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D培训答疑笔记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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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D培训答疑笔记总结Word格式.docx

口服固体制剂放大时一般不超过10倍,那么液体如口服溶液呢?

和生产设备,如配液罐有关,需要对此进行关注。

8.Q:

已按附件2要求申请临床,现在申请上市时,如何准备CTD?

1)这类临床很多是06年批准的,当时要求低,现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做部分工作,尤其是工艺放大部分的;

2)相对于临床申报时没有发生改变的,可以采用当初申报临床时的资料。

9.Q:

和原研药对比,如不同释放介质中的释放行为比较信息,如何提供?

1)这部分工作在处方筛选部分已经进行,可以放在产品开发这部分;

2)杂质谱的对比,不必完全放在3.2.P.5.6部分,可以放在产品开发这块;

3)可以在对应小结部分,引用这部分内容的模块。

10.Q:

研发过程中有关物质标准进行了升级,如何体现?

可以放在方法学验证部分,这部分应提供方法学筛选、更新和变化的内容。

11.Q:

在培训教材中有关于处方变更的示例,这些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方法学和稳定性试验?

需要,这些工作就是变更的支持性信息。

12.Q:

处方的变更,是否会被认为申报和批准的处方不一致?

不会,核查时根据最终工艺进行的。

13.Q:

日出条款和日落条款如何理解?

1)日出条款指以前不(每批)测,比如每年只测一批,但是如果这批出现异常后,则需要以后每批都要测;

2)日落条款是以前测很多批(如20批),没有测出某些指标的异常,那么以后不再测这个项目。

14.Q:

GMP声明是否需要相应GMP证件?

国外注册时需要厂家提供的声明,如果有FDA/EDQM的证书,可附在后面。

15.Q:

讲义P181提到仿制药采用CTD和非CTD均需提交汇总表,如何理解?

是在两种情况都需要提交信息汇总表,不是指另外再提交一份信息汇总表。

16.Q:

企业按CTD提交,是否还需要提交药学研究综述?

1)不需要;

2)但是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仍需要像以前一样提交,药品评价中心根据这些进行核查。

17.Q:

如果已经按附件2提交资料,现在可以提交CTD格式的信息汇总表,是否能加快该品种的审评进度?

1)可以提交;

2)采用CTD格式的信息汇总表可以大大加快整体审评进度,减少审评员手工输入的工作量,将品种的审评时间由5天/个减少到2-3天/个;

3)现在仿制药的实际审评时间超过法规规定的时间100多天;

4)CDE最近收到CTD格式申报的品种30多个,附件2格式的10多个,CDE最近会在这些CTD格式申报的质量进行评估。

18.Q:

注册批、临床批、商业批等,如何理解?

A1:

1)将一种有对应概念的解释,不同批次的叫法说明了对研发过程整体的关注;

2)注册批是送检的批次,和中试放大批是同一概念;

3)发展流程:

小试—中试放大(中试放大批)---工艺验证(工艺验证批)---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批)---上市(商业生产批)。

A2:

1)华海做法:

小试(1000片,3批)---放大批(放大10倍,10000片)---扩展批---展示批(10万片);

2)用展示批进行工艺验证申报国外注册;

3)针对国内,用展示批申报,再动态三批,批下来后再GMP认证时做三批(总共不少于9批)。

19.Q:

3-6类申报上市/生产是可以提交CTD,临床部分怎么处理?

目前CTD只针对药学部分,其余部分仍旧按照附件2的要求。

20.Q:

申报临床可否采用CTD?

1)可以接受,也鼓励采用CTD申报;

2)但是不享受单独排队待遇。

21.Q:

以前按照附件2格式申报临床,现在如何按照CTD申报生产?

1)可以按照CTD格式也可以按照附件2格式;

2)若采用CTD格式,需要整合以前临床申报时的信息,必要时补充一些信息,不可再CTD相应模块并空白表示。

22.Q:

药品和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如何开展?

1)这些研究在国内还属于起步阶段,但是需要开展;

2)CDE目前的考虑是先对风险最高的品种(注射剂、吸入剂、滴眼液等)考核,同时根据具体包材的风险考察,目前重点关注塑料包材;

3)相容性考察主要是提取、吸附和迁移三个方面,提取考察需要建立相应检测方法并在稳定性试验中进行考察,吸附和迁移可通过常规稳定性试验支持;

4)对于添加剂,可以参考美国和欧洲的指南以及药典标准,如果水平超过或多处物质,需要参考杂质处理的思路更换包材或采用药理毒理研究支持;

5)CDE目前没这方面的指南,但是今年会和包材协会合作,尽力年内推出塑料包材相容性的指南。

23.Q:

讲义P34表中工艺部分如何填写?

本表将工艺的批次汇总,对工艺和3.2.S.2.2不同的部分进行说明。

24.Q:

原料药中试到生产规模放大倍数如何考虑,是否可中试1-2kg,生产为50kg?

