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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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Word下载.docx

1962年制订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令。

1976年指定了3000公顷的地段为保护区。

2.英国

1877年由威廉·

莫理斯(WillianMorris)创建了“古建筑保护协会”。

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保护21项古迹,其中主要是遗址。

1900年颁布第二个古迹保护法,保护的内容扩大到宅邸、庄园、农舍、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历史意义的建(构)筑物。

1953年制定了保护历史性建筑物的法令。

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令,规定要保护历史街区。

1969年又把巴斯(Both)、奇彻斯特(Chichester)、彻斯特(Chester)和约克(York)4个古城定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城市。

3.日本

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

1919年制定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

1952年综合以上3个法令为文物保护法。

1960年颁布保护古都历史风貌特别措施法。

1975年修订文物保护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规定。

4.美国

1906年制定文物保护法。

由此可以看出,文物保护的立法大致是在上世纪与本世纪相交的时候出现的。

到了本世纪60年代,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段恢复时间,经济有了新的发展,在物质生活丰裕之后,对精神生活也要求丰富,要求多样化,人们在重新寻求历史的记忆。

为此文物保护的概念扩大了,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街区、建筑群乃至一个完整的古城,强调要保护历史环境。

保护历史环境是先从文物建筑周围的环境开始的。

如日本《保护古都历史风貌特别措施法》,主要目的是保护古都文物古迹周围的环境以及文物连片地区的整体环境。

所谓“古都”指京都、奈良、镰仓以及奈良县内的若干市、町、村。

这些市、町、村内保存着在平成京(今奈良市)以前的王宫遗址、陵墓及古寺庙。

以后,逐渐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

这是一个新的概念。

这里强调的不是个体的文物建筑,虽然这里的一栋栋个体可能还不能成其为文物(当然也可能有个别的文物存在),但从整体上看却反映了历史的风貌,由于整体的秩序使它的价值得到升华。

从内容上看也不限于宫殿、庙宇等重要建筑物,而是包括了民居、商业街等更广泛的内容。

如日本1975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规定。

现在日本全国共有国家级的“传统建筑群”25处,有旅馆区、武士住宅区、手工业作坊区、传统商业街,还有近代有外国风格的“洋馆”建筑群等。

文物的概念扩大到历史街区后,由于它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也相应起了变化。

对单体的文物建筑来讲,尽管建筑的存在是以其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但对于为数有限的古建筑,有可能更强调它的文物价值,允许抽掉或部分抽掉它原来的使用价值,单纯保留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可以改成博物馆、展览室,只供人们参观游览。

对于历史街区,由于它的范围大了,人们要在这里继续生活,人们希望它有一个活的环境,这种环境比只见技术与物质而缺乏感情寄托的那种现代的楼群要好得多,因为在这里人们的精神能够得到回归。

所以,保护历史街区,要强调维持传统的社区结构和经济活力,更强调使用,注意发挥它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之成为城市功能的新的组成部分。

从保护个体建筑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这意味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物质实体环境,而且要进而保护它的人文环境,并使之与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生活更加密切相关。

介绍国外保护文物的思想不能不提一下《威尼斯宪章》和《华盛顿宪章》。

这是一个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存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两次会议通过的文件。

在通过《华盛顿宪章》时,这个组织已改称“ICOMOS”,即增加了“历史地段”的内容。

从这两个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前述保护思想的演变。

《威尼斯宪章》是1964年5月31日通过的。

宪章共有6节16条。

①它的正式名称叫《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这里所说的文物建筑“不仅包括个体建筑本身,也包括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乡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较不重要的作品”。

文件还说: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开来。

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说: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做艺术品来保护。

”还规定要保护文物建筑的全部,从平面、立面,到室内的装饰、雕刻、绘画,强调保护全部历史的信息,保存各个时代的叠加物,修复时添加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又必须和原来的部分明显地区别。

要禁止任何重建。

关于“历史地段”,这个文件指的是文物建筑周围的地段,其保护和修复的原则与文物建筑相同。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威尼斯宪章》对文物的概念扩大了,扩大到文物建筑所在的环境,内容上也扩大到能够说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史和社会史的各种类型的建筑,但对“历史地段”却还不是前面所说的概念,只是文物环境的扩大。

一个国际宪章所收纳规定的当然只能是成熟的东西,而不会是新的动向。

实际上在60年代许多国家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已不是《威尼斯宪章》的作法了。

尤其到1975年“欧洲文物保护年”以后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已普遍有了发展。

关于文件规定的其它原则,各国的实践也多有出入。

例如对于文件中规定的禁止重建文物建筑,联邦德国与东欧国家就多不理会。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毁的教堂以至整片的老城街区都按原样恢复起来,其中华沙市民在战后自己尚无住房的情况下,义务劳动重建华沙的王宫,连室内的装饰壁画都按原状重绘,表现了波兰人民崇高的爱国主义情感,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不得不破例将其列入“世界人类文化遗产”。

