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说一切有部有与三世的确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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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三世是现在一刹那的内容,现在的一刹那虽已不是过去,也不是未来,却是过去的继续,也是未来的源头,所以是“三世实有”的。

这从世亲的《俱舍论》当中就可以看出来:

毘婆沙师定立去、来二世实有。

若自谓是说一切有宗,决定应许实有去、来世。

以说三世皆定实有故,许是说一切有宗。

谓若有人说三世实有,方许彼是说一切有宗。

[8]毘婆沙师是《大毘婆沙论》的编撰者,是有部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

如果是毘婆沙师,就一定主张“三世实有”。

可见“三世实有”的思想,确实是有部最中心的思想。

[9]

一切事象,都是生灭于刹那的变化,前一刹那到后一刹那,已不相同,无数事象在每一刹那,都不相同,因此,在一法之上,即建立有无数的法体,各各无数的法体,又无不涉及过去、现在、未来的三世,三世既是实有,其一一“法体”,也必是“恒有”的,然而,法体是使事象能成为其自相,使其时时出现于现在而充足它自己。

所以法体的“恒有”,是指它的每一刹那的自相的价值次第,而不是在时间次第上的“常有”。

[10]

(二)据理说“有”(指“一切有”)1、引经据典既然说有部因“一切有”而得名,那么有何为证呢?

这在《俱舍论·

分别随眠品第五》当中,就有明确的说明:

论曰:

三世实有,所以者何?

由契经中世尊说故。

谓世尊说:

苾刍当知,若过去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脩厌舍;

以过去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脩厌舍。

若未来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

以未来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

[11]世尊在解决三世为什么是实有的问题时,明确地回答到,过去世如果没有事象存在的话,就不需要勤修厌舍;

过去世如果有事象存在的话,就需要勤修厌舍。

未来世如果没有事象存在的话,就不需要勤断欣求;

未来世如果有事象存在的话,就需要勤断欣求。

站在现在的立场,来说过去和未来的事象有或没有,该怎样对待,由此可知,已经确立三世是实有的,那么“一切有”的概念,也就昭然若示了。

“有”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紧接着世尊又说:

又具二缘识方生故。

谓契经说,识二缘生。

其二者何?

谓眼及色,广说乃至意及诸法,若去来世非实有者,能缘彼识应阙二缘。

[12]眼识的生起,需要眼根的内因和境界的外缘,二者相结合方能生起眼识,也就是说,六根和六尘相结合才能生起六识。

如果没有过去和未来,眼等识就会缺少内因和外缘而不能生起。

正因眼识等能够生起,也就有了过去和未来的存在。

过去时的眼根和境界的结合,才有了未来时的眼识。

“有”了眼根和境界的结合,才“有”眼识的生起。

2、逻辑推理世尊说有三世,有眼等六识,照此推理,有眼识等的生起,有没有境界呢?

有如下推理:

已依圣教证去来有,当依正理证有去来。

以识起时,必有境故,谓必有境,识乃得生,无则不生。

其理决定,若去来世境体实无,是则应有无所缘识,所缘无故,识亦应无。

[13]上文就引到,眼识等的生起,必有外缘境界的存在。

同时,必须有外缘境界,眼识等才会生起,没有就不会生起。

如果过去和未来世没有实在的外缘境界,那么就有无所缘识,所缘的境界如果没有,眼识等也就没有。

另外:

又已谢业有当果故,谓若实无过去体者,善恶二业当果应无,非果生时有现因在。

由此教理,毘婆沙师,定立去来二世实有。

若自谓是说一切有宗,决定应许实有去来世,以说三世皆定实有故,许是说一切有宗。

若人唯说有现在世及过去世,未与果业,说无未来及过去世,已与果业,彼可许为分别说部,非此部摄。

[14]可以看出,没有过去世的实体之因,也就没有未来世的善恶之果,而不是果生时才有现在因的存在。

只有说三世实有,才能称为“一切有部”。

倘若只说现在世和过去世,不说果业,还是不说未来世和过去世,已说果业,都不能称为“一切有部”。

眼识等的生起需要有过去外缘境界的依托,善恶之果的形成同样也需要过去的实体之因,这就是通过逻辑的形式,推理出过去、现在、未来“一切有”的概念。

3、异部之说针对“一切有”的定义,各部派说法不一,经部反驳有部说到:

此中上座作如是言,智缘非有亦二决定,推寻因果展转理故,其义云何?