原料放大要求参考制剂相关要求,在设备支持的前提下最大放大10倍。

25.Q:

CTD中分析方法编号如何制定?

CTD无统一要求,由企业自行规定?

26.Q:

研究图谱如何提交,是否需要编页码?

1)谱图需要提交;

2)应提供交叉引用表,对图谱的位置进行说明。

27.Q:

批量规模是写实际生产规模还是拟定生产规模?

1)需同时说明实际生产规模还是拟定生产规模;

2)CDE审评更关注实际生产规模。

28.Q:

批记录等版本号是否必须要有?

必须要有。

29.Q:

3.2.P.2.2.1和3.2.P.2.2.2中提到的和参照药物对比有何区别?

前面一种指小试多批次,后面一种指中试规模。

注:

此问题中模块部分编号可能写的有误。

30.Q:

3.2.P.5.2中是否需要列入所有方法?

需要,但是简单的方法描述可相对简单。

31.Q:

制剂申报时,对照品信息可否由原料药厂家提供,是否需要进行标定?

1)如同时申报,对照品可在原料药厂家申报资料中体现;

2)制剂厂家需要负责审计和完善。

32.Q:

CTD形式汇总表和附件2格式汇总表的关系?

1)不需要重复提交;

2)两个文件的格式有区别。

33.Q:

有些CTD提到的内容以前申报时未提交,如何处理?

1)可以写未提交,不可以写不适用;

2)不可以主动提交以前未申报的资料。

34.Q:

需要提供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无菌制剂是否指无菌生产工艺的制剂?

是指最后达到无菌水平的制剂,包括无菌过滤的冻干粉等,并非仅指无菌工艺生产的制剂。

35.Q:

原料药杂质如何来判断是否有遗传毒性?

1)有商业化的GMO数据库可根据工艺推测可能产生那些有遗传毒性风险的物质,但是价格昂贵;

2)华海主要根据文献来判断。

36.Q:

如何获得原研药的处方,稳定性是否需要同步?

1)可以看原研药的说明书,但是只能看到辅料种类,不能看到确切组成;

2)可以在溶出度、稳定性和杂质谱方面进行比较;

3)法规无要求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中必须和原研药进行直接对比。

37.Q:

纸质版现在有无相关格式要求?

电子版已经有标准,纸质版的标准正在由SFDA进行审核,待批准后公布。

38.Q:

已受理品种进入CDE后如何计时?

1)等所有相关资料全部到齐后才开始计时;

2)在原料和制剂?

以及未提交电子版文件时,审评进度暂停计时。

部分内容未能及时记下来。

39.Q:

仿制药已按附件2提交,在提交CTD格式的汇总表,可能出现和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1)若CTD格式汇总表有未提交的内容,可注明正在做或未提交;

2)CDE可能会以发补的方式让提供这些信息;

3)建议早些关注申报资料和CTD格式要求之间的差异问题。

40.Q:

进口仿制药完成BE后,是否需要按CTD提交全部资料?

1)CDE未要求这类情形必须按CTD格式提交,可以按CTD或附件2格式;

2)验证部分需要按照CTD格式里面提到的要求进行。

41.Q:

包材可否按照CTD格式注册,保密部分是否可有厂家直接提交给CDE?

可以接受。

42.Q:

是否需要同时提交货架期标准和放行标准?

1)这些标准体现了过程控制的理念;

2)药典标准和注册批准的标准为货架期标准;

3)放行标准是在货架期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更严格的标准;

3)如果以前已经按附件2提交,暂时不要补充提交放行标准。

43.Q:

验证报告和批记录的编号和版本号是否必须要有?

1)必须要有;

2)由企业自行决定编排规则。

44.Q:

工艺开发中需提交每批杂质的信息,是否包括小试和实验室研制的批次?

1)从能稳定生产出原料药的批次开始,前期的不要求;

2)杂质水平的积累有意义,为终产品质量标准的范围制定提供依据。

45.Q:

接受范围的制定是针对货架期标准还是放行标准?

两者都需要。

46.Q:

原料药的相容性是否可以参考review中的信息?

1)可以根据理解和认识确定需要进行的工作;

2)辅料有多种规格,即使同一名称,里面的成分也可能不同,可能影响辅料的性能;

3)可以关注CDE2008年的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的电子刊物。

47.Q:

包材的试验,可否由原料提供商提供?

1)供应商能提供最好了,但是需要注意他们做的工作,不可以仅作水和盐的提取;

2)需要考虑不同因素(pH、离子强度等)的影响。

48.Q:

如果供应商不肯提供包材试验的信息,怎么做?

会比较困难,没有针对性。

49.Q:

可提取物和可浸出物的关系?

1)可提取物是在苛刻条件下得到的,可浸出物是在正常条件下得到的;

2)美国和欧洲有这方面的指南;

3)可浸出物应该在可提取物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50.Q:

验证方案和报告的提供?

需要分开,这样符合GMP的理念。

51.Q:

CTD规定的但为进行或者进行的与规定不一样时,比如未作影响因素,但做了冻融试验,如何处理?