《华盛顿宪章》①是1987年10月通过的,名为《保护城镇历史地段的法规》。

它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

这个文件重点谈的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

这里,所谓“历史地段”是指“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

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在历史地段中,不仅要保护历史建筑的面貌,还要保护其整体的空间环境,如街道的式样、建筑与绿化、广场空地的关系,以至该地区的功能作用。

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强调保护工作必须是城镇社会发展政策和各项计划的组成部分,要有居民的积极参与,要采取立法措施,保证保护规划的长期实施。

这个文件的产生是基于世界各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市的历史地段正在受到冲击,面临着毁灭的威胁,所以它特别注意由于建设而带来的破坏。

文件规定“必须控制历史地段的交通,新建汽车道路不得穿越,有计划地设置停车场,勿使其破坏历史建筑及周围的环境。

”当然文件也考虑了“使这些地区适应现代化的生活,要求悉心装备或改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不一概地否定新建现代化建筑,而是要求考虑它的体量、高度和空间布局,为历史地段的整体风貌增色。

同时文件也要求,“发挥历史地段的新的功能作用必须符合其传统的特色”。

比较这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国外从60年代到80年代文物保护思想的变化。

这就是保护文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开始仅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建筑艺术品,继而保护各种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还戚戚相关的历史街区以至整个古城。

这种历史回归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需要,是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结果。

没有历史就没有记忆。

人们用自己的劳动建设了一个高技术的社会,用过去难以想象的力量改造着自然,建起了混凝土和汽车的城市,然而当人们静下心来时却又感到失落了什么,不再满意混凝土与汽车的禁锢。

人们思索着到底谁是城市的主人?

是人还是物?

于是人们又重新回到历史中去寻找记忆,怀念那富于历史感的传统环境。

所以,社会越发展,现代文明程度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就越显得重要。

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在社会、经济尚不发达时,文物古迹遭受的主要是自然的破坏;

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人们急于改变物质生活的条件,忽视或顾不得精神生活的需要,对文物古迹的人为破坏大大超过自然的破坏。

待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价值观念起了变化,进而追求精神生活的丰富时,文物古迹重新受到重视,而且愈显宝贵。

但是文物古迹是不可能再生的,不论有多大的经济实力,对已遭到破坏而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也是无可奈何的,只能成为不可挽回的遗憾。

由于“建设”而造成的对文物古迹的破坏是惊人的。

日本千叶大学教授木原启吉在他的《历史的环境》一书中说到日本近代文物古迹所遭到的4次大的劫难,一是明治维新以后,大量佛寺被毁;

二是明治及大正初期开放贸易,大量古代文物外流;

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文物古迹毁于战火;

第四次则是50年代后经济高速增长时,不但毁了文物,更破坏了历史环境。

其中第四次破坏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它远远超过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破坏。

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十分重要的任务。

改革、开放使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城市和乡村的各项建设十分活跃,我们应当尽力避免重蹈一些国家的覆辙,不能再走他们的老路。

我们已经提出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我们也应当像寻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样,寻求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与经济建设相得益彰的中国自己的道路。

二、中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程

中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的思想源于本世纪初。

本世纪30年代,民间学术团体“中国营造学社”系统地用现代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开文物保护之先河。

1931年,当时的国民政府曾颁布《古物保存法》。

1945年建筑学家梁思成向当时的政府首次提出了“古建筑保护名录”。

1948年,在人民解放军南下解放全国的前夕,解放军总部特请梁思成主持编写了《全国建筑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古建筑保护须知”,1949年6月印发全军,要求他们在作战中注意对建筑文物的保护。

这个《简目》是以后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1950年3月,建国还不到半年,正是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即颁布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政令。

1950年5月24日发布了保护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的保护办法;

1950年7月6日发布了关于古建筑的指示。

1961年国务院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1987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和第三批文物保护单位,3批合计500处。

此外还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000余处,以及为数众多的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

1982、1986年国务院又先后两批公布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62座。

在1986年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还规定对有较高价值的历史地段可以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其审定原则强调不仅要看城市的历史,而且要着重看所保存的文物古迹的完好和价值;

古城的现状仍保存有传统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的文物古迹对该城市的规划布局、建设方针将有重要的影响。

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做出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对象及其保护范围和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并按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报批。

我国的城市规划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就已包括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

当时洛阳的总体规划中把新的工业区摆在涧西区,避开了洛阳的古都遗址和明代古城。

西安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决定城市向东、西两方向发展,保护了北部的文化遗址等。