要取现已,于前后际能速推寻,谓能推寻现如是果,从如是类过去因生,此因复从如是因起,乃至久远随其所应,皆由推寻,如现证得。

或推寻现如是类因,能生未来如是类果,此果复引如是果生,随其所应乃至久远,皆推寻故,如现证得。

如是展转观过去因,随其所应乃至久远,如现证得,皆无颠倒。

虽于此位境体非有,而智非无二种决定,彼谓如是因智生时,自相续中因缘有故。

谓昔曾有如是智生,传因生今如是相智,今智既以昔智为因,故今智生如昔而解。

即以昔境为今所缘,然彼所缘今时非有,今虽非有而成所缘,故不可言无二决定,如是展转,观于未来,果传传生准前应说。

[15]分析上文,经部认为没有所缘境也可以生识,不是没有所缘境不可,而是“自相相续,推寻有故”。

经部其实并不否认“一切有”的提法,只是对这一提法的解释不一样而已,认为我们可以过去曾有过叫“有”,将来由于有因果会有生起也叫“有”,但它们的“有”不像现在的“有”一样,是一种实在的有。

如下所说:

我等亦说有去来世,谓过去世曾有名有,未来当有,有果因故。

依如是义说有去来,非谓去来如现实有。

[16]何谓“一切有”,分别论部与经部的看法又有所不同,是这样的:

信有如前所辩三世,及有真实三种无为,方可自称说一切有。

以唯说有如是法故,许彼是说一切有宗,余则不然有增减故。

谓增益论者,说有真实补特伽罗及前诸法;

分别论者,唯说有现,及过去世未与果业;

剎那论者,唯说有现一剎那中十二处体;

假有论者,说现在世所有诸法,亦唯假有;

都无论者,说一切法都无自性,皆似空花,此等皆非说一切有。

[17]肯定了前面所说的三世实有,以及真实的三种无为,才可以称为“一切有”。

增益论者、分别论者、刹那论者、假有论者、都无论者等所说的“一切有”,都不是有部所说的“一切有”,不为有部所摄。

只有有部所说“一切有”的理论,最能够代表“有”的正统之说。

(三)“有”的界定在“三世实有、法体恒有”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中,有部对“有”又提出了各种分类,具体是关于“实有”或“存在”的界定,《大毗婆沙论》就有以下界定:

然诸有者,有说二种:

一实物有,谓蕴界等;

二施设有,谓男女等。

有说三种:

一相待有,谓如是事,待此故有,待彼故无;

二和合有,谓如是事,在此处有,在彼处无;

三时分有,谓如是事,此时分有,彼时分无。

有说五种:

一名有,谓龟毛兔角空花鬘等;

二实有,谓一切法各住自性;

三假有,谓瓶衣车乘军林舍等;

四和合有;

谓于诸蕴和合施设补特伽罗;

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

[18]“有”有两种、三种、五种的分类,实物有、施设有为两种有之列,相待有、和合有、时分有为三种之列,名有、实有、假有、和合有、相待有为五种之列,不唯如此,《俱舍论》也有界定,如下:

若彼物觉,彼破便无,彼物应知,名世俗谛。

如瓶被破,为碎凡时,瓶觉则无,衣等亦尔。

又若有物,以慧析除,彼觉便无,亦是世俗。

如水被慧,析色等时,水觉则无,火等亦尔。

即于彼物,未破析时,以世想名,施设为彼,施设有故,名为世俗。

依世俗理,说有瓶等,是实非虚,名世俗谛,若物异此,名胜义谛。

谓彼物觉,彼破不无,及慧析余,彼觉仍有,应知彼物,名胜义谛。

如色等物,碎至极微,或以胜慧,析除味等,彼觉恒有,受等亦然,此真实有,故名胜义。

依胜义理,说有色等,是实非虚,名胜义谛。

[19]细加察看,物质被破之后,“觉”若没有,即属于世俗谛的范畴;

物质被破之后,“觉”若存在,属于胜义谛的范畴,世亲就是根据世俗谛和胜义谛来区分两种有法的,但众贤论师并不这样认为:

何缘有相,唯现非余,故彼所辩,非真有相,我于此中,作如是说。

为境生觉,是真有相,此总有二:

一者实有,二者假有。

以依世俗及胜义谛而安立故。

若无所待,于中生觉,是实有相,如色受等;

若有所待,于中生觉,是假有相,如瓶军等。

有余于此,更立第三,谓相待有,如此彼岸,此即摄在前二有中,名虽有殊,所目无异。

又彼所执违越契经,契经唯言有二有故,实有复二,其二者何?

