性强的往往难以定为优秀。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

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

(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

这样就出现了工作内容性质不同、职责范围不同,公务员等级不同的在同一个笼统的标准下进行考核的局面,考核标准缺乏针对性,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情况缺乏可比性,最终考核结果缺乏客观性、公正性。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规定》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五是平时考核、目标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脱节,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相脱节。

平时考核、目标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有着内在的和不可分割的联系。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目标考核为公务员的政绩考核提供了客观依据和具体标准,而公务员年度考核则因为目标考核的实施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但目前这种有机联系并没有完全结合起来。

同时也存在着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分离,在提拔选用干部时参考考核结果的因素不多。

其次,结合我局的现状,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考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考核认识不到位。

个别公务员对考核工作意义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认为考核工作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考核中只图形式不求实效;有的人把考核工作当作是负担。

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是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局还没有制订适合自身职能和特点的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仍然停留在自我总结、定性考核阶段,考核工作中“定性多,定量少”的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

我们的测评体系未能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型、层次及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因事制宜,设计不同的考核指标,而是习惯于用统一的指标对所有的干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客观性、针对性、科学性的程度尚不能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

三是考核方法不科学。

现在的考核基本以科、处,或一个部门为单位来进行的,先是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在年终以群众投票形式产生,然后由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最后由考核委员会来审定。

考核结果没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随意性较大,一些人情票、关系票还存在。

对于拟产生的优秀人员的评议大都以单位进行,各部门之间相互了解不深,易带来考核结果的不准确性。

实际操作中又出现缺少规范的评定方法,所使用的测评手段、方法还相当“简陋”,因而科学性不高,影响了考核的质量,不能有效地避免考核中凭“印象、关系”进行评鉴的现象。

造成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影响了考核应起的作用。

四是考核程序不规范。

部分群众求稳、拿不下面子、追求一团和气,就采取或默许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论资排辈,今年评张三,明年评李四,后年评王二麻子。

有些群众对那些工作表现较差的同志是否要确定为不称职时,碍于情面,只求息事宁人,对其姑息迁就,乐得自己做个老好人;还有些群众推选那些因为人缘好,工作也还过得去的老好人为优秀等次,而那些工作突出、原则性强、但人际关系较紧张或者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则榜上无名。

因此导致一些公务员不再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和行为准则,而是努力与上级领导、同事、群众搞好关系以期通过考核,提升职务。

五是考核激励作用不明显。

以前曾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与单位发放的奖金及目标奖挂钩,强化了考核激励作用。

由于市级机关实行了统一标准的津补贴,各单位不能再发放奖金,平时考核无法与奖金挂钩,年终考核的结果虽然与工作性津贴挂钩,但额度大大降低,与平时考核结果不相关,考核的激励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连续多年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上没有体现出优先考虑的原则,影响了公务员争当优秀的积极性。

六是平时考核制度难开展。

平时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

平时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工作实绩要量化为具体指标,但量化问题很难。

虽然认识到平时考核非常必要,但实际工作中比较难操作,也不好开展。

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章立制,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各自制定的办法、制度,随意性强,缺乏应有的效力,考核中难以长期坚持下去。

二是在考核的内容上,还缺乏明晰规定,在考核标准上,还没有具体的要素指标,在考核方法上,还未制定出便于操作的规程等,因而平时考核容易流于形式。

三是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不大,还没有真正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第三篇。

公务员考核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和有效手段。

而当前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影响制约了考核应当发挥的作用。

巫山工商局对公务员考核现状进行了的调查,对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提出建议。

一、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程序形式化。

一是考核方法和程序不统一。

个别单位重考核结果,轻考核过程,对考核过程的规范性要求不严,疏于监督检查,致使考核过程的教育和激励作用被弱化。

二是考核敷衍了事走过场。

存在情面观念重,怕得罪人,挖空心思搞平衡;不细研公务员考核政策,考核结果失真;对考核工作重视不够,在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得过且过;考核中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以民主的名义,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而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致考核结果失去公信力。

三是考核等同于年终评先。

上大多数单位和部门都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看成了评先选优,把考核的重点放在评“优秀”的等次上,年度考核变成如何分配“先进优秀”指标了。

