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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或者说是在一定时间以内的空间概念。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同犯罪有关的痕迹或物证的一切场所。

犯罪现场是一类特殊的现场,它一方面具有“现场”的一般属性即时空性,另一方面还必须具有犯罪行为的存在,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这是犯罪现场的本质属性。

(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

所谓“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是指犯罪分子针对犯罪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处所,如行凶杀人的地点,盗取财物的地点,对受害者实施抢劫、强奸的地点等。

(三)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

所谓“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是指案件发生地点及以外的那些遗留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场所,如犯罪分子作案前在现场周围窥视、预伏、等待作案时机的场所,作案时“望风”的场所,犯罪分子来去现场的路线,藏匿赃物的场所等。

二、构成犯罪现场的基本要素

(一)时间、空间要素

任何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否则,犯罪行为就无从依附,无从表现出来,犯罪现场也就不可能存在。

每一个犯罪现场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

1.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

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活动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即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活动而在现场停留的那一段时间,也称作案时间。

作案时间是犯罪活动存在的一种表现、记录形式,是组成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之一。

分析和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时,不但要查明犯罪分子在现场停留时间段的长短,而且要查明犯罪活动起始和终止的具体日期和时刻。

在有的案件中,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是通过时间的相对关系来表示和查证出来的,即通过比较案件的发生与其他事件或现象发生的先后时间关系来进行。

这里所说的事件或现象包括社会的和自然的。

时间的特点

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具有顺序性、间隔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任何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后果的造成,都有一个依次出现的先后顺序,表明了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相隔的时间或犯罪行为与产生犯罪后果之间有无时间间隔。

举例1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同一地点,在一个不间断的时间段内实施的,并且犯罪后果与之同时发生或连续发生,那么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就是作案时间,即这个不间断的时间段。

举例2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分阶段先后进行的,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即作案时间应按不同的地点逐段分别计算。

举例3有的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不是同时或连续发生的,如从犯罪分子投毒到被害人中毒死亡,从预置爆炸物到爆炸发生,从破坏桥梁到车辆坠河,中间都要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

在遇有这种情况时,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除了应当计算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的一段时间即作案时间外,还应计算因犯罪活动而引起的被侵犯对象及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那段时间,尽管这时犯罪分子可能已不在现场上了。

2.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

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时所涉及的地点、场所和范围,也称为作案空间。

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有时也指发生犯罪后果的地点、场所。

在分析和研究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时,应当从空间性、立体性的角度来考察,除必须注意到现场的地理位置外,还应注意到现场的三维空间范围。

作案地点具有广延性和相对独立性。

有的案件,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发生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只涉及一个地理位置,即通常所说的只有一个犯罪现场,这个地理位置就是作案地点。

有的案件,犯罪活动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分阶段进行的,一起案件与多个地理位置相联系,即通常所说的有多个犯罪现场。

这多个犯罪现场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且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现场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

(二)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犯罪现场是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用于一定的物质客体而形成的,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罪现场必须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这是区别犯罪现场与其他现场的最本质特征。

1.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

一个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主要是看该现场是否存在有犯罪行为,或者是否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

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区别于非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犯罪行为要素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如果查明该现场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那么它就是犯罪现场;

反之,如果经过现场勘查,查明该现场是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非犯罪故意的因素造成的,那么它就不是犯罪现场。

2、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现场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

犯罪行为多种多样,通常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

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犯罪对象,如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

有的犯罪行为是为实现犯罪目的做准备或服务的,或为了销毁罪证,逃避惩罚的,如踩点、望风、为等待作案时机而进行的窥视、逗留、守候,以及掩埋尸体、隐藏赃物等。

不同层次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现场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

一般地,侦查机关勘查的是已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犯罪现场,即犯罪对象已被侵犯。

在不同层次的犯罪行为中,直接侵犯犯罪对象的行为是主要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对犯罪现场的形成、案件的性质起决定性的作用。

(三)被侵害对象及物质环境变化要素

1.被侵害对象的变化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主要指向就是犯罪对象,所以,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导致被侵犯对象的变化,这种变化也是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所极力追求和希望实现的,如实施杀人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放火导致财物的毁损等。

这种变化多数是能直接看到或感知到的,是有形的变化。

2.现场客体物的增减

犯罪行为发生后,现场客体物必然出现增加或减少等变化,增加的痕迹,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