一唯有体,二有作用。

此有作用,复有二种:

一有功能,二功能阙。

由此已释,唯有体者。

假有亦二,其二者何?

一者依实,二者依假。

此二如次,如瓶如军。

诸圣教中,总集一切说有言教,略有四种:

一实物有,二缘合有,三成就有,四因性有。

[20]众贤论师以能生觉作为衡量有无的一个标准,从而分出两种三类有法,即实有、假有两种,加相待有成三类之说,在此之上,众贤论师总结一切关于“有”的言教,提出了四种有法,即实物有、缘合有、成就有、因性有,其中,实有当中的有作用,分为有功能和功能阙,这种提法,对后世“亲生自果”的理论,可谓影响深远。

鉴于此,我们应该怎样从认识的角度来判断实有呢?

然譬喻者先作是言,有非有皆能为境生觉者,此不应理。

觉对所觉,要有所觉,觉方成故。

谓能得境,方立觉名,所得若无,谁之能得。

又能了境,是识自性,所识若无,识何所了,故彼所许,无所缘识,应不名识,无所了故。

夫言非有,谓体都无,无必越于自相共相。

何名所觉或所识耶?

若谓即无是所觉识,不尔觉识必有境故。

谓诸所有心心所法,唯以自相共相为境,非都无法为境而生。

[21]能觉对所觉,才有觉的生成。

所觉之境如果没有,能觉又如何去觉呢?

能所对应,没有境,识该如何了别,了别不了,识也就没有了。

简单说来,我们认识的东西都没有,又该怎样去认识呢?

心心所法是以自相和共相为境的,所以除外。

二、一切有与三世

(一)差别建立各部派对于“一切有”的建立,可谓是异说纷呈,那么,在“一切有”的理论当中,三世的建立,说一切有部的诸大论师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大毗婆沙论》就有如下的记载:

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各别建立三世有异,谓尊者法救说类有异,尊者妙音说相有异,尊者世友说位有异,尊者觉天说待有异。

[22]十分明了,说一切有部的四大论师建立三世是有各自特色的,法救是类异说,妙音是相异说,世友是位异说,觉天是待异说。

四种学说具体该怎样理解呢,首先来看法救论师的类异说。

说类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类有异非体有异。

如破金器等作余物时,形虽有异而显色无异。

又如乳等变成酪等时,舍味势等非舍显色。

如是诸法从未来世至现在世时,虽舍未来类得现在类,而彼法体无得无舍。

复从现在世至过去世时,虽舍现在类得过去类,而彼法体亦无得无舍。

[23]诸法在流转时,由于种类或形态的不同,而不是诸法本体的不同,从而建立三世的类异说。

就如同金属和牛乳一样,金属可以打造成形态各异的器皿和工具,最初的牛乳可以变成酪、酥等,不论是金属还是牛乳,它们的本体都没有发生改变,而是在本体不变的情况下有种类、形态的改变而已。

金饰千变万化,金子不会改变;

酪酥固有不同,白色不会改变。

这就像事物尽管有三世的差别,但“法体”却只有一个而没有变化。

[24]诸法从未来世到现在世,从现在世到过去世,虽有三世的迁流,类别、形态的变异,但诸法的本体都是无得无舍。

也正因为本体不变,种类各异,才有三世的差别。

其次,再来看看妙音论师的相异说又是如何说明的,如下:

说相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相有异非体有异。

一一世法有三世相,一相正合,二相非离。

如人正染一女色时,于余女色不名离染。

如是诸法住过去世时,正与过去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

住未来世时,正与未来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

住现在世时,正与现在相合,于余二世相不名为离。

[25]诸法在流转时,由于诸法所呈现的状态在不同时期,而不是诸法本体的不同,从而建立三世的相异说。

世间每一法都有过去、现在、未来的状态,一种状态正好呈现,其他两种状态也没有脱离。

在过去世、现在世或未来世的诸法,正好与过去、现在或未来相合,与另外二世所呈现的状态也是脱离不了的。

也正因为本体不变,状态各异,才有三世的差别。

第三,世友论师的位异说又是如何表述的,具见下文:

