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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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破产法1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注:
以上两条表明,主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的交集)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注:
不能清偿是指: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包括: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主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注: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重整、和解”)
注:
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有破产申请权
注:
破产企业的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注: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其未破产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效力
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
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利害关系: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
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
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管理人的报酬:
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但无权直接调整;该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
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员报酬(注: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
管理人在担保物的维护、变现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不对政府工作人员支付报酬;
破产法2
债务人
财产的
一般规
定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
债务人占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债务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该财产拍卖或变现后首先应当用于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
债务人享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财产的一定份额的,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申请,则产生了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分割所得的份额为债务人财产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主张抽逃出资股东缴纳抽逃的资金本息、主张公司的发起
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
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为非正常收入,管
理人要求其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
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
债权”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取回债务人以前设立质押的质押物,或留置物;但管理人清偿的金额仅是以前债务额与当前质
押物市场价值中的低者;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剩余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对原已经成立的无担保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的(设立债务同时提供担保的不计入此列)、对未到期债务提前
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上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市场价30%),买卖双方应当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
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
在《合同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能撤销
在《破产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上述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清偿时债务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如果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
可以撤销。
注:
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
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算“破
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
!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
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例: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的300万债权。
如果甲公司不破产,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撤销权时,以其债权100万为限;如果甲
公司破产,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300万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丙公司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300万】超出债权人债权【100万】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例:
甲乙两公司签订100万买卖合同,按约定,乙公司
应于2012年3月1日之前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当于2012年4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乙公司如约发货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款,乙公司无正当理由也未对
其到期债权行使任何权利。
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
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原诉讼期间为2012年4月1日~2014年4
月1日,但由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14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
破产企业优先对“无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企业优先对“有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该看情况。
(例:
如
果担保物的价值仅为80万,债务额为100万,此时优先清偿了80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100万,
则应撤销该清偿行为【即必须在担保物价值内进行清偿才行】)
个别清偿的处理原则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前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破产申请受理后
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值内的个别清偿
有效
有效
有效
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有效
善意则有效;恶意则撤销
无效
注:
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否则,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注: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如债务人未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注: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管理人也解散,若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存在可撤销行为(如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内放弃100万债权),那么在
破产终结之日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而破产程序终
结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对发生上述行为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补本章最后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费——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
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
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
配额分配给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