增加的物品,如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上的作案工具、衣物、随身携带物品和各种微量物质等。

3.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要经常接触、移动、使用或破坏现场上的原有客体物,如搬动桌椅作为垫脚物、蹬踩物,移开可能妨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物体,为了人室而撬门破锁,为了寻找财物而翻箱倒柜,等等。

4.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

有关客观现象,是指案件发生时客观地存在于现场、有可能被人们感知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和状况,如被害人的呼救声,与犯罪分子搏斗的情景,犯罪现场上发出的火光、气味等。

(四)总结

构成犯罪现场的三个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任何犯罪事件都是由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而使用某种犯罪手段,这种手段又必然指向(侵害)一定的目标(人或物),以至于形成一定的犯罪后果,于是犯罪现场便出现了。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与非犯罪现场有着本质区别。

犯罪行为要素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时间、空间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因此说,构成犯罪现场的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节犯罪现场的特点

一、留痕性

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必然会使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从而留下各种反映、证实犯罪活动的犯罪痕迹。

(一)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

是指用肉眼或借助一定技术手段能观察到的,由犯罪活动造成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

(二)储存在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印象痕迹

主要来源于对与犯罪有关各种事物的认识,它是通过被害人、知情人的感觉器官,对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现场上客体物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现场上发生或出现过的有关客观现象的感知而形成的。

主要包括由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等感觉器官所形成的各种反映印象提问任何行为都会对行为对象和客观环境造成一定的改变,但并不是所有的改变都能被认识到。

为什么?

因为变化具有暴露性和隐蔽性

二、反映性

(一)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反映性

表现在通过对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研究,可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的活动范围、路线,现场的出入口,作案的动作、过程,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犯罪分子可能从事的职业,等等。

(二)印象痕迹的反映性

印象痕迹存在人们头脑中,是对物质形态及变化的一种记录形式,同样存储着有关犯罪活动丰富的信息。

三、复杂性

1、犯罪分子伪装、破坏现场,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2、非犯罪现场和假案现场的存在。

3、现场被变动的情况经常发生。

4、现场痕迹物品多种多样。

5、有关人员的记忆错误。

6、未知因素和紧急、危险情况的普遍存在。

四、易变性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都会发生变化。

包括物品、痕迹、现场现象和印象痕迹的变化。

第三节犯罪现场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现场的价值划分

分为可勘查现场和不必勘查现场。

所谓“可勘查现场”,是指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即有明显的发案地点,并且留有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犯罪痕迹和物品。

所谓“不必勘查现场”,是指没有具体发案现场或没有勘查价值的现场。

二、根据损失及危害程度划分

可以将犯罪现场分为特大案件现场、重大案件现场和一般案件现场。

依据的标准是1979年2月24日《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根据实施犯罪的先后顺序划分

可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现场。

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所,即案件发生的地点,亦即主体现场;

第二、第三等现场,是指与第一现场前后关联的其他犯罪地点,亦即关联现场。

注意

1、不能把犯罪分子在一个场所作案侵害的不同部位看成是第一、第二等几个现场现场。

如:

一次作案,连续撬开一所房子中的几个房间。

2、不能把在一个地区之内连续发生的几起案件看作是同一案件的几个现场。

一村庄,同一晚上,村东一家被盗,村西一家被抢,村北一妇女被拦路强奸,经查这几起案件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所为。

应看成三个不同案件的现场。

3、不能把原始现场称之为第一现场,因为原始现场是相对变动现场而言,第一现场可能是原始现场,也可能是变动现场。

4、不能把首先发现的现场称之为第一现场,因为我们是按照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划分的现场。

四、根据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划分

分为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

露天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室外作案时形成的现场。

又分为室外和野外两种。

室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各种封闭空间内作案所形成的现场。

五、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划分

分为主体现场(中心现场)和关联现场(外围现场)。

所谓主体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也往往是犯罪分子针对犯罪对象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场所。

每一起犯罪案件的发生,都必有主体现场,没有主体现场的案件时不存在的。

所谓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的,同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场所。

由于关联现场与犯罪行为有关联,因此要重视关联现场的勘验。

在发现主体现场后努力寻找关联现场。

关联现场是犯罪现场的有机组成,它与主体现场相互印证和补充。

六、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划分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案件发生以后到现场勘验之前,没有遭到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改变和破坏的现场。

