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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预防腐败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制度廉洁性评估

  

(一)制度廉洁性评估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效能监察室,简称“县制度廉评办”),在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协调指导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设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未设纪检监察组织的单位,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对应监督单位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

  

(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对象

  凡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财政资金、优惠政策、机构编制、职责职能、人才录用等事项的下列情况为制度廉洁性评估对象。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

  (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内容

  1、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否落实了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增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

  3、评估权力的配置是否合理,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和听取意见;责任追究的机制是否健全等。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的程序

  1、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本部门或本单位起草中的行政机关公文。

  ⑴起草单位在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前,需提交文件起草说明、法律法规依据、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征求的意见、论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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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须参与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全过程,比如参与为公开征求意见而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以及组织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专门论证等;并在进行廉洁性评估后,填写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⑵起草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

如不能采纳,应当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

  ⑶向“县制度廉评办”提交《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一式三份。

“县制度廉评办”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表》上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一份由起草单位留存备查,一份报县法制办备查。

《制度廉洁性评估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于6月15日、11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县制度廉评办”上报,并作为工作资料备查。

  2、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已发布实施并仍然有效的行政机关公文。

  ⑴按照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要求,在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逐件进行清理的同时,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廉洁性评估,分类填写评估表。

各单位对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的廉洁性评估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如不能采纳的,应在评估表中说明理由。

  ⑵6月30日前,完成对已公布执行的文件的清理工作。

评估表及汇总表报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盖章备案。

  3、异议公文处理

  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存在廉洁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公文,由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廉洁性评估,评估意见报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发文单位再按照评估意见进行办理。

  ⑵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对廉洁性评估中无法把握的重大问题,可先提交县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进行审议,视情况报县预防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

  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范畴。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重要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或者不采纳廉洁性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下发监察建议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推进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

  

(一)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审计人员组成的县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简称“县项目廉评办”),负责对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指导、协调和综合工作。

履行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国家投资项目各环节廉洁性的评审工作。

  

(二)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对象及范围

  凡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和政府性融资(含县委、县政府组织的融资平台与公司)投资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

  1、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

  2、评估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矿业权出让项目;

  3、总货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内容

  1、对项目办理程序的监督。

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规划、项目节能、环境评价、项目征地拆迁、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招投标、项目物资采购和管理、项目廉政合同、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和质量管理、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等方面办理程序是否依法依规。

  2、突出重点环节的廉洁性评审。

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合同履行、项目财评审计等方面的评审。

  (四)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的方式及程序

  1、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适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作出廉洁性评审,并认真填写好《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意见表》;涉及到评审内容中的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和廉洁性评审意见要及时报“县项目廉评办”。

  2、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审计机关要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与使用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要及时抄送“县项目廉评办”。

  3、对纳入廉洁性评审的国家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检查。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项目业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⑵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察项目的实施情况;

  ⑶项目业主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4、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民生的国家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

重点评审须经立项和领导批准后进行。

  5、“县项目廉评办”收集汇总各部门评审意见形成综合性项目评审结论。

  (五)责任追究

  国家投资项目廉洁性评审工作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范畴。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负重要责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对不按规定进行廉洁性评审的或未取得廉洁性评审结论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推进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

  

(一)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主体

  成立由县纪委牵头的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党风廉政室,简称“县干部廉评办”),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纪委相关室组成,负责对全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综合工作,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对象

  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对象,包括由县委管理(含党的关系在茶)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含副科级单位)中的领导班子成员、乡科级领导干部。

  (三)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和组织掌握的情况两部分构成。

  1、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家庭房产情况、家庭拥有私车情况、个人兼职取酬情况、个人或主要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情况、个人年度内收受红包礼金或有价证券及上交登记情况、年度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等;

  (3)需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2、组织掌握的情况。

  

(1)信访举报情况;

  

(2)相关处理情况,包括组织处理、法纪处理或其他处理的情况;

  (3)接受函询的情况;

  (4)廉洁从政民主测评情况;

  (5)在经济责任审计、各类专项检查督查、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的涉及党风廉政相关的情况;

  (6)其他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情况等。

  (四)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1、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廉洁从政情况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的内容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个人简历只在第一次填报时填写,其他内容每年填报一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报告表须经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派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和党组(党委、总支)书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在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县纪委,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报告的收集、综合。

  县管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将其基本情况及廉政评价向县纪委报告。

  2、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民主测评原则上一年一次,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与干部考察同步进行,由县纪委组织被评对象所属单位干部职工进行。

  3、各成员单位和纪委相关室按照职能分工,将年度内履行职责所掌握和了解到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信息统一汇总到“县干部廉评办”进行综合整理后,报县领导干部廉洁性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小组依据相关党纪条规对领导干部廉洁性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五)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评先评优和组织提拔任用干部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年廉洁性综合评价为差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

  四、相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三廉三评”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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