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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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文档格式.docx

《意见》针对目前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落实衔接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教育帮扶和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其中的重中之重落在建立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机制、建立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分类衔接机制、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上。

每一项重点工作的开展都将安置帮教工作产生实质而重大的影响,要认真组织学习,学深学透《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内容实质,结合各自职能提出贯彻落实的有效举措,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实到位。

二、抓好衔接,健全管控长效机制

1、继续开展排查回访专项活动。

坚持年度排查回访制度,拟于第二季度开展专项活动,全面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的衔接管控、就业安置、跟踪帮教、重新违法犯罪等情况,帮助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生活的实际困难,及时落实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

对去向不明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查找登记、掌握去向;

对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需要重点管控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帮教管控措施;

对有现实危害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加强侦控和打击。

充分利用排查回访成果,完善省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帮教工作管理信息库、重点人员管控库内容,补充完善刑释解教人员信息资料,扎实推进安置帮教工作信息化进程。

2、规范运行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软件。

在全面运行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软件的基础上,规范软件操作,提升管理水平。

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司法所软件运行工作的配合和指导,重点加强司法所客户端操作人员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管理软件操作技能,及时解决软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通过信息化管理,提升衔接、帮教、统计、查询、分析、对比等工作环节水平。

3、加强重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管控。

重点刑释解教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多次排查仍未能衔接的刑释解教人员;

二是“人户分离”外出或流入的刑释解教人员;

三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刑释解教人员;

四是主观恶性深、改造不彻底、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或有现实危害活动的刑释解教人员;

五是刑释解教“法轮功”人员。

对于这些人员,各安置帮教组织积极主动地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托入户调查、函查函调、电话联系等方法,通过户籍网络等有效手段,千方百计查找下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经济收入、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分类落实重点对象的管控措施。

对流入或外出的刑释解教人员,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相互配合,结合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日常管理工作,入户调查,逐人登记建档,切实纳入管理。

对“三无”人员,各安置帮教组织要与监(所)之间探索开展无缝衔接工作,在出监(所)教育阶段,由监(所)将“三无”人员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由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协调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将其接回。

对表现不好、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及时掌握情况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一旦有现实危害活动,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对刑释解教“法轮功”人员,帮教工作人员主动参与,配合当地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注重引导和启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做好转化工作。

社区矫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对解除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在宣告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同时,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对象范围,有效进行衔接管理。

三、多措并举,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1、落实就业政策。

广泛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刑释解教人员依法获得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在职业中介、招收聘用等过程中,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各安置帮教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使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和工作对象都能了解掌握《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优惠政策,营造出共同关心、理解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良好氛围。

2、加大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运用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资源,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计划,将其作为特殊社会群体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帮助,注重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实用性与针对性,并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费用补贴。

3、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实体)建设。

重视刑释解教人员中“三无”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

县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巩固并发展已创办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xx县茂盛木制品厂)。

落实优惠政策,研究解决过渡性安置实体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可持续发展。

4、多渠道促进安置。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政策,巩固现有的落实责任田(林、山)、回原单位安置等安置渠道。

在此基础上,教育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转变就业观念。

一方面,为他们提供就业帮助,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实力实现就业或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济、创办经济实体、承包责任田、外出务工等。

另一方面,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的市场化、社会化。

四、创新方式,提升帮教工作水平

1、帮教组织与监(所)有效互动。

各帮教组织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妇女、青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组成帮教工作志愿队伍,深入到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工作,促进服刑在教人员教育改造,为做好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打下基础。

2、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把安置帮教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发动党员干部、离退休人员及其他志愿者与刑释解教人员结成“一助一”,“多助一”的帮教对子,对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民政部门发动、鼓励社会有识之士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多种渠道募集资金,对生活无着落或流落街头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及时救助。

对生活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

地税部门为从事餐饮、理发、交通运输等个体经营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

3、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各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注重培育典型、总结经验,并加以大力宣传,树立一批有影响的典型人物和先进集体,使安置帮教工作更多地得到全社会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社会化。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个协、老龄委、关工委以及律师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群团组织的帮教优势,组建帮教工作队伍,通过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倡导志愿者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常态化,探索和推广组建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做法,促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

五、规范运作,加强指导管理工作

1、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

大力加强各级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安置帮教工作健康发展。

及时调整充实各级组织机构,切实负担起本地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实施与监督责任。

县、乡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都至少有一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开展,强化指导管理力量。

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到齐抓共管、密切协作。

完善基层帮教组织网络建设,培育壮大志愿者队伍,健全“一对一”“多对一”帮教小组,真正做到哪里有帮教对象,哪里就有帮教工作人员。

特别是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两办”转发〈xx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9〕64号),不断提高司法所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使其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县乡、村三级安置帮教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督查、考核、重新违法犯罪倒查等工作制度,更好地组织、指导安置帮教工作。

按照全年规划部署,突出专项排查、管理软件运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建设等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跟踪落实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帮助督促整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继续完善考核制度,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挂钩,专项工作考核与全面工作考核相结合,充实考核工作内容,调整考核项目比例,更有依据、更合理的推进考核工作开展。

从严落实重新违法犯罪倒查制度,在县、乡、村三级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倒查,分析重新违法犯罪原因,解剖存在的问题,改善管控方法,落实帮教措施。

基层帮教组织不断完善排查回访、衔接登记、谈话接访、建档立案、学习例会、检查考评、信息通报、业务培训和目标管理等制度,推动工作规范化。

3、进一步加强指导管理。

各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和掌握本地区情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衔接、安置、帮教各环节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成工作实效,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认真落实中央八部委(综治委〔2004〕4号)文件、省九厅局(闽综治办〔2004〕26号)文件和《xx省财政厅、xx省司法厅关于实施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09〕2号)文件要求,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切实发挥县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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