优点在于现场的犯罪证据保存完好,有利于现场勘验。

变动现场,是指案件发生以后到实施勘验前,遭到了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改变和破坏而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的现场。

针对这类现场必须要将现场上的变动排除。

七、根据对现场有无伪装破坏及程度划分

分为真实现场、伪造现场和破坏现场。

真实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对于自己反映在现场上的犯罪行为没有进行任何破坏和故意摆布、不加任何掩饰的现场。

伪造现场有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伪造现场,即假造现场、假案现场,是指当事人出于个人目的,虚构情节,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而有意在一定地点设置的假现场。

这种现场纯属无中生有,是为了印证虚构的案情而设置出来的。

第二,部分伪造现场,即变造现场、伪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之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而故意对犯罪现场进行种种改变的现场。

妄图改变事件性质:

他杀伪造成自杀或意外;

妄图转移侦查视线:

内盗伪装成外盗、男人作案现场伪装成女人作案。

破坏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逃避打击而对犯罪场所施于各种毁痕灭迹行为的现场。

如在现场泼水、拖地、撒灰、抹桌子等。

八、根据案件类型分类如盗窃案件、杀人案件、抢劫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放火案件、强奸案件等。

第二章现场保护

第一节现场保护概述

一、犯罪现场保护的概念

犯罪现场保护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犯罪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受破坏,由民警等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查。

”也就是说,保护现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保护现场人人有责。

保护现场的主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从广义上看,保护现场的主体是任何一个单位和每一个公民;

从狭义上看,负有保护现场重要职责的是基层公安保卫人员。

二、保护现场的意义

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动有助于收集犯罪证据有助于发现侦查线索有助于提高现场勘查效率有利于对犯罪现场的正确处置有助于保守现场和侦查的秘密

第二节 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

一、核实情况,迅速报案

初步询问:

简要经过,现场梗概。

向刑侦部门和上级机关报告。

二、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封锁现场

(一)划定保护范围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犯罪现场的具体环境确定。

宁大勿小。

(二)布置警戒,封锁现场

1、设置“人墙”2、设置障碍物,划定警戒线3、封锁交通道口

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劝退或撤离围观人员2.禁止外人闯入保护区

3、圈养或赶走家畜、家禽4、设置现场接待站

三、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1、救助受害和受伤人员2、排除险情,抢救财物

3、排除障碍,保障交通4、控制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四、收集对案件的反映,登记在场的证人

抓紧一切时机,采取各种形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发生或者发现案件的情况。

登记在场证人,注意流动人员。

五、向侦查人员报告保护现场的情况

1、保护现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2、有关发案时间。

3、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4、案件发生后的损失情况。

5、有关现场保护的情况。

6、有关犯罪案件的知情人和疑人疑事情况。

第三节保护现场的方法

一、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一)保护范围的划定

原则上应当把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都包括进去。

(二)露天现场的保护措施及方法

1、范围较大的现场。

可在通往现场的各个道口,布置岗哨,设置路障,禁止行人和车辆进入。

2、范围较小的现场。

除了应派专人进行看守外,条件允许的,可在现场绕以绳索,或撒白灰作为标识,组织行人和车辆进入。

3、有道路通过的现场。

应暂时中断交通,派出专人指挥来往行人和车辆绕道而行。

如系干线,无岔道可绕,应妥善保存痕迹物证,再允许车辆通行。

4、城市繁华街道或人口稠密地区。

派出更多力量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车辆和行人。

5、发生在住户院内空地上的现场。

暂时关闭大门,张贴布告,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一)保护范围的划定墙内部分作为现场中心,墙外范围应平衡群众生活方便。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措施和方法

1、单门独院的室内现场。

一般在门窗外3-5米,划出一道警戒线,设岗看守。

2、楼群内某个办公室或住户内的现场。

可在该现场的房间的门、窗外设岗看守。

也可根据情况扩大到出事房间的楼梯,以及周围的房间、通道。

三、现场上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一)警戒法是指不进入现场内部,而在现场周围设岗,警戒看守痕迹、物品的保护方法。

一般用于室内现场,看守出入口。

(二)标记法是指在犯罪痕迹、物证周围用一些醒目的物品作标志,以提醒或告诫人们注意保护的一种方法。

主要适用于:

1、遇有某种紧急情况的室内外现场。

2、范围较大,痕迹、物证较分散,保护人员已经发现而随时有被人为因素破坏的室外现场。

(三)遮盖法是指在犯罪痕迹、物证上用一定的物品进行遮盖保护的一种方法。

主要适用室外现场的保护。

如盆子、塑料布等。

应注意:

忌用带有强烈气味的器物遮盖;

如遇下雨且雨水较大时,应注意排水。

(四)转移法是指转移现场上带有痕迹的物品、物证,以适当方式予以保存、保护的一种方法。

适用于:

1、某些特殊紧急的室内现场:

如火灾现场。

2、地理位置特殊的室外现场。

如铁路公路干线上的案件现场。

四、对现场上尸体的保护方法

(一)室外暴露在空气中的尸体(尸块)的保护

可用芦席、竹席等物品进行遮盖,以防烈日暴晒,苍蝇舔吮,加速腐败过程。

遇风雨天气可用塑料布遮盖。

(二)山林、旷野尸体(尸块)的保护

除上述要求外,注意加强值班看守,防止受到授食鸟啄而发生变化。

(三)水中尸体(尸块)的保护

如果已没有救活的希望,则不必打捞。

因为暴露在空气中的尸体较水中尸体易腐败;

打捞时极易损伤尸体上的附着物。

打捞时避免适用硬物。

(四)火场中尸体的保护

如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坍塌危险,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应尽量使用担架、门板之类的工具。

(五)吊挂着的尸体的保护1、系绳点2、缢绳绳结3、蹬踩物

第四节现场勘察人员的自我防护

自我防护要领

六.不可盲目用手摸索视线达不到的地方七.勘查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勘查中严禁用手接触脸部四.直接接触血不明血液体液后应立即消毒

五.对现场内的尖锐物体应高度警惕

第三章现场勘查概述

第一节现场勘查的概念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人、事、物进行的现场勘验检查和现场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措施。

二、现场勘查概念的理解

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

现场勘查的客体是特定的

现场勘查的性质是一种执法行为

现场勘查的内容和方法是特定的

现场勘查是一项侦查措施

第二节现场勘查的任务

一.查明事件情况,认定案件性质

所谓“事件情况”,是指已经发生的事件是犯罪事件或是非犯罪事件。

查明事件性质是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

事件性质?

案件性质?

刑事案件和非刑事案件自杀、他杀和意外

二、查明犯罪活动情况

1、作案时间

2、犯罪地点

3、犯罪行为及后果

4、犯罪分子的情况

5、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

6、现场上的反常情况

三、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言词证据物质证据文书证据音像证据

 

四、固定、记录现场及勘查情况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绘图现场录像现场录音

五、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侦查方向一般是指根据现场分析的情况,侦查工作应查找具备什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范围一般是指侦查工作查找犯罪嫌疑人的区域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现场勘查的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科学性要求)合法(法律性要求)

第四章现场勘查的组织与指挥

第一节现场勘查的管辖和人员

一、现场勘查的管辖

一般来说,案件由哪里的侦查部门管辖,就由哪里的侦查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勘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特大案件的现场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勘查;

在农村由县公安局的侦查部门或地区公安处的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勘查;

勘查比较复杂的重、特大案件现场,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予以指导。

2、一般案件的现场一般案件的现场,由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的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勘查,有的一般案件也可以由责任区刑警队或者委托给基层公安保卫负责组织进行勘查,但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指导。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勘查,本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当地的责任区刑警队予以协助。

4、涉及两个县、市以上的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在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组织勘查,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负责案件侦查的主要一方进行组织勘查。

5、涉及几个地、市的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由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有关地、市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组织勘查,或者指定一个地、市的公安机关为主组织勘查。

6、涉及几个省、市、自治区的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由公安部组织勘查,或者指定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机关为主进行组织勘查。

7、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范围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现场,分别由发案地的铁路、交通、民航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勘查。

8、破坏森林案件的犯罪现场,由发案所在地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进行勘查,如果发案所在地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则由当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9、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发生的刑事案件现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勘查,边防保卫部门协助勘查;

与边检、哨卡、海巡有关的犯罪案件现场,由边防保卫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涉及内地的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由当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10、地方和军队互涉案件的现场勘查,可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的现场,由地方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为主组织勘查,部队保卫部门协助配合。

(2)现役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现场,由部队保卫部门为主勘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

共同在地方作案的现场,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勘查,部队保卫部门配合。

(3)地方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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