自从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以后,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工作更加密切地结合起来了。

通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使城市规划在处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关系上作了多种探索,促进了城市规划学科自身的发展。

我国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体系可分为3个层次,每个层次的任务和重点不同,保护方法也有所区别。

(1)保护文物古迹。

对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窟寺、石刻、近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当前在继续调查、发现、保护古代文物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对近代优秀建筑物的定级保护工作。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是在维修保养时不改变文物的原状,即“整旧如旧”。

在文物古迹的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新建设的功能、建筑高度、形式、色彩加以控制,或者禁止再搞新的建设。

对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经过整修公开展示,也有的在不妨碍保护的原则下,继续合理使用。

当前,不提倡恢复重建那些已完全不复存在的“文物古迹”,因为经过重建的已不再属于文物,且不具有文物价值。

当然,为了丰富旅游的内容,重点恢复一些知名度高、在群众心目中仍保留亲切记忆的古建筑,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当前主要的精力和财力还是应放在抢救整修现存的古建筑上。

(2)保护有典型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段。

这些地段可以是建筑群组、商业街、住宅区,也可以是较完整的小镇、村落,有古代的,也可以是近代的。

关键是要有保存完好的整体风貌。

地段内的单栋建筑物可能并不具有文物价值,但其整体的环境能够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色,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定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是保护整体的环境风貌,保护建筑物的外观和道路、绿化等,建筑内部允许改造与更新。

要特别强调与现代生活的结合,使这些地段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

保护历史地段在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体系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我国的历史古城众多,但保存完整,称得上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只能是少数,而在许多不够历史文化名城条件的古城中却局部地存在有不少值得保护的历史地段;

第二,在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中,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对古城的所有地区实行全面保护,所以选择一定的历史地段加以重点保护,用这些地段来反映城市的传统风貌是突出重点、较为现实可行的作法;

第三,将有价值的历史地段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它的范围可以根据现状实事求是地确定,可大可小。

对那些破坏严重已无传统风貌可言的地区可以划在保护范围以外。

这样可以较少影响旧城改造,减少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矛盾。

(3)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国家把保存文物十分丰富、具有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定为历史文化名城,采取综合的保护措施。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前述两个层次的内容肯定十分丰富,要特别予以保护。

此外,与一般城市不同的要特别注意从整体上分析研究城市的特点,保护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还要注意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诸如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传统产业等。

建立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到历史文化名城这样一个从点到面的完整的保护体系,对于我们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使我国为数众多的各种形态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连同它的历史环境都得到有效的、恰如其份的保护,而又尽量减少与城市发展建设的矛盾,使之能够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三、中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理论框架

城市规划是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城市规划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

(1)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有着系统、完备的理论。

这些规划理论的建立,虽经历了久远的年代,但在许多历史名城中还能看出端倪,它们反映了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伟大成就。

在我国古代,对后世影响较大的规划理论反映在两处。

一是春秋末年齐人所著《考工记》:

“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面朝后市,左祖右社,市、朝一夫”。

其出发点是规定等级、典制,但同时也提出了都城规划布局的理想模式。

然而,建设一个城市毕竟是一项巨大的土木工程,不可能不考虑自然条件、使用要求、工程技术等实际问题。

《管子》一书中有关工程建设的论述则是对顺应自然、利用自然、强调工程技术的合理性方面进行的总结。

如“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

因天材,就地利,故城廓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

”这两种理论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理论的基础。

纵观我国古代城市,大多可以看出它们共同影响的痕迹。

(2)中国古代建筑特别讲究群体的组合和空间的序列。

古人追求建筑表现力的着眼点不在建筑单体,而是在于群体的组合方式,在于用单体建筑形成的外部空间,特别是这些空间排列的顺序,以其开合、纵横、大小造成多种多样的空间。

相对地说,单体建筑形象相近者居多,但它们组合变换形成的空间却丰富多采,能满足各种不同的使用和精神需求。

一栋栋矩形的房屋,可以组合成具有居住气氛的四合院,也可以组成壮丽威严的宫殿群,如北京的皇宫从正阳门经千步廊,过天安门、端门至午门,再进太和门看到三大殿,造成太和殿皇权无上的气势不是只靠太和殿建筑的本身,而是靠一条贯彻始终的轴线和空间节奏的变化,以建筑群体组合和空间序列把太和殿推向最高潮。

