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水利局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宜章县水利局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章县水利局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组织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四款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4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十七条。
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一条
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5
负责全县水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
负责全县水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五条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6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组织、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一款
7
指导水文工作。
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泊、水库存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条。
对江河湖库存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县水资源公报。
《水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南省水文条例》第十九条
8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与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办法》第七条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水法》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9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十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十三条
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四十四条
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二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1171号)第一项;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
10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用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然料工作。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宜政办发[2011]31号《关于印发宜章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1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宜章县水利工程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第四条
12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水事纠纷;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第九条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四十四条
13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科技进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加强水利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九、十三条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14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定”规定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河道
采砂
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关于印发<
湖南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第三、四、五条;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第四条第一款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价款,颁发采砂许可证。
在这一过程的实施中,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实施河道砂石开采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联合执法。
国土资源局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的通知》(湘水办[2012]15号)第五条;
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湘水办[2012]14号)第三条;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第四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局
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第四条第三款
财政局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湖南省河道管理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综[2012]28号)
公安局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湘政发[2012]10号)第四条;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4]19号)第四条第四款
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测并发布通报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水利部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门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环保局
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质监测;
环保部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拟定水功能区划
1、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1、《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
2、《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功能区划
《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入河排污口事项管理
组织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扩大审核的后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环保审批权限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第十一条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
《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省湘江流域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实施。
省环保厅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水利厅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若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市、县(市)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一款;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组织项目审定立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湘财综〔2011〕45号)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足额征收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水利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
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组织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
水利部门负责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组织项目审定立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的通知》(湘财综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足额征收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县水利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011〕45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发改委
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卫计委
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小
(二)型水库、小水电站、机电泵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10万方以下山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
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由县矿资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
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台风、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