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法概论真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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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许可制度
B.备案制度
C.注册制度
D.登记制度
4.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ICP责任分担上,我国法律主要采取的原则是(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部分过错责任
D.主观过错责任
5.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
A.优先原则
B.商标原则
C.自动原则
D.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6.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发件人的发件地
B.发件人的经常居住地
C.收件入的收件地
D.收件入的经常居住地
7.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是(
A.电子邮件
B.电子传真
C.电话
D.电子数据交换
8.在我国,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部分行为能力人
D.完全行为能力人
9.我国首部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制度是(
A.《电子签名法》
B.《合同法》
C.《电子签章条例》
D.《电子签名示范法》
10.我国《电子签名法》所指的电子签名人是指(
A.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著以本人身份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B.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C.电子签名依赖方
D.使用可靠电子签名的人
11.我国电子签名的概念是一种(
A.广义的电子签名
B.狭义的电子签名
C.数字签名
D.可靠的电子签名
12.采用非强制性许可制度进行认证的国家是(
A.韩国
B.日本
C.德国
D.新加坡
13.与其所负担的业务相联系,ISP所承担的责任内容不仅有侵权责任,而且有(
A.服务质量责任
B.连带责任
C.产品质量责任
D.权利担保责任
14.《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
A.消费者选择权
B.消费者知情权
C.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D.消费者隐私权
15.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A.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C.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D.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16.比特税理论最早诞生于(
A.美国
B.加拿大
C.澳大利亚
D.荷兰
1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是(
A.ICP
B.ISP
C.ICT
D.IPP
18.ISP在网络广告中的基本义务不包括(
A.事先审查义务
B.事中监控义务
C.事后控制义务
D.协助调查义务
19.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起源于(
A.英国
B.法国
C.瑞典
D.美国
20.到目前为止,采用间接方式保护隐私权的国家是(
B.德国
C.美国
D.中国
2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域名权利就是商标权利
B.先注册的域名如果是他人的商标就是域名抢注行为
C.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客体,这在各国法律中已经有明确规定
D.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就构成了对商标权的侵害
22.我国著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加以保护,此类作品属于(
A.合作作品
B.汇编作品
C.合成作品
D.演绎作品
23.电磁辐射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
A.自然因素
B.人为因素
C.过失行为
D.故意侵害
24.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A.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
B.电子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并出示
C.任何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
D.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25.在以下国际规范中,与国际商事仲裁无关的是(
A.《1958年纽约公约》
B.《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C.《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
D.《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
5,分数:
10.00)
26.要约邀请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有(
2.00)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股说明书
D.招标公告
E.商业广告
27.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主要包括(
A.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
B.生物识别技术
C.给予PⅪ的电子签名
D.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
E.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
28.证书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A.真实陈述的义务
B.私人密钥控制义务
C.私人密钥失密及时通知义务
D.证书暂订、撤销、终止义务
E.正确、及时发放证书义务
29.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包括(
A.信用风险
B.流动性风险
C.系统风险
D.欺诈风险
E.操作风险
30.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类型包括(
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B.计算机网络诈骗罪
C.故意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
D.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E.计算机网络诽谤罪
三、名词解释(总题数:
15.00)
31.电子商务法
3.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
(
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32.间接侵权责任(分数:
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力是其他侵权行力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等,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33.行为能力
所谓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二三类,第一,完全行为能力,具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可以缔约但只能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
第三,无行为能力,不具有缔约资格。
34.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该种权利可以延伸到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35.司法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四、简答题(总题数:
4,分数:
20.00)
36.简述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5.00)
电了商务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
第二,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
第三,电子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电子商务化。
37.简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具有的重要权利包括:
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等。
38.简述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非对称加密兑法区別于原有的单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其兑法采用两组互相匹配数字串,分别作为“公钥”和“私钥”。
两把密钥必须配合使用,即把密钥进行信息加密后必须用另一把解密,使信息与发送人之间建立了手书签名的等价功能,避免了数据加密传输的风险及漏洞。
39.简述网上银行对客户所负的三大义务。
银行对客户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预先申明的义务;
第二;
保密的义务;
第三,执行的义务。
五、论述题(总题数:
2,分数:
40.试述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及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
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持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可以有效抵御否认性纠纷。
其中独特性是指改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辨识力是指签名者可客观辨别签名者身份,可靠性是指签名者以安全可靠制作,且制作后不易伪造或破解,关联性是指签名能够识别经签署后的电子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被视为安全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41.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我国《电了签名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査义务。
该法第十条规定: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对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成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枓进行审查。
”
第二,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依据同上。
第三,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如果一个证书的申请者按照认证机构之要求提供了所需信息并已缴费,但或者由于认证机构过于简单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认证机构系统设备设计上的缺陷或临时发生的故障,认证机构有可能在发放数字证书时发生延迟或失败。
第四,安全保密义务。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安全性主要涉及访问控制、责任分割、识别和鉴别、秘钥管理、审计、可行路径和数据保护、密码保护、物理安全、人员安全等多个方面。
第五,业务规则说明和告之的义务。
该义务要求认证机构公开其工作流程、认证标准、服务内容,如用户身份鉴定要求、证书类别及申请、签发、撤销、暂停、续展等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安全标准、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认证机构的赔偿范围和免费限额等。
具体规定在该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
第六,及时处理业务义务。
数据电文信息传输速度的迅捷性要求认证机构在办理证书的报失、撤销、中止、认证申请等业务时必须及时准确,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认证机构业务迟延给用户或信赖方造成损失情况的发生。
六、案例分析题(总题数:
1,分数:
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控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注册“pda.corn.cn'
’域名,侵犯原告‘'
PDA”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年6月30日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裁决:
第一,被告将“PDA”标识注
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参见《商标法》第57条),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二,原告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该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5条第2款)。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问题:
10)
(1).分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
3)
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区别点可以参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别,如主要有:
域名的全球有效件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对共用性:
域名的精确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禁止相似性等。
(2).分析为何在此案例中没有将被告行为视为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抢注,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为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域名注册体奉行“申请在先”原则,不问域名与商标权、名称权等现实权利是否冲突。
(3).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加强保护域名应当采取的策略。
4)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无法证明有恶意注册的嫌疑,同时,根据我国《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法律保护的标准取决于是否会发生混淆,是否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所以只有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