说位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由位有异非体有异。

如运一筹,置一位名一,置十位名十,置百位名百,虽历位有异而筹体无异,如是诸法经三世位,虽得三名而体无别。

此师所立世无杂乱,以依作用立三世别。

谓有为法未有作用名未来世,正有作用名现在世,作用已灭名过去世。

[26]诸法在流转时,由于作用而使诸法发生位置的改变,而不是诸法本体的不同,从而建立三世的位异说。

就如一颗筹码,把它放在个位,就是一。

把它放在十位,就是十。

把它放在百位,就是一百。

虽然筹码因外在作用而有位置的变化,但筹码的本体是没有变化的。

就是说,站在有无作用的立场,有为法没有外在作用促使改变,称为未来世;

有为法正在因为外在作用而改变着,称为现在世;

有为法的外在作用已经结束,称为过去世。

也正因为本体不变,作用不同,才有三世的差别。

这就是世友论师的位异说。

第四,觉天论师的待异说《大毗婆沙论》又是怎样一番解释呢,下文所示:

说待异者,彼谓诸法于世转时,前后相待立名有异。

如一女人,待母名女,待女名母,体虽无别,由待有异,得女母名。

如是诸法待后名过去,待前名未来,俱待名现在。

[27]诸法在流转时,由于前后相待才有名称的不同,从而建立三世的待异说。

就如同一个女人,在她母亲面前称为女儿,在她女儿面前称为母亲,因为相待的对象不同,才有女儿母亲的称呼。

就是说,诸法相待后面的(已有变化),称为过去;

相待前面的(没有变化),称为未来;

同时相待前面和后面的,称为现在。

也正因为前后相待,才有三世的差别。

这就是觉天论师的待异说。

(二)“作用”而“有”《大毗婆沙论》《俱舍论》《顺正理论》等肯定世友论师的位异说的同时,也强烈地批判了其余三位论师的学说。

[28]位异说的理论被肯定之后,似乎已被认为是说一切有部的正统,所以说一切有部就只用“作用说”来分别法在三世中的区别。

如众贤论师说到:

然我且依尊者世友,约作用立三世有殊。

[29]并且说到:

此三世异,云何建立?

约作用立,三世有异。

谓一切行,作用未有,名为未来;

有作用时,名为现在;

作用已灭,名为过去,非体有殊。

[30]“作用说”虽然被说一切有部普遍采用,却遭到了以经部为代表的其它部派的责难,促使有部不得不说清楚作为因的作用的本体状态。

经部是这样问难的:

若约作用立三世别,彼同分摄眼等诸根现在前时,有何作用?

若谓彼能取果与果,是则过去同类因等,既能与果,应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应杂。

[31]如果依据作用而建立三世的差别,根、境、识三者互相交涉而不作其自业,即使有眼等诸根的现前,又有什么作用呢?

再者,如果说眼等诸根能够取果、与果[32],那么过去以同类相似之法为因,眼根既然能够与果,就应该有作用现前,有半点作用,就与现实情况不符。

针对经部的诘难,众贤论师如此澄清:

此难都由不了法性。

诸法势力总有二种:

一名作用,二谓功能。

引果功能,名为作用。

非唯作用,总摄功能。

亦有功能,异于作用,且暗中眼见色,功能为暗所违,非违作用。

谓有暗障,违见功能,故眼暗中不能见色。

引果作用,非暗所违,故眼暗中亦能引果。

无现在位作用有阙,现在唯依作用立故。

诸作用灭不至无为,于余性生能为因性。

此非作用,但是功能,唯现在时,能引果故。

无为不能引自果故,唯引自果,名作用故。

由此经主,所举释中,与果功能,亦是作用。

良由未善对法所宗,以过去因,虽能与果,无作用故,世相无杂。

[33]经部认为取果和与果都是“作用”,但众贤论师认为取果是作用,与果是功能,只有能够亲生自果的功能才能作为判别三世的法上的作用,这样就避免了在黑暗中眼虽不能现见,却是处于现在的状态之中,从而进一步表明了众贤论师自己的观点,也为说一切有部的“作用说”奠定理论基础。

(三)“有”即“三世”说一切有部在反驳经部对于“作用说”持否定态度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作为因的作用与法之间的关系。

《顺正理论》就有这样的记载:

诸有为法差别作用,未已生位,名为未来;

此才已生,名为现在;

