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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黎

工程师

1989~1992年毕业分配到六枝矿务局苦竹林矿。

技术员

19893年~1995年在六枝矿务局苦竹林矿采区

助理工程师

1996年~1999年在六枝矿务局苦竹林矿采区

2000年~2004年在六枝矿务局苦竹林矿采区

副队长

2005年~2006年六枝落别四新煤矿

2007年~2008年在织金县白泥乡双龙煤矿

总工程师

2009年~2011年在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矿

谭鹏

安全矿长

2002年~2007年在织金县金泉煤矿

瓦检员

2008年~2009年在织金县富强煤矿

调度员

2009年~2011年在织金县金泉煤矿

2012年在织金县精选煤矿

孔新旗

机电矿长

1984年~2000年在水城矿务局木冲构煤矿

机电队长

2000年~2003年在水城县龙井煤矿

2004年~2006年在织金县中寨乡老屋基煤矿

2007年~2008年在水城县中山一矿

肖祥元

2004年~2007年在金沙县中黄水坝煤矿

2008年~2012年在织金县精选煤矿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织金兴伟兴能源有限公司后寨乡精选煤矿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织金兴伟兴能源有限公司后寨乡精选煤矿。

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文件

精煤发[2012]005号

关于成立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各职能机构及机构人员配备的决定

为了保证本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生产,经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各职能机构。

机构及人员配置如下:

安检科:

科长:

李龙甫

成员:

杨国富、邹维忠、黄兴虎、宋俊江、熊元昌、

杨仁祥

通风科:

熊杰

田鑫、黄兴贵、黄太勇、冯其茂、邹小勇、张青贵、李中高、杨鹏

机电科:

胡功青

冯新、郭加富、温应勇、向家友、吴爱青、吴义元

防突队:

队长:

罗国良

袁六贤、段荣、李孝权、易泽强、刘飞

主题词:

职能机构人员配备决定

抄报:

煤矿各部门

抄送:

织金分公司

织金县精选煤矿办公室2012年3月1日

精煤发[2012]007号

关于成立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经矿管委研究决定,特成立我矿通风管理和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

邹永峰(矿长)

副组长:

李黎(总工程师)、谭鹏(安全副矿长)、李成(工程师)

成员:

肖祥元(生产副矿长)、孔新旗(机电副矿长)、熊杰(通风科科长)、李龙甫(安检科科长)、胡功青(机电科)、罗国良(防突队长)、田鑫、黄兴贵、黄太勇、冯其茂、邹小勇、张青贵、李中高、杨鹏、段荣、李孝权

瓦斯治理领导小组通知

织金县精选煤矿办公室2012年3月1日

精煤发[2012]015号

关于成立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防突领导小组的通知

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经矿管委研究决定,特成立我矿防突导小组,具体如下:

李黎(总工程师)

李成(工程师)、谭鹏(安全矿长)、孔新旗(机电矿长)、肖祥元(生产矿长)、罗国良(防突队长)

易泽强、熊杰、田鑫、黄兴贵、黄太勇、冯其茂、邹小勇、张青贵、李中高、杨鹏、段荣、李孝权、胡功青、冯新、郭加富、温应勇、向家友

防突领导小组通知

织金县精选煤矿办公室2012年3月1日

精煤发[2012]019号

关于成立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防突队的通知

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经矿委会研究决定,特成立我矿防突队,具体如下:

队长:

组员:

成立防突队通知

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

2012年3月21日

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

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黔煤行管字[2006]58号文件《对毕节地区乡镇煤矿2005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第二批),精选煤矿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75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7.68m3/min,属高瓦斯矿井;

根据黔煤行管字〔2007〕54号:

对毕节地区煤矿200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精选煤矿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0.09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5.85m3/min,属高瓦斯矿井。

根据黔安监办字〔2007〕345号文《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精选煤矿处在划定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区,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黔煤生产字〔2008〕923号关于对《关于请求审批织金县精选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报告》的批复,精选煤矿开采标高+1578m以上M27煤层无突出危险,开采标高+1588m以上M23煤层无突出危险,但M23煤层+1588m标高以上及M27煤层+1578m标高以上按突出危险进行管理。

根据第一节对各煤瓦斯含量的计算,结果为M23煤层10.07m3/t,M27煤层8.52m3/t。

矿井各煤层的平均瓦斯含量表

煤层

煤层瓦斯含量平均值(m3/t)

M23煤层

10.07

M27煤层

8.52

本矿于2009年2月开工建设至2010年10月三个井筒形成系统,2011年10月底12301采面形成在2011年6月安装了瓦斯抽放系统,现采、掘工作面都安装完善了瓦斯抽放系统,并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后方10m处的巷道两帮各施工一个钻场进行瓦斯抽放;

