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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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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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对维修改造任务大、一次性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本方案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范围

市、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驻临中央企业、驻临省属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国有供能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也应进行剥离,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包括分离移交资产、费用、人员安置)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协调落实接收单位。

为防止出现接收单位取得分离移交费用后“弃管”等行为,优先移交给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无专业化国有接收单位的,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接收,由接收部门或机构将有关业务委托专业化企业运营管理。

2.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主管部门或托管单位负责。

无主管单位的市级已破产、关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企业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接收方案。

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整体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所在地县级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

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维修改造期间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4.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

物业管理按所在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二)规范审核程序。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所在县级政府先行接收,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三)严格移交程序。

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

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五)明晰职工家属区住房产权性质。

移交企业应主动与家属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

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

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

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六)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

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拓展移交方式。

原国有企业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原有物业管理职能的招投标,但移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物业管理补贴。

积极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区域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

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七)妥善安置人员。

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本着工作需要、能移交则移交、优先安置现有从业人员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促进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内容。

不能移交的“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分流安置;

劳务派遣人员等非移交企业的职工由移交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八)严肃追究问责。

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四、移交程序

(一)提交申请。

移交企业向家属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家属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于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工作对接。

家属区在尧都区、X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均由尧都区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X供电公司对接,组织接收工作。

其他接收地人民政府自行明确接收牵头部门、工作联系人,与移交企业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进行工作对接。

(三)制定方案。

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四)签订协议。

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人员、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

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五)组织实施。

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就改造范围、技术标准、资质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招标平台选定施工单位实施,并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

项目改造完工后,由交接双方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经信委(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X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政务大厅、市规划局、市考核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1.市国资委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实施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制度。

2.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负责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工作。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物业的接收工作。

4.国网X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的接收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8.市考核办会同市国资委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接收主体,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201X年底前制定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进度安排。

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测算费用、改造施工等,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推进,移交后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明确资金补助。

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市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有关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费用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

1.费用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2.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我市的改造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

3.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4.双方在移交分离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5.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接收地政府负担较重的,可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移交企业给予补助(含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等)的项目为实际移交的项目;

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移交前上一年度按同口径计算的企业实际补贴额;

补助方式为现金,现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

补助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根据移交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次予以支付。

6.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7.驻临中央国有企业、驻临省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分别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企业责任。

移交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家属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

(四)抓紧实施进程。

按照中央财政对中央下放企业(包合中央下放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及驻临中央企业补助政策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上报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申请的必备条件为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201X年年底前,驻临中央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全部签订移交协议。

驻临省属企业与县(市、区)属企业,也要加快进度,确保201X年底前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维护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六)及时上报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掌握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时向市分离办报送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分离移交实施基本情况、分离移交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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