此若已息,名为过去。

差别作用,与所附体,不可说异,如法相续,如有为法。

剎那剎那,无间而生,名为相续。

此非异法,无别体故;

亦非即法,勿一剎那,有相续故,不可说无,见于相续,有所作故。

如是现在差别作用,非异于法,无别体故;

亦非即法,有有体时,作用无故;

不可说无,作用起已,能引果故。

依如是义故,有颂曰:

相续无异体,许别有所作,作用理亦然,故世义成立。

[34]前一刹那和后一刹那是相似相续的关系,作用依缘而有,并且只存在现前的一刹那,法体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它是一切时中均存在的,这层关系是“非一”。

另外,离开了法体,作用本身就没有自体了。

也就是说,“作用”是依法体而有作用的,这层关系是“非异”。

这就是作用与法体“非一非异”的关系,确立了这层关系,也就回归到“三世实有,法体恒有”的根本理论。

三、结语部派思想,纷繁多杂,就一个“有”字,足以涵盖万千。

在第一章节我们已经诠释了“三世实有,法体恒有”的基本意义和“有”的主体内容,在此之上,衍生出“作用说”为说一切有部的正统,也就是“作用而有”,最终将作用与法体统一起来,确定其关系。

步步推进,已经十分明了,三世因作用而有,法体不因三世而更变,从而确立“有”与“三世”为说一切有部的核心思想,即此,“三世实有,法体恒有”根本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

[1]印顺:

《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台湾:

正闻出版社,2007年,第91页。

[2]平川彰:

《说一切有部的认识论》,《北海道大学文学部纪要》,2,1—19,1953。

[3]韩廷杰:

《略论印度佛教“说一切有部”的哲学思想》,《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

[4]黄俊威:

《有关说一切有部的“三世实有、法体恒存”的论诤》,《第七次儒佛会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华梵大学哲学系),2003年第9期。

[5]《异部宗轮论》卷1,《大正藏》第49册,第15页上。

[6]《大毗婆沙论》卷9云:

“……问此中谁问谁答,谁难谁通,答:

分别论者问,应理论者答;

分别论者难,应理论者通。

有说:

弟子问,师答;

弟子难,师通。

此中无别现问难者。

”《大正藏》第27册,第43页上。

[7]《识身足论》卷3云:

“补特伽罗论者,作如是言:

谛义胜义,补特伽罗,可得可证,现有等有,是故定有补特伽罗。

性空论者作是问言:

汝然此不?

谓契经中,世尊善语、善词、善说:

如是三种补特伽罗,决定安立不相杂乱,谓学补特伽罗,无学补特伽罗,非学非无学补特伽罗。

”《大正藏》第26册,第542页上。

[8]《俱舍论》卷20,《大正藏》第29册,第104页中。

[9]杨惠南:

《佛教思想发展史论》,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08页。

[10]圣严《印度佛教史》,厦门南普陀寺慈善事业基金会助印本,第109页。

[11]《俱舍论》卷20,《大正藏》第29册,第104页中。

[12]《俱舍论》卷20,《大正藏》第29册,第104页中。

[13]同上。

[14]同上。

[15]《顺正理论》卷51,《大正藏》第29册,第628页下。

[16]《俱舍论》卷20,《大正藏》第29册,第105页中。

[17]《顺正理论》卷51,《大正藏》第29册,第630页下。

[18]《大毗婆沙论》卷9,《大正藏》第27册,第42页上-中。

[19]《俱舍论》卷22,《大正藏》第29册,第116页中。

[20]《顺正理论》卷50,《大正藏》第29册,第621页下-622页上。

[21]《顺正理论》卷50,《大正藏》第29册,第622页中。

[22]《大毗婆沙论》卷77,《大正藏》第27册,第396页上。

[23]同上。

[24]杨惠南:

《佛教思想发展史论》,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11页。

[25]《大毗婆沙论》卷77,《大正藏》第27册,第396页上。

[26]同上。

[27]同上。

[28]《大毗婆沙论》《俱舍论》《顺正理论》均有相关评判,在此仅以《俱舍论》说明。

《俱舍论》卷20之记载:

“此四种说一切有中。

第一执法有转变故,应置数论外道朋中。

第二所立世相杂乱,三世皆有三世相故。

人于妻室贪现行时,于余境贪唯有成就,现无贪起,何义为同。

第四所立前后相待,一世法中应有三世。

谓过去世前后剎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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