(二)定量考核难以推行。

首先,考核指标设置上缺乏层次性。

没有根据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干部、一般干部之间在工作责任、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指标模式制定过于统一,缺乏层次性,导致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不高。

其次,“量化考核”缺乏明确性。

第三,考核结果评价上缺乏科学性。

定性与定量怎样结合没有统一标准,对同一个人的考核,会因为考核中偏重定性或是偏重定量而出现不同的考核结果。

(三)考核流于形式。

一方面参与意识不强。

考核只强调考核者考核被考核者,没有听取被考核者意见,也不利于全面考核其业绩;参与考核的人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群众评议流于形式,群众认为请他来是形式,做顺水人情,失去群众评义的本意。

另一方面规范意识较差。

表现在:

主管领导考核中不坚持原则、不坚持标准,按“亲近疏远”来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书面通知,导致被考核者得到的只是结果,而不是结果后面的为什么,因而被考核者无法有针对性的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就使考核失去了促进工作的意义。

三、全员考核对策探讨

(一)树立公平公正考核理念。

1.切实提高主管领导的公正意识。

要引导其树立把公务员考核作为加强队伍建设和从严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建立公务员考核工作责任追究制,规范主管领导者的行为;要加强考核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主管领导最大限度地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2.保证考核过程的公正,提高考核客体的参与意识。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管理制度,说明考核的时间、考核程序、考核内容以及考核办法,考核程序一旦启动,就要严格公开、公正执行,不能随意改变。

(二)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考核应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入手,量化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划分考核权重。

1.以岗位职责为依托,量化考核“绩”。

科学的分解和设立岗位职责和任务是前提条件,必须要以各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为考核内容,指标设计要倾向于可量化。

在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据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

2.以群众评判为主,量化考核“德”。

防止“德”的考核空泛化、简单化、公式化,变定性分析为定量分析,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等多个子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

同时,立足于全面性和针对性,将评判的主体分为领导、同事、与之密切接触的工作对象以及本人等多个方面。

3.以日常考核为主,量化考核“勤”。

认真记录公务员考勤情况;加强执行力考核,对临时交办的工作是否认真去办,是否推诿,认真记录工作态度;对一个时期的“勤”的考核结果要定时公开,做到信息透明,起到警示作用。

4.以自我素质提升为主,量化考核“能”。

按照《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的要求,与公务员日常教育培训相结合,以培训考核结果为依据,实施定量考核;以参加学习的情况为依据,实施定量考核;按年实施能力测试,以测试得分作为考核依据;对处置突发事件单独进行考核,处置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予以一票否决。

5.一票否决“廉”。

因此“廉”的考核应当是两个层次的,一个层次是本单位、部门,另一层次是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廉”是绝对的,只有“廉”和“不廉”两种,而绝对不会也不应该存在“基本廉”、“很廉”的情况,所以对“廉”的考核,应当以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

(三)考核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1.必须将公务员考核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总体框架之中。

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使命、战略、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设定工作目标,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对于单位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的情况,对其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2.必须加强平时考核。

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是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之一,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基础。

平时考核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我记载和单位考核的方式进行,即由干部个人针对自己的工作实际,客观、公正地填报《个人日常工作记录本》,定期送交主管领导审核;单位人事机构建立《公务员平时考核记载表》,对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3.必须加强考核回馈工作。

及时反馈,接照考核的公开性要求,及时将考核结果准确地反馈给公务员,使公务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及时调整,推进工作。

坚持书面反馈与谈话反馈相结合。

书面反馈侧重于年度考核结果、个人考核位次,让公务员正确定位自我,自觉地完善自我,激发工作干劲。

谈话反馈侧重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帮助公务员改进工作方法、措施。

4.必须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是分档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依据年度考核量化得分结果,精确计算每分值对应年度考核奖金标准;二是适当调整考核各等次的比例;三是量化、细化、硬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等次确定的标准、条件,使之标准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公务员的危机意识。

第四篇:

