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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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相关手续及表格见附件一至三)。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按照《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特设专户
第二十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户。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四)编制。
第二十七条经常性支出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在预算下达前,原则上按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当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与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预算及时调整次月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五)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
对于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对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购买支出(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
购买支出是指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
转移支出是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等支出。
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单位对于列入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录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根据政府采购限额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五条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六),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七)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六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八)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九),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三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四十一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四十三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分散采购部分)、零星支出;
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一)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
第四十五条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l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三)。
第四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四)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第四十七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三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五)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十六),按规定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五十四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报送日、月报表。
第五十五条一级预算单位按月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七条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十八条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九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预算结余资金
第六十条预算结余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核准预算单位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
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专项经费结余等。
第六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由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汇总,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确认后,送财政预算部门。
第六十二条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将预算单位上年度预算结余指标数以正式文件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国库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第六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确认的结转数和下达的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分月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财政部门。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工作;
选择代理银行;
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五条人民银行负责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
第六十六条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负责审核汇总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第六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六十八条代理银行负责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
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