同样,在苏州留园虽然基本上仍是矩形的单体建筑,但做成了廊、榭、轩、阁,又变换着轴线关系,于是就组成了空间变幻莫测、自由活泼的园林景观。

(3)中国古代建筑在世界上独树一帜,自成体系。

除前述群体的特点外,在个体上更有与众不同的形象。

特征之一便是巨大的坡顶,几乎占了立面高度的1/2,为了减轻它的沉重感,将屋面做成曲线,又将翼角高高翘起,造成“如翼斯飞”的效果。

屋顶为“实”,屋身则有意做成“虚”,有窗,有前廊,形成浓重的阴影。

这样,它与现代建筑相比,形象上差距甚远。

现代建筑即使与古代建筑具有同等的体量,相形之下,前者较实、较重,后者较虚、较轻,这给新旧建筑的协调带来难点。

在欧洲,新、老建筑的协调较易处理,我们则困难较多。

欧洲有一种用新建筑“对比”衬托古老建筑的处理手法,而在我国,用对比手法常见的效果或是反宾为主,把本应处于主题地位的古建筑“比”下去,或是二者极不协调,造成视觉感受的不相容。

当然,处理好新老建筑的关系,决非一定要大搞仿古建筑,但形象上一定要有对话,有联系,要相容。

如果尝试“对比”手法的话,要注意主从关系,在布局、体量等关系上不要使有价值的、标志性的文物建筑失去“主体”的地位。

(4)城市和建筑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保护工作要理解它们的文化渊源,准确地反映出它们的文化价值。

在我国古代,哲学、宗教以及混杂着经验、科学与迷信的“风水”等都对城市、建筑有相当的影响。

有些古建名胜的知名又和文学艺术有很大关系。

在规划布局及建筑构图中有许多手法古今是相通的,但思考过程和理论依据却全然不同。

如今人讲的虚实对比,古人的理解缘于易经的阴阳组合;

我们现在看有些选址很好的塔,在景区构图上起了很好的点景作用,古人却缘于“风水”。

还有一些现象从现代工程技术的角度很难理解,如欧洲的王宫有楼房,中国古代的宫殿却只有单层,这并不是中国没有建楼房的技术,汉“明器”中已有楼,白马寺塔也是阁楼式,但皇帝的宫殿欲求高则筑高台,欲雄伟宁可建重簷屋顶,从不肯住楼房。

这是否与皇帝对土地的主宰欲有联系?

还是他不允许有人在他的头顶上?

其它还有与脍炙人口的诗文有关的文物古迹,如保护苏州寒山寺,决不能脱离张继的“枫桥夜泊”所描绘的意境;

保护南京秦淮河则应对照吴敬梓的《儒林外史》。

总之,我们一定要对文化价值方面加强研究和理解,在修复古建及保护它的历史环境时,不要把原来的意图搞错。

四、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方针与措施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初始思想缘自梁思成在50年代的论述:

“北京为故都及历史名城,许多旧日的建筑已成为今日有纪念意义的文物,它们的形体不但美丽,不允许伤毁,而且它的位置部署上的秩序和整个文物环境,正是这座名城壮美特点之一,也必须在保护之列……”他还说过:

“构成整个北京的表面现象是它的许多不同的建筑物,那显著而美丽的历史文物……它们是个别的建筑类型,也是个别的艺术杰作……,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这各种类型、各个或各组建筑物的全部配合,它们与北京的全盘计划的关系……”对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他说:

“一面注重文物及历史传统,一面估计社会的发展方向”,要“对文物及社会新发展两方面的顾全”。

这些思想显然不只适用于北京,我国还有许多这样的历史名城,它们有壮美的“位置部署”和整体文物环境。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保护思想没有能够得以实践。

到60年代以后,国际上文物保护概念在扩大,我们自己在工作中也更加强烈地意识到,文物建筑如果脱离了它存在的历史环境,今天的人们就无法很好地理解它在历史上的功能、地位、作用,无法理解它的设计意图和艺术感染力,从而降低了它在历史文化流传方面的价值。

而集中了大量文物古建的历史古城,若不从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城市设计等各个方面都给予重视并采取措施,这些文物古迹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更谈不上保护它的整体秩序和文物环境了。

(1)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城市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体,有几万甚至几百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

城市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又要不断地发展更新,城市居民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也在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所以,即使是历史文化名城也决不能当成一个博物馆。

我们的保护工作一方面要使城市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工作和生活的环境。

(2)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的特点是要从城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等各方面统筹考虑,采取综合的措施,把保护与建设协调起来,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城市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秩序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从城市是一个大系统的观点出发,进行高层次的保护。

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个高度综合性的学科,它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应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几年来的规划实践,大致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①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给予落实。

②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的规划格局和历史环境。

如有的城市采取开发新区的办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古城,并在不同的地区形成不同的风貌基调;

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给文物古迹以突出的展现,更好地显示名城的特色。

③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④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历史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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