可以,但是需要说明理由。

52.Q:

6类药注册时长期稳定型是否需要到12个月,效期是否只能定位12个月?

1)稳定性只能根据长期试验的数据定;

2)不建议进行外推,因为我国关于外推研究的基础还很薄弱。

53.Q:

过量投入?

针对过程讲解中增列原料药的?

本问题没有能及时记下来。

54.Q:

制剂的杂质谱是否必须进行?

必须得做。

本问题没有能及时记下来

55.Q:

现有进行研究的方法专属性均不高,方法学研究如何进行?

1)官方也知道这种情况,因此没有进行控制水平的限度要求;

2)需关注重复性,可以考虑半定量方法,但是这种方法需关注样品均一性问题。

56.Q:

如果按CTD格式提交了纸质文件,但是电子的却采用了附件2格式,会造成什么后果?

1)会造成排队错误;

2)会被要求重新提交。

第二部分:

现场提问解答

1.

Q:

1)如果同时提交货架期标准和放行标准,SFDA批得是哪个?

2)仅几批数据就来制定放行标准是否合适?

1)国家批的是货架期标准;

2)放行标准可能存在不妥当的问题,由企业自己完善。

2.

有关物质方法学验证,重复性试验RSD,1)是否限度不同,RSD标准不同?

2)杂质限度是标准值还是测定值?

1)如果定量限水平已经覆盖了考察的浓度范围,RSD和杂质具体限度应该没有直接关系。

3.

外购原料的资料保密部分如何寄给CDE,何时邮寄?

1)可以直接寄给CDE资料组;

2)应该在正式审评前寄到。

1)制剂杂质谱如何进行?

如何对杂质归类?

如何确定是否列入质量标准?

1)参照API,如有机杂质等;

2)杂质可分为原料来源、中间体、副产物和降解产物等,由研发人员根据科学判定;

3)杂质的归类可以用排除法,结合工艺说明不存在的理由;

4)结合分析和实际检测判定是否列入质量标准;

5)制剂中不比原研高的杂质可不列入质量标准;

6)原研中没有,同时不能进行结构确证的,需要通过工艺降低到0.1%以下;

7)原料和辅料反应产生的杂质,厂家需要考虑自己合成。

如果中试中出现的杂质,在工艺验证时却未出现,是否列入质量标准?

1)需要考虑自己合成杂质;

2)来确定目前方法是否可检出该杂质;

3)原则是先先说明,再用检测来支持。

讲义P127提到的强制降解,需要对所有杂质进行结构鉴定,还是需要结合稳定性试验判断?

1)应先结合对产品讲解机理进行理论分析,再通过强制降解试验看看是否出现理论出现的杂质;

2)强制降解的杂质不需全部鉴定;

3)强制降解是方法学验证阶段,稳定性是其后的事情,不可能参照。

讲义中提到的影响因素试验的限度如何制定?

按货架期标准进行指定。

软胶囊的囊壳如何体现?

1)按辅料;

2)其组成表现可以参照包衣处方的表示方法。

包材,如瓶盖、垫片是按配件还是按系统进行相容性考察?

可以增加配件部分。

原料药和合成阶段的质量标准如何定,如何对合成进行评价?

1)CTD主要针对仿制药,应该是在原料必须了解的基础上的进行的;

2)仿制药和创新药在这方面有所不同;

3)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验证。

固体制剂的相容性有指南,但是液体和半固体如果进行?

1)对半固体,杂质检测只是评价的一个方面,可以结合其它指标如物理性能进行评价;

2)液体的也一样,可以参考影响因素试验。

非无菌不用马上提交验证报告,是否意味着可以先不做?

1)如果不做,不能保证连续生产出合格的药品,风险很大;

2)美国是允许批下来后才进行方法学验证的。

讲义P146中是否中试处方是申报的,拟大生产处方出估算的?

2)如何保证混晶与原研一致,因为买不到原料?

是否仿制药注册批和你打生产批一致?

1)仿制药有了拟大生产批才能现场检查,新药可以是中试批;

2)对于混晶,首先需要判定混晶对制剂性能是否有很大影响,如果不大,可以不在意,反之需要进行严格控制,可参考FDA指南和CDE电子刊物;

3)仿制药注册批和拟大生产批是不一样的,后者是现场检查时的批次。

动态检查是按放行标准还是货架期标准考察?

按货架期标准。

6类注射剂,可否委托外面进行中试,然后再自己的车间进行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这样申报时中试完成6-9个月,工艺验证的2-3个月。

思路可行,但是现实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生产设备方面。

稳定性中的使用稳定性,是否需要模拟临床使用的情况?

比如滴眼剂,是否需要每天打开,挤一滴出来,然后盖上?

要考察多少时间呢?

1)应当模仿临床使用的方法;

2)考察时间不得低于临床使用的时间;

3)还得考察效期不同阶段的使用稳定性。

临床使用的时间应当是根据稳定性考察的结果来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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