采面上隅角附近,并由里向外每间隔25-30m安装一个三通,利用三通抽放咀抽放工作面上隅角和采空区的瓦斯。

瓦斯抽放系统设备:

抽放泵为4台,高、低压泵各两台,型号为高负压抽放泵为2BEA—203-0水环真空泵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最大抽气量1200m3/h,极限压力33KPa;

电机功率为75kw;

低负压抽放泵为2BEA-203-0水环真空泵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最大抽气量960m3/h,极限压力33KPa;

电机功率为75kw。

抽放主管、管径为200mm,支管、管径200mm;

低负压抽放主管、管径为200mm,支管、管径200m。

抽放管材均为聚乙烯管。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2012年2月15日

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为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树立“瓦斯不治,永无宁日”“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特制定《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对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第一责任。

2、认证贯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及上级领导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文件。

3、详细了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每月组织召开瓦斯治理专题会议。

4、合理组织矿井的抽采工作,确保抽采关系正常。

严格先抽后采的瓦斯治理工作,规范抽放组织。

5、负责组织、讨论、研究,搞好矿井瓦斯治理的措施及重大不安全因素的处理措施,并组织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6、掌握中层领导瓦斯治理思想及在指挥生产时,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及决定情况,并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及遵章守纪教育。

7、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特别是瓦斯治理的各项制度。

8、负责组织指挥瓦斯事故的调查、抢救和处理工作。

生产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协助矿长对煤矿的瓦斯治理贯彻落实工作负责。

2、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

落实瓦斯防治工程执行情况。

3、抓好矿井安全生产及瓦斯管理工作,参与瓦斯治理分析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

4、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煤矿“三大规程”及瓦斯治理的要求组织各矿井的生产作业。

5、关心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处理措施,及瓦斯治理工程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6、在抽采达标的基础上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矿井的生产工作。

7、参加瓦斯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煤矿总工程师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1、协助矿长对煤矿瓦斯治理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法令及上级有关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决定、指示命令等,并组织实施。

3、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经常检查、督促落实瓦斯治理工程,对瓦斯治理工作做到管理到位。

4、每月根据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月重点安全工作及措施,每季度组织并主持召开分析研究矿井瓦斯治理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措施,解决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5、负责抽采平衡,采用经济、合理、安全的开采程序、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顶板管理,保证三量平衡和工作面的正常接续。

6、根据矿井具体情况,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提出革新、改造方案,主持采取措施推行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改善矿井安全状况和劳动条件。

7、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8、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情况,对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的设计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负责每年一次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煤层发火期、自然倾向性和煤层爆炸性的鉴定工作。

10、对瓦斯治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5、严格按照机电设备行业标准做好各矿井下电器防爆管理检查工作。

6、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的各项制度督促各矿做好设备的检修、保养、测试工作。

安全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5、随时检查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处理措施,及瓦斯治理工程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6、在抽采达标的基础上负责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矿井的抽采达标情况和安全情况。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2012年2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了《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管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

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成立矿井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

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

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

第五条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第二章通风及瓦斯

第八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第十条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呈技术档案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

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必须进行扩修完。

第十四条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

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七条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

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功能。

第二十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

第二十一条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二条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

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五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杜绝瓦斯超限现象。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

第二十六条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

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

第二十七条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

第二十九条矿井每月核定一次通风能力,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

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瓦斯监测监控

第三十条矿井监测监控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第三十一条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联机运行。

第三十二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

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

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

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

第四章奖罚

第三十五条矿建立防治瓦斯工作激励机制,严格按照矿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造成瓦斯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程序规定与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处或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

织金县后寨乡精选煤矿得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得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基本要求

(30)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3.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并编制有防突措施计划和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不得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7.井下无风区域不得作业,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

所有瓦斯超限均应有断电、撤人和分析处理记录

8.每年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30

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记录和现场逐项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该大项不得分;

查记录一处不合格扣15分,扣完为止

瓦斯管理

(20)

1.矿井应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赋存参数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情况,并绘制瓦斯地质图

4

查阅资料。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本项不得分;

未绘制瓦斯地质图的扣2分;

瓦斯赋存主要参数收集不全或瓦斯地质图绘制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

2.井下各通风地点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程》第135、136、137、138条的规定

2

井下检查及查阅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本项不得分

3.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检查地点的设置符合《规程》第149条的规定,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有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无空班漏检,每班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3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资料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井下选点检查、检查记录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5.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有排放记录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本项不得分,没有排放记录扣0.5分

6.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有记录可查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7.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符合《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

检查有关记录

无专门机构本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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