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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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2.1处罚种类:
2.2处罚依据:
同1.2
2.3自由裁量标准:
同1.3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3.1处罚种类:
3.2处罚依据:
3.3自由裁量标准: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4.1处罚种类:
4.2处罚依据:
4.3自由裁量标准: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5.1处罚种类:
5.2处罚依据:
5.3自由裁量标准:
6.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6.1处罚种类:
6.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6.3自由裁量标准:
6.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进行改正的,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但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6.3.4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1-3万元罚款。
6.3.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7.1处罚种类:
7.2处罚依据:
同6.2
7.3自由裁量标准:
同6.3
8.施放气球现场未指定专人值守
8.1处罚种类:
8.2处罚依据:
8.3自由裁量标准:
9.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9.1处罚种类:
9.2处罚依据:
9.3自由裁量标准:
10.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0.1处罚种类:
10.2处罚依据:
10.3自由裁量标准:
11.施放气球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1.1处罚种类:
11.2处罚依据:
11.3自由裁量标准:
1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2.1处罚种类:
警告
12.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12.3自由裁量标准:
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13.1处罚种类:
13.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消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3自由裁量标准:
13.3.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13.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13.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14.1处罚种类:
14.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4.3自由裁量标准:
14.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4.3.3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属于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许可文件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14.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施放气球活动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真实情况材料。
15.1处罚种类:
15.2处罚依据:
同14.2
15.3自由裁量标准:
同14.3
16.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16.1处罚种类:
罚款
16.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3自由裁量标准:
16.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1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无法进行改正的,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16.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但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3万元以下罚款。
16.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7.1处罚种类:
17.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3自由裁量标准:
17.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按要求做好整改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17.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3.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18.1处罚种类:
18.2处罚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18.3自由裁量标准:
18.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18.3.3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18.3.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9.1处罚种类:
19.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19.3自由裁量标准:
19.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按要求做好整改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免于处罚。
19.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以下罚款。
19.3.3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0.5-2万元罚款。
19.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20.1处罚种类:
20.2处罚依据:
同19.2
20.3自由裁量标准:
同19.3
21.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1.1处罚种类:
21.2处罚依据:
21.3自由裁量标准:
22.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22.1处罚种类:
22.2处罚依据:
22.3自由裁量标准:
23.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3.1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23.2处罚依据: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其资质、资格。
23.3自由裁量标准:
23.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3.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23.3.3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23.3.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24.1处罚种类:
24.2处罚依据:
同23.2
24.3自由裁量标准:
同23.3
25.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25.1处罚种类:
25.2处罚依据:
25.3自由裁量标准:
26.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6.1处罚种类:
26.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6.3自由裁量标准:
26.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6.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6.3.4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26.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27.1处罚种类:
27.2处罚依据:
同26.2
27.3自由裁量标准:
同26.3
28.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28.1处罚种类:
28.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8.3自由裁量标准: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2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29.1处罚种类:
29.2处罚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
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3自由裁量标准:
29.3.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
同时撤消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许可证书。
29.3.2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撤消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许可证书;
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9.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30.1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资格
30.2处罚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四条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处罚;
30.3自由裁量标准:
30.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30.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30.3.4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资格。
30.3.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1处罚种类:
31.2处罚依据:
同30.2
31.3自由裁量标准:
同30.3
32.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
32.1处罚种类:
32.2处罚依据:
《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即,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2.3自由裁量标准:
32.3.1经教育能较好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32.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的,责令改正,处0.5-2千元罚款。
32.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责令改正,处2-5千元罚款。
33.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33.1处罚种类:
33.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33.3自由裁量标准:
33.3.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33.3.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33.3.3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或者属于再犯的,且未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33.3.4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或者造成损害的;
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处3-5万元罚款。
33.3.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34.1处罚种类:
34.2处罚依据:
同33.2
34.3自由裁量标准:
同33.3
35.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35.2处罚种类:
35.2处罚依据:
35.3自由裁量标准:
36.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36.1处罚种类:
36.2处罚依据:
36.3自由裁量标准:
37.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37.1处罚种类:
37.2处罚依据: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