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 Microsoft Word 文档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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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至第六条。
第二章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2009.4.16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2009.5.14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2009.6.12
第五章考
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
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2009.7.5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好里堡镇中小学校文明办公公约
2009.9.12
1、文明办公,礼貌用语;
尊重他人,热爱集体。
2、衣着整洁,举止端正;
待人热情,为人师表。
3、爱护环境,讲究卫生;
各种用品,摆放有序。
4、安全卫生,积极参与;
轮流值班,做好公益。
5、办公室内,轻言细语;
顾及他人,益于自己。
6、教育小孩,不得喧哗;
爱护公物,莫要涂鸦。
7、人走灯灭,节约用电;
关闭空调,锁紧门窗。
8、办公公约,人人遵守;
基本要求,处处力行。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
2009.10.3
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教师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教师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
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
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
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
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4、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
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
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和学生代改作业。
5、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6、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
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
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7、不准体罚或变向体罚学生;
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
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
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8、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
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9、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
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
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
10、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
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教师读书学习活动记录
好里堡镇学校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