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仍存在着考核内容缺乏全面性、考核指标欠缺针对性、考核过程有失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缺乏实效性等问题,这也是《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明确要求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实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公平、科学、合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重克服五种现象,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是克服“为考核而考核”现象,把握好考核规定与单位实际的关系

一些单位在年度考核中简单地照搬照抄上级考核规定,考核内容没有与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位特点结合起来,没有与每年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体现不了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难点,“为考核而考核”,失去了考核的目的、作用和意义。

因此,单位在制定考核内容时应避免简单化、程式化,既要符合上级政策,还应体现自身实际,要与本单位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中心任务、突破创新相结合,正确导向,促使广大公务员奔有方向,赶有目标。

二是克服“重评轻考”现象,把握好民主评议与工作实绩的关系

1在现实中,有个别单位仍存有“重评轻考”甚至“以评代考”现象,考核中只注重了群众的评议,而忽视了对实绩的考核。

还有的认为实绩考核难把握、较麻烦且分高分低得罪人,既然体现“民主”,索性交由职工“划票”解决。

虽是少数,其产生的消极作用却不容忽视,失去了“硬杠杠”,考核结果势必软化、弱化。

因此必须防止“以评代考”,坚持“考评结合”,并且还要科学合理地设臵实绩考核与民主评议在总考核分数中所占权重。

三是克服“千人一面”现象,把握好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的关系

“千人一面”现象是在考核工作中,因为平时对被考核人缺乏全面、系统、动态的了解,使得最后的考核评鉴“言之缺物”或者“似曾相识”。

此问题看似细小,实际暴露出来的是平时考核弱化、考核体系意识缺乏的弊病,它将最终导致考核的随意性增强、针对性削弱。

所以把握好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的关系十分重要。

平时考核没有固定现成的模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各公务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一段时间(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或完成一项工作任务进行考核,如实记录被考核人情况;可建立《考核

2登记本》等样式,对公务员考核内容涉及到的情况予以收集、登记,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在这两类考核中,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第一手资料,年度考核则是平时考核的提炼、概括和总结,离开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是克服“重定性轻定量”现象,把握好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的关系

“重定性轻定量”现象,是在考核中过于看重对个人的评价,不重视德、能、勤、绩、廉的数字化分析,以至于很容易将人引入“凭印象”、“凭关系”、“凭短期效应”的误区。

究其根源,一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没有平衡好定性与定量的关系;二是考核要素的量化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实用性,没有形成周密、有力的指标体系,使定量难以把握,结合难以操作。

所以处理好这层关系,需要组织者不断的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动态分析,统筹各个要素,将职能工作进行合理的分解量化,使“软标准”变成“硬指标”,定量有内容,定性有依据,才能有效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五是克服“闭门考核”现象,把握好内部考核与社会评价的关系

现时的考核,多数是单位内部运作,属于“封闭式”的考核,“群众参与”也仅限于单位内部同事而已,难以完全避免片面性、主观性和人情因素的制约。

公务员既然是“公仆”,那么“公仆”当得称职不称职,理应交由外部服务对象去评判,服务对象最有发言权。

所以,适时适当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拓展考核的外延,能够增强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与全面性,能够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应该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其中涉及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思维定势的转变、社会介入的范围程度、评价指标如何设臵等等,都需要统筹考虑,深入研究,科学把握。

第五篇:

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考核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

问题及对策

[摘要]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水平、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从公务员制度建立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有了明显进步,但还不够完善,在考核制度的设计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员考核制度;问题;对策

所谓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工作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考核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解决。

通过严格的考核,主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从而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增资提拔晋升职务等提供科学依据,使这些工作科学、合理、公平,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只有认真分析和解决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解决的对策,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公务员的素质水平,提高我国的政务水平。

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与时俱进、加大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因此,此论文对于研究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有重要意义,我也希望可以以此论文对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出贡献。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

《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本条是有关考核内容以及考核重点的规定。

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把工作实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可以防止领导者凭个人好恶或主观印象来评价公务员,从而使考核更具客观性。

另外,工作实绩是公务员思想、能力、素质、作风的综合反映,是对公务员德、能、勤、廉的整体检验。

突出工作实绩也是一种导向,有利于培养公务员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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