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电价相关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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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电价相关政策Word下载.docx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硝设施;

现有燃煤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硝改造。

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后,其上网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第四条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第五条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电厂脱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自收到发电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省级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且自动监控(测)设施正常运行、取得有效数据后执行脱硝电价;

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脱硝电价。

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后,应将验收申请和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第六条 发电企业安装的脱硝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硝效率,要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并确保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

脱硝设施改造、维修需暂时停运的,应提前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

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遇事故停运脱硝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

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复同意退出脱硝设施运行的时段不计入脱硝考核时间。

第七条 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与脱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和省级电网企业的监测系统联网。

发电企业安装的CEMS应按照《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计量检定并获得合格证书。

发电企业须保持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及时报告省级环境监控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同时按规定进行人工监测。

当月CEMS数据异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月考核时间的5%。

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电网企业报告,异常时段如能提供现场脱硝系统正常运行的证据(如DCS曲线等),则投运率按实际情况进行校核,否则按脱硝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脱硝设施运行、检修规程,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

运行台帐要详细记录脱硝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还原剂的用量、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

相关历史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

    

第九条机组脱硝设施在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值的50%及以上时间段进行考核,机组出力小于额定值50%的时间段不参与考核,不考核电量不享受脱硝电价。

脱硝设施投运率低于90%(含)的,不享受脱硝电价。

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硝设施在机组出力达到50%以上情况下,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且脱硝效率达到环保批复要求的投运时间除以运行考核时间的百分比。

脱硝设施投运机组烟囱入口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以NO2计),W型火焰炉膛的机组须保证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0mg/m3。

超出排放标准的时间段不享受脱硝电价。

第十条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CEMS有效自动监控数据,对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达标投运率数据按月统计、公示,并将最终数据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疑义,应在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正式书面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正式书面文件及所申诉机组争议时段的相关DCS曲线。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企业配合省级环保部门做好脱硝设施投运率的核算工作,按月结算脱硝电价款,确保达标运行脱硝设施机组的脱硝上网电量执行脱硝电价。

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政策,在保证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河南电监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脱硝电价和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河北分公司(电力有限公司):

为提高我省燃煤发电企业对机组脱硝设施建设积极性,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脱硝电价试行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并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河北省新(改、扩)建火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竣工运行核准书》(以下简称核准书)或《河北省现役火电厂燃煤机组烟气脱硝项目环保验收书》(以下简称验收书)的,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脱硝电价,执行时间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脱硝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8厘钱。

二、脱硝电价申报程序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

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4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公司:

为加快燃煤机组脱硝设施建设,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决定进一步加大脱硝电价政策试行力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将脱硝电价试点范围由现行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燃煤发电机组,扩大为全国所有燃煤发电机组。

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硝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脱硝电价。

二、脱硝电价资金暂由电网企业垫付。

发电企业执行脱硝电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资金暂由其垫付,今后择机在销售电价中予以解决。

三、加强对脱硝电价政策执行的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已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硝电价,调动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

同时,要注意总结脱硝电价政